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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7刑终61号胡某1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01 阅读次数:

胡某1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7刑终61号

2024年07月16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某松犯盗窃罪一案,于2024年6月5日作出(2024)皖0706刑初106号刑事判决,判处:1.被告人胡某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被告人胡某松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六十五元,责令退赔。原审被告人胡某松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某松申请撤回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092.7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胡某1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胡某1撤回上诉。

某人民法院6某第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冬松

审判员陈晶

审判员吴璨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朱婉娟

书记员张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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