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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502刑初132号受贿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26 阅读次数: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8)黑0502刑初132号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双尖检刑诉〔2018〕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受贿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期间,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两次补充侦查。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晓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秦红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自2008年担任双鸭山市档案局利用科科长以来,负责单位外来人员的档案查询工作,从2014年开始至今,受宁某某(另案处理)之托,伙同档案保管一室主任科员王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之便,篡改原有职工录用存根和录用汇总表,违规将社会人员以冒名顶替的方式添加到档案局保管的职工档案信息库,以便这些社会人员在参加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活动时,可以查询到职工档案进行职工身份认定。被告人杨某某与宁某某商定每伪造一人档案,宁某某支付杨某某5000元好处费,杨某某与王某某商量二人将好处费平均分配。被告人杨某某与王某某二人共伪造录用存根和录用汇总表119人,并收取中间人宁某某贿赂款59.5万元;被告人杨某某私自伪造16人录取汇总表,并利用王某某不在办公室期间,将原件送回档案室,共收取宁某某好处费8万。综上,被告人杨某某共计受贿人民币665,000.00元。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了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有受贿罪的书证、证人证言等有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向本院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有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没有异议,无辩解。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返赃,认罪悔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被任命为双鸭山市档案局档案利用科科长职务,试用期一年,2009年10月转正。王某某系双鸭山市档案局保管一室副主任科员(正科级)。被告人杨某某在双鸭山市档案局主要负责外来人员的档案查询等工作,王某某主要负责保管档案材料等工作。杨某某通过朋友认识的宁某某。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伙同王某某,二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篡改原有职工录用证存根和录用汇总表,以冒名顶替等方式为通过宁某某介绍的不具有大集体职工档案的社会人员包括黄某某、蒋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矫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朱某某、陈某、田某某、张某某、白某某、程某某、常某、姜某某、李某某、刘某、陈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刘某、孟某某、孟某某、徐某某、徐某某、闫某某、胡某某、费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李某某、于某某、代某某、姜某某、洪某、杨某某、郝某某、邹某某、张某某、惠某某、高某某、王某某、梁某某、范某某、邹某某、黄某、都某某、于某某、孟某某、祖某某、郭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韩某某、贾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季某某、吴某、史某某、史某某、付某某、韩某某、张某某、常某某、范某某、陈某某、冯某某、刘某某、宋某某、陈某某、闫某某、闫某某、王某某、郝某某、王某某、刘某、王某某、何某某、左某某、杨某、姚某、陈某、曲某某、李某某、焦某某、王某某、薛某某、宗某某、刘某某及王某某共计100人办理了假的大集体职工档案材料,并由王某某把这些假的档案材料放入双鸭山市档案局职工档案信息库,以便这些社会人员在参加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及退休时,可以查询到职工档案进行职工身份认定。这些人员每人拿了3000元至40000元不等的好处费直接或者通过中间人交给宁某某,之后,宁某某按照每办理一个人5000元钱好处费的标准给杨某某送钱,杨某某收到钱后与王某某平分,一人一半。综上,被告人杨某某与王某某共同受贿数额共计50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在王某某不在办公室期间,为通过宁某某介绍的不具有大集体职工档案的社会人员包括王某、尤某某、张某某、任某某、王某某、艾某某、李某某、邵某某、王某某、刘某、蒋某某、潘某某、赵某某、赵某、王某某、宫某某、段某某、王某某、付某某、马某某及彭某某共计21人伪造篡改了录取汇总表,并自行把该表原件送回双鸭山市档案局的档案库。上述21人每人分别拿了15000元至35000元不等的好处费直接或者通过中间人交给宁某某,宁某某按照每办理一个人5000元钱好处费的标准共计给杨某某105000元好处费。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收受好处费共计605000元,其上缴违法所得共计65.5万元。

2018年3月19日,双鸭山市尖山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尖山区拥军小区将被告人杨某某传讯到双鸭山市检察院办案区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双鸭山市尖山区监察委员会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3月19日,双鸭山市尖山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尖山区拥军小区将被告人杨某某传讯到双鸭山市检察院办案区接受调查的事实;

2、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罚没款)、中国银行双鸭山尖山支行交易流水明细、收款回单证实,被告人杨某某返赃共计人民币655,000.00元的事实;

