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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602刑初216号李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3-16 阅读次数:

李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判决书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2刑初216号

2024年09月19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杜检刑诉〔2024〕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公益诉讼起诉人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杜检刑附民公诉[2024]2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查,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6月6日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于2024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蓓蓓、王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1在飞机软件上接触到查档业务,通过软件打广告接单后,先从他处购买信息再予以贩卖从中获利。2023年9月至2023年12月李某1通过向电报用户“龙魂”支付查档大头机器人的使用费用进行接单,查询个人信息进行贩卖获利。被告人李某1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获利共计41826.38元。

为了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支付宝交易明细、口令红包记录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1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1的行为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调整量刑建议对李某1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1、判令被告李某1赔偿人民币41826.38元;2、判令被告李某1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事实和事由:李某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23年8月份李某1在飞机软件上接触到查档业务,通过软件打广告接单后,先从他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再予以贩卖从中获利。2023年9月至2023年12月李某1通过向电报用户“龙魂”支付查档大头机器人的使用费用进行接单,查询个人信息数据1万余条进行贩卖。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供了李某1户籍信息、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电子检查数据等证据。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庭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李某1赔偿人民币34000元,变更理由:经核查,2023年9月至2023年12月李某1查询个人信息数据进行贩卖获利共计34000元。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为其系初犯、偶犯,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希望从轻处罚。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1于2023年8月份在飞机软件上接触到查档业务,通过软件发布广告接单后,先从他处购买信息再予以贩卖从中获利。2023年9月至2023年12月李某1通过向电报用户“龙魂”支付查档大头机器人的使用费用进行接单,查询个人信息进行贩卖获利。李某1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共一万余条,获利34000元。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6月6日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满无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和个人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未得到有效保护。

另查明,李某12024年2月27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李某1违法所得34000元已退缴。李某1已支付公益诉讼赔偿34000元。

以上事实,有支付宝交易明细、口令红包记录、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扣押决定书、清单等书证,电子数据勘验等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1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系坦白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李某1已退缴违法所得并支付赔偿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了众多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因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代表社会公众向本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赔偿损失及赔礼道歉的相关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2月27日起至2025年8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四千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三、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1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道歉。(已履行。)

四、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1赔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人民币三万四千元。(已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庆红

审判员宋兴彬

审判员赵凯

人民陪审员潘祥军

人民陪审员桂宏杰

人民陪审员王敬敬

人民陪审员石琮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子强

书记员周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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