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24)皖0603刑初495号​马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3-25 阅读次数:

马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3刑初495号

2024年09月13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刑诉(2024)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9月1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高阳阳、被告人马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4年5月7日21时51分许,被告人马某1饮酒后驾驶皖FS××**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淮北市相山区238省道由北向南行至238省道与南黎路交口北400米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另,被告人马某1持C1驾驶证,当前状态为吊销/注销。马某1因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然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4年5月10日被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罚款一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违法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血液样本提取笔录及照片,人体尿样XX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归案经过,视听资料,被告人马某1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1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予以从重处罚;到案后,马某1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晨


上一篇:(2024)皖0621刑初522号吕某刑事一...

下一篇:(2024)皖1523刑初316号陈某1刑事...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