3、双鸭山市尖山区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6月2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宁某某办理的假档案人员中没有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人员,他们到退休年龄时也可以上报审批办理退休,劳动部门审核身份时要到双鸭山市档案局进行核查,如果在档案局查到了信息,就认定为是正常符合要求的档案,可以办理退休,即假档案只要在档案局有相关信息就可以办理退休的事实;

4、双鸭山市尖山区监察委员会关于书证的情况说明证实,表格中,经核查共242人均为宁某某制作的假档案,其将档案信息通过杨某某送入了档案局,其中,参改人员中有录取证存根和工人录取汇总表的,经档案局技术科电脑检索系统查询,查到的信息与档案保管室保管的信息不同,经核查,技术科检索出的信息已经被宁某某、杨某某更改为档案库现存信息;参改人员中没有录用存根,有工人录取汇总表的人员,经档案局技术科电脑检索系统查询,查到的信息与档案保管室保管的信息不同,经核查,技术科检索出的信息已经被宁某某、杨某某更改为档案库现存信息;未参改的人员中有录用存根和工人录取汇总表的人员,经档案局技术科电脑检索系统查询,查到的信息与档案保管室保管的信息不同,经核查,技术科检索出的信息已经被宁某某、杨某某更改为档案库现存信息;未参改的人员中没有录用存根,有工人录取汇总表的人员,经与宁某某、杨某某核查,该工人录取汇总表系宁某某自行填写后由杨某某送入档案局保管室,该汇总表是后加入的,不是将档案原件更改形成的事实;

5、双鸭山市档案局关于《双鸭山市档案局技术科查询表》的情况说明证实,《双鸭山市档案局技术科查询表》所列内容,第2、3、4项是尖山区监察委员会在档案局保管一室查找调取的工人录取证存根、汇总表的人员录用证编号、姓名和工作单位信息,技术科根据监察委员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在技术科电脑检索系统进行检索,显示出5、6、7、8项内容,其中7、8项内容应该与3、4项内容一致,而查询表中所列的3、4项与7、8项都不相同,7、8项是技术科根据保管一室保管的档案信息录入的,根据7、8项的信息及5、6项的信息到保管一室进行回查,7、8项信息没有查到,显示的都是表中3、4项的信息的事实;

6、双鸭山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情况说明证实,《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认定及经济补偿金情况明细表》中所列人员全部参加了厂办大集体改革,表中所列的补偿金已经全部按照表中数额存入个人银行卡,白酒厂服务公司香槟饮料厂和仁和化工有限公司参改职工已经全部领取了银行卡,矿山电器厂有7名职工尚未领取银行卡,这7名职工包括关某某、金某某、李某、闫某某、左某某、卜某某、刘某某的事实;

7、《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认定及经济补偿金情况明细表》证实,在双鸭山市正大化工厂劳动服务公司及双鸭山市白酒厂服务公司香槟饮料厂参加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人员领取经济补偿金情况的事实;

8、档案局调取的242人名单证实,名单中的黄某某、蒋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矫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朱某某、陈某、田某某、张某某、白某某、程某某、常某、姜某某、李某某、刘某、陈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刘某、孟某某、孟某某、徐某某、徐某某、闫某某、胡某某、费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李某某、于某某、代某某、姜某某、洪某、杨某某、郝某某、邹某某、张某某、惠某某、高某某、王某某、梁某某、范某某、邹某某、黄某、都某某、于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孟某某、祖某某、郭某某、孙某某、彭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韩某某、贾某某、刘某某、付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季某某、吴某、史某某、史某某、付某某、段某某、韩某某、张某某、常某某、范某某、陈某某、冯某某、刘某某、宋某某、陈某某、赵某、王某某、宫某某、闫某某、闫某某、王某某、郝某某、王某某、刘某、王某、尤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张某某、左某某、杨某、姚某、任某某、王某某、艾某某、李某某、邵某某、王某某、陈某、曲某某、李某某、刘某、焦某某、蒋某某、王某某、薛某某、潘某某、赵某某、宗某某及刘某某共计120人既不是仁和化工厂的职工,也不是双鸭山市白酒厂的职工,名单中的参加改革人员有一部分是宁某某拿着档案到仁和化工厂和白酒厂参加改革的事实;

