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8刑更887号李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26 阅读次数:
李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8刑更887号
2024年06月27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涡刑初字第003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8年7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4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获表扬奖励九次。
另查明,该犯罚金五千元已缴纳;考核期内有五次违规扣分记录。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级评定及结果运用审批表、安徽省某人民法院3提供的票据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1在服刑期间虽因违反监规被扣分处理,但后经教育,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暴力性犯罪,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把握。综合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某1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24年9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瑜山
审判员王萍
审判员程鸿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航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