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828刑初123号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01 阅读次数:
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岳西县人民法院
(2024)皖0828刑初123号
2024年07月16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检刑诉〔2024〕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储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8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1驾驶皖H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岳西县××镇××村村级公路由G318国道往横路组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岳西县××镇××村村级公路2km600m处时,因操作不当跌落路边坝下,造成徐某1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徐某1有酒驾嫌疑,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6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岳西县白帽镇卫生院提取静脉血样送检,徐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7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2023年8月16日,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1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徐某1主动报警后,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1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徐某1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徐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1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韩晓将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胡月鹏
书记员朱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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