9、集体所有制固定工人录取证存根、劳动合同制工人录用证存根、集体所有制工人录取汇总表、转集体所有制工人录取登记汇总表、合同制工人录用审批汇总表及工人录取登记汇总表、双鸭山市档案局技术科情况说明(一)至(四)及查询表(一)至(四)证实,根据录用证编号查询,工人录用存根或者汇总表中体现的洪某、睢某某、杨某某、矫某某、李某某、贾某某、李某某、韩某某、赵某某、历某某、闫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高某某、邹某某、韩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郝某某、范某某、邹某某、高某某、惠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常某、刘某某、路某某、徐某某、胡某某、罗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韩某某、宫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姜某某、于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宋某某、费某某、刘某、刘某某、蒋某某、陈某、李某某、邹某某、梁某某、刘某某、席某某、代某某、王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都某某、李某某、肖某、付某某、赵某某、闫某某、张某某、徐某某、杨某、孟某某、孟某某、姜某某、刘某、闫某某、徐某某、程某某、张某某、白某某、刘某某、井某某、徐某某、孙某某、王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刘某、季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郝某某、刘某某、孟某某、常某某、李某某、吴某、刘某某、冯某某、贾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史某某、曲某某、史某某、祖某某、付某某、马某某、彭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赵某、张某某、王某某、石某某、王某某、宫某某、段某某、薛某某、韩某某、郭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朱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刘某某、黄某、范某某、于某某、赵某某、苏某、刘某某、陈某某、高某某、张某某、崔某某、尤某某、张某、王某某、邵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任某某、张某某、孟某某、宋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崔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林某、杨某某、李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冯某、魏某某、赵某、张某某、于某某、金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焦某某、宋某某、王某某、左某某、何某某、莉某某、曹某某、高某某、曹某某、曲某某、李某某、潘某某、金某某、赵某某、郑某某、艾某某、张某某、施某某、刘某、张某某、姜某、潘某某、范某某、陈某、鞠某某、姚某、董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蔡某某、彭某某、薛某某、徐某某、马某某、姜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王某某、于某某、张某某、宗某某、徐某某、王某某、杨某、郑某某、刘某某、穆某某、程某某、胡某某、曲某某、嵇某某的姓名及所属单位与双鸭山市档案局技术科根据录用证编号在数据库检索出的姓名及所属单位不一致,工人录用存根或者汇总表中体现的王某某、曹某某、周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王某、刘某某、史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邵某某、栾某某、王某某、蒋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的档案信息,双鸭山市档案局技术科根据录用证编号在数据库中未检索出相关档案信息,上述人员的档案信息内容不真实的事实;

10、宁某某及杨某某名下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宁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给被告人杨某某共计473,200.00元的事实;

11、双鸭山市档案局关于利用科情况说明证实,双鸭山市尖山区监察委员会在双鸭山市档案局保管一室调取的双鸭山市档案馆馆藏工人录用存根影印件及工人录用审批汇总表影印件共计98页,经查,该档案信息在利用科的检索目录中全部查找到的事实;

12、双鸭山市档案局保管一室情况说明证实,双鸭山市尖山区监察委员会在我局利用科调取的双鸭山市档案馆馆藏工人录用存根影印件及工人录用审批汇总表影印件共计98页,与我室保管的档案原件相符的事实;

13、双鸭山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及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证实,2015年下半年,双鸭山市启动进行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在双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属、市直及县区所属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大集体企业,均可纳入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范围,厂办大集体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首先要清理确定职工劳动关系,与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改革过程中,严禁将非厂办集体企业职工纳入到厂办大集体企业参与改革,严禁在档案关系上做手脚,私造假档案,严禁企业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职工收取费用及改革政策、程序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14、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份或者7月份,我找宁某某办理的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给宁某某拿了15000元钱,我是在化工厂参加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我不是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的工作关系是后办理的,我没有在化工厂工作过,我领取了大概12000元的国家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15、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份左右,我爱人王某找宁某某给我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王某交给宁某某35000元钱,我是在双鸭山化工厂参加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没有在化工厂工作过,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我领取了国家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16、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份,我找黄某某办理的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交给黄某某35000元钱,我不知道工作是否办成,我没有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也没有领取国家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17、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份,我找宁某某给蒋某某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交给宁某某35000元钱的事实;

