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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322刑初487号李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2-23 阅读次数:

李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萧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2刑初487号

2024年10月25日

指控事实

2024年9月5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至萧县新庄镇沟头寺村卫生室西边弯道路段车由南向东转弯行驶时,与相向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李某受伤。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萧县某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

判决

理由

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发生事故已调解且相互谅解,予以从轻处罚。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负事故主责,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东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孟晴

书记员吴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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