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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506刑初88号任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09 阅读次数:

任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2024)皖0506刑初88号

2024年08月01日

2024年6月24日下午,被告人任某1饮酒后驾驶皖B1××**号小型轿车,在马鞍山市博望区××镇××村××庄××村倒车时,剐蹭方某某家中院墙及丁某某停在路边的皖EA××**号小型轿车,事故致使两车、院墙受损,无人员受伤。当天14时许,任某1驾驶皖B1××**号小型轿车从方某某家中出发,沿大庄自然村村道行驶至××镇××路,沿澄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金兰超市对面停车场后步行返回方某某家,后其与丁某某就剐蹭车辆赔偿一事协商不成,丁某某报警,任某1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处警,交警处警过程中发现其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认定,任某1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赔偿丁某某300元损失,二人达成调解协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1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1主动投案,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1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任某1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达成调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任某1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任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任某1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某1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达成调解,依法可以综合认罪认罚、自首及赔偿损失等量刑情节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任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马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陶宏庆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张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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