18、证人尤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年末,我找刘某某办理退休,我交给他15000元钱,他说不好办,于2017年年末把钱退给我了,我以前没有工作的事实;

19、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大概二、三年前,我找黄某某给我爱人王某某办理工作关系,我交给黄某某30000元钱,事情现在没有结果的事实;

20、何某某的证明证实,2016年,我找黄办理退休,我给她拿了35000元钱,事情至今没有办成的事实;

21、张某某的说明证实,我找黄某某办理厂办大集体一事,我给她拿了35000元钱,事情至今没有办成的事实;

22、左某某的说明证实,我找黄某某办理大集体一事,我给她拿了35000元钱,事情至今没有办成的事实;

23、杨某的说明证实,我找黄某某办理厂办大集体一事,我给她拿了35000元钱,事情至今没有办成的事实;

24、姚某的说明证实,我找黄某某办理厂办大集体一事,我给她拿了30000元钱,事情至今没有办成的事实;

25、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我找黄某某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我给她拿了30000元钱现金,我不知道工作是否办成的事实;

2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大概是2016年年末,我找黄某某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我给黄某某拿了30000元钱现金,黄某某没告诉我工作是否办成的事实;

27、证人褚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我找黄某某帮我的爱人艾某某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我给黄某某拿了30000元钱,事情没有办成的事实;

28、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我找黄某某帮我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我给黄某某拿了35000元钱现金,我不知道工作是否办成的事实;

29、证人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我找黄某某帮我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我给黄某某拿了30000元钱现金,工作没有办成的事实;

30、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冬天,我找黄某某帮我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我给黄某某拿了35000元钱现金,工作没有办成的事实;

3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年底或者2017年年初,我找黄某某帮我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我给黄某某拿了35000元钱现金,工作没有办成,黄某某已经把钱退给我的事实;

32、证人曲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我找黄某某办理大集体改制,我给黄某某拿了35000元钱现金,事情是否办成,现在没有消息的事实;

3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我找黄某某给我哥哥李某某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我给黄某某拿了10000元钱现金,工作没有办成的事实;

3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我找黄某某给我侄女刘某及我外甥女焦某某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每人30000元钱,我给黄某某先后共计拿了60000元钱现金,工作没有办成的事实;

35、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年末,我找黄某某帮我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我给黄某某拿了30000元钱现金,工作没有办成的事实;

36、证人田英的证言证实,2016年9、10月份左右,我找黄某某给我丈夫王某某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我给黄某某拿了30000元钱,黄某某没有告诉我工作是否办成的事实;

37、证人薛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份,我找黄某某帮我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我给黄某某拿了35000元钱现金,工作没有办成,黄某某已经把钱退给我的事实;

38、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找黄某某帮我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我给黄某某拿了30000元钱现金,工作没有办成,钱没有退给我的事实;

39、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份,我找黄某某给我妻子的姑姑赵某某和我妻子的老姨宗某某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每人35000元钱的好处费,我给黄某某共计70000元钱,我不知道工作是否办成的事实;

40、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份,我找黄某某给我的父亲刘某某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我给黄某某拿了30000元钱现金,工作没有办成,黄某某已经把钱退给我的事实;

