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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6刑初119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2-2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206刑初11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4-10

合议庭:

审理经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20〕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双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乐某某及其辩护人曹益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10月29日至2018年5月10日,被告人乐某某通过微信创建“一元双花”赌博群,吸引参赌人员加入,利用“来来港城麻将”APP软件开设网络赌场,并以收取“台费”名义抽头渔利,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58136元。

2019年8月9日,被告人乐某某在北仑区(新里程花园)1幢1208室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乐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乐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微信交易记录电子数据,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到案经过陈述笔录,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乐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乐某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乐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宣告缓刑。其辩护人以上述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乐某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乐某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8136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东阳

人民陪审员陈军浩

人民陪审员张军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张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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