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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621刑初479号​郭某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22 阅读次数:

郭某刑事一审判决书

涡阳县人民法院

(2024)皖1621刑初479号

2024年08月16日

指控事实

2024年5月16日6时许,在涡阳县星园街道天静官路公交车站总站门口北侧,被告人郭某2将被害人靳某的一辆绿佳牌白色两轮电动车盗窃走。经鉴定,被盗的绿佳牌电瓶车价值为人民币2616元。

另查明:被盗物品已返还被害人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郭某2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

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2犯盗窃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郭某2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郭某2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

结果

被告人郭某2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6月2日起至2024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卫群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尤赛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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