4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双鸭山市档案局的副局长,我分管档案利用科、保管一室、编研室及技术科;工人录用存根是双鸭山市劳动局录用工人后开具录取证,双鸭山市劳动局留有录取证的存根,并根据录用情况填写工人录取汇总表,汇总表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录取单位、家长姓名、家长工作单位、原籍、住址及录取证编号,工人录取汇总表的录取证编号与录取证存根编号是对应的,我是2004年到双鸭山市档案局担任副局长的,在我到市档案局之前双鸭山市劳动局已将工人录取证存根和工人录用汇总表交到了档案局,档案局将工人录取证存根放入库房由保管一室负责保管,工人录取汇总表作为检索工具放在接待室使用;2007年之后,我局成立了档案利用科,这个科室负责接待来查阅的人员,当时,使用的是双鸭山市劳动局移交给我们的工人录取汇总表原件,之后,由于查询的人员多,工人录取汇总表破损的比较严重,2011年,杨某某就把工人录取汇总表进行复印,把复印件放在利用科,原件放到保管一室进行保管,同年,我们局对库房保管的档案进行了数字化查询系统的录入,查询工人录用信息可以在电脑查询系统中进行查询,这项工作是由我们局的技术科完成的,查询系统的数据是由技术科管理,技术科将录入完的信息系统交给利用科使用,利用科对档案信息只有使用权;查询工人录用信息需要申请人持有相关证件向利用科提出要查询的工人姓名等信息,利用科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首先到电脑查询系统中查询,将查询到的信息与利用科复印的录取汇总表中的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由利用科通知保管一室的工作人员调取录取证存根,保管一室的工作人员将录取证存根原件交给利用科的工作人员进行复印,复印结束后,利用科通知保管一室的工作人员取回原件,工人录取汇总表直接用利用科的复印件进行复印,之后,在复印件上出具查询证明,查询证明中盖有公章和查询章,利用科的工作人员在查询章上签字后,将查询的材料交给申请人,如果没有录取证存根,利用科就根据其保管的工人录取汇总表复印件进行复印,在复印件上出具查询证明;根据工作情况不同,档案原件归还的时间也不同,如果是上午查询使用的档案原件,在中午吃饭前必须归还到保管一室,如果是下午查询使用的原件,在下班前必须归还到保管一室,档案原件在利用科不能过夜,如果档案当天没有归还到保管一室,属于工作出现错误,在我分管期间,没有出现过档案归还不及时的情况;如果电脑检索系统查找不到申请人要求查询的信息,利用科可以让申请人查找在利用科保管的工人录取汇总表复印件,如果找到了要查找的信息,就根据查到的信息到保管一室调取录取证存根,复印后为申请人出具证明,如果没有录取证存根,就直接出具工人录取汇总表的证明,如果在利用科保管的工人录取汇总表复印件中没有查到申请人要查找的信息,利用科就不能出具查询证明的事实;

42、证人宁某某的证言证实,杨某某是双鸭山市档案局的主任,查档案都需要经过她,大约在2015年年初的时候,我通过我的朋友刘某某认识她的,我办理的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人员本身都不是集体职工,我为了使他们的档案符合政策要求,通过审核,需要档案局出具工作关系底根,即《固定工人录取证存根》和《集体所有制工人录用登记汇总表》,盖上档案局的公章,2015年4月份左右,我找杨某某帮忙把两个人的档案信息放入档案库,她同意了,她当时直接告诉我说每人要7000元钱的好处费,我同意后把这两个人的姓名、出生年月,父母姓名、籍贯等个人信息告诉了杨某某,之后,她把这两个人的盖有档案局查询公章的录用证存根和录用汇总表复印件交给我了,我给她拿了14000元钱,之后,我跟杨某某说每人7000元贵,杨某某说那就每个人给5000元钱吧,第二次以后,杨某某给我定的价格是每人5000元钱,一开始都是杨某某负责改存根和录用汇总表,她把复印件交给我,我把好处费给她,后来因为数量大,时间紧,就让我们自己改,杨某某事先把录取证存根和录取汇总表从档案局拿出来交给我,需要改动或者填写内容的地方,杨某某事先都给我标记好,我按照录用证中的笔体进行模仿填写或者更改,我曾让刘某某的女儿帮我填写过几张表格,我把填写或者改后的表格再交给杨某某,杨某某再复印盖好档案局的公章交给我,给我出具档案局查询手续,我根据人数按照每人5000元钱计算给她现金或者向她银行卡里转账汇款,一次一结算,我给杨某某的钱都是办理档案的好处费,我一共找杨某某办理了200人左右,其中,有100多人参加了改革,有100多人没有参加改革,我给杨某某的钱共计有100万元左右,这些钱都是找我办事情的人给我拿的钱,我从中拿出一部分给杨某某;这些找我办事情的人有个别的是直接找的我,绝大多数是通过中间人给我拿的钱,中间人包括刘某某、黄某某、黄某某、武某某等人,其中,黄某某帮我联系想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并轨人员,我俩商量的收费标准是每人15000元钱至20000元钱,共计20人,我共计收取了505000元,其中,我收取朱某某25000元、梁某某30000元钱、于某某30000元钱、杨某某25000元钱、李某某25000元钱、杨某某30000元钱、李某某25000元钱、朱某某30000元钱、李某某25000元钱、刘某某30000元钱、王某某25000元钱、赵某某25000元钱、贾某某25000元钱、韩某某25000元钱、王某某20000元钱、张某某25000元钱、付某某30000元钱、韩某某25000元钱及张某某和杨某某30000元钱;我通过我的朋友王某某认识的王某,我与王某商量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价格是每人15000元钱至20000元钱,经过他找我办理的人员有2人,我共收取40000元钱,一个是他岳父白某某,王某给我拿了15000元钱,另一个是张某某,王某给我拿了25000元钱;王某的亲属王某某找我办理的人员有3个人,他一共给我拿了60000元钱,包括王某某、季某某、刘某;我与刘某某是邻居,我与他商量办理大集体改革的价格是每人15000至20000元钱,他找我办理的人员共计28人,一共给我422000元钱,我给刘某某15000元钱的辛苦费,其中,我收取陈某某15000元、范某某30000元、常某某20000元、高某3000元、王某某20000元、孙某某20000元钱、陈某某20000元钱、姜某某20000元钱、孙某某4500元钱、张某某19500元钱、王某20000元钱、刘某20000元钱、王某某20000元钱、李某某19000元钱、张某某20000元钱、李某某25000元钱、费某某20000元钱、郑某4000元钱、王某某22000元钱、王某某5000元钱、王某某5000元钱、张某某5000元钱、赵某某15000元钱、何某某15000元钱、李某某15000元钱、于某某15000元钱及王某某15000元钱,我没有收关某某的钱;纪某某找我办理了8个人,一共给我215000元钱,其中,徐某某、徐某某、孟某某及孟某某是纪某某找我办理的,他分两次给我拿的钱和材料,我收取孟某某和孟某某共计50000元钱,徐某某和徐某某共计50000元钱,我把这4人的工作关系都弄到档案局了,她们在化工厂参加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宋某某也是纪某某找我办理的,纪某某给我拿了2万元钱,我收取胡某某35000元钱、冯某某30000元钱及刘某某30000元钱;武某某是我的朋友,我和他商量办理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价格是每人10000元钱,我们关系好,是生意伙伴,他介绍的有几个人我没收钱,他找我办理了9个人,共计给我60000元钱,包括程某某、谢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武某某、梁某某、张某某、陈某、田某某;蔡某找我办理了5个人,共计给我120000元,其中,我收取刘某30000元钱、张某某30000元钱、史某某25000元钱、史某某25000元钱及宋某某10000元钱;刘某某是我同学蔡某的妻子,我和她商量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价格是每人10000元至20000元钱,她找我办理的人员包括付某某,我收取她20000元钱,许某某有档案,他没有花钱,高某某办理完档案后,没有参加改革,我收取的钱退回去了;李某某找我办理了4个人,我共计收取了60000元钱,其中,我收取谢某某15000元钱、代某某15000元钱、徐某某15000元钱及闫某某15000元钱;林某某找我办理了3个人,我共计收取了115000元钱,其中,我收取刘某某35000元、马某某40000元钱及刘某某40000元钱;黄某某的妹妹黄某某找我办理大集体并轨,我俩商量的收费标准是每人20000元钱至30000元钱,有7个人,我每人收取了30000元钱,我共计收取了210000元钱,包括包某某、郭某某、祖某某、孟某某、段某某、王某某及马某某,程某某有档案,没有收钱,黄某某还找我办理了一些人,我把这些人的档案关系弄进了档案局,但是没有参加改革,当时,黄某某按照每人30000元钱的标准给我的钱,这些人包括姚某、杨某、左某某、张某某、何某某、任某某、王某某、艾某某、李某某、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焦某某、刘某、蒋某某、王某某、潘某某、赵某某、宗某某、曲某某、刘某某、薛某某及陈某,我帮这些人办理工作档案,是按照每人5000元钱办的;我的舅舅王某某找我办理了2个人,我舅妈李某某找我办理了5个人,每个人我都收取了好处费,我共计收取了107000元钱,其中,我收取韩某14000元钱、李某某20000元钱、吴某20000元钱、彭某某20000元钱、李某4000元钱、张某某4000元钱及常某25000元钱;直接找我办理的人员还有陈某某,我是通过林某某认识她的,陈某某找我帮她找人办理厂办大集体,她给我拿了2万元钱,我把她的工作关系弄入了档案局,最后她在白酒厂参加了改革;我收取黄某某及张某某每人3000元钱;石某某是石某某联系我办理的,我收取了20000元钱;郝某某是杨某某联系我办理的,我收取了12000元钱;王某某是我找人办理的,我收取了20000元钱;我收取王某某20000元、常某某23000元及闫某某5000元;闫某某是邹某某找我帮他找人办理的,邹某某给我拿了20000元钱;刘某某参加改革的事情是我找人办理的;我每人收取宫某某、赵某及刘某某20000元钱,刘某某是刘某某找我帮他找人办理的;刘某某是张某找我帮她找人办理的,我收取了22000元钱;杨某某是孙某某找我帮他找人办理的,我收取了20000元钱;宋某某是纪某某的大舅哥,我跟他商量每人是15000元钱,张某某是宋某某找我帮她找人办理的,我收取了21500元钱;张某和张某也是通过宋某某找我帮他们找人办理的,我每人收取了15000元钱;高某某是通过唐某某找我帮她找人办理的,我收取了25000元钱;我收取邹某某30000元、赵某某20000元、郝某某25000元及宋某某40000元;黄某和那某某是通过赵某找我帮她们找人办理的,我收取了黄某40000元及那某某25000元;我收取王某某15000元;王某某找我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人员有:范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及邹某某,我每人收取了20000元钱;王某某没有花钱;杨某某是杨某某找我办理的,我收取了10000元钱;我收取矫某某20000元钱;程某某与于某某是王某某找我帮她们找人办理的,我每人收取了20000元钱;姜某某是我亲属杨某某找我帮她找人办理的,我没有收钱;我收取惠某某10000元及张某某15000元钱;杨某某是杨某某找我帮她找人办理的,我收取了10000元钱;王某某是王某某找我帮她找人办理的,我收取了10000元钱;都某某是赵某某找我帮他找人办理的,我收取了5000元钱;闫某某是纪某某找我帮她找人办理的,我收取了20000元钱;王某找我给他爱人蒋某某办理厂办大集体改革,给我拿了35000元钱,她在化工厂参改的;我给黄某某办理了大集体改革,他是在仁和化工厂参加的改革,参改之后,他给我拿了不超过3000元钱;黄某某曾找我给王某及王某某办理工作关系,给王某办,黄某某给我拿了30000元钱,给王某某办,黄某某给我拿了25000元钱;刘某某曾找我给尤某某办理工作关系,刘某某给我拿了15000元钱;我送给纪某某和马某某共计29万元,我给白酒厂的李某某和某某千共计21万元,我给杨某某是按照每人5000元钱算账的,我给杨某某的钱包括一部分没有参加改革的人员,他们也是按照每人5000元钱算账的,但是,我和杨某某最后算总账的时候有20个人没有算钱,少给杨某某10万元钱的事实;

43、证人纪某某的证言证实,证人纪某某的证言证实,2001年,双鸭山市化工局任命我担任仁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我接任时,该公司已经停产多年,资不抵债,工人不上班,我的任命实质是担任该公司的留守负责人,负责处理公司的遗留问题,我们公司的留守人员有三个人,除了我,还有杨某某和马某某,杨某某因病长期在外地生活,马某某是出纳员,负责财务和人事,工信委给我们开工资,一个月每人1500元,工资是三个月一开,我们公司属于国有企业,我们单位有一个下属服务公司,名称是双鸭山市正大化工厂劳动服务公司,企业性质是大集体,2015年3、4月份,市工信委召开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启动会议,根据会议下发的文件要求,我们单位符合条件,我们申请参加了这次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我作为国有企业和大集体的负责人,按照要求,负责对企业是否符合参改资格进行审核上报,审核通过后,对企业中符合参改条件的人员进行审核上报,通过后,上报至工信委厂办大集体综合科进行审核,马某某负责材料的准备、填写制作参改人员的审批表、登记表、职工身份认定表及与参改人员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我们单位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人员一共分了两批,第一批是276人,第二批补进去120多人,这些人员当中,有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我也给上报了,并通过我做工作都通过了审批,其中有宁某某陆续找我让我帮他以我们单位的名义上报一些不是我们单位职工的人员参加改革,这些人员共计116人,包括于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宋某某、矫某某、陈某某、高某某、徐某某、宋某某、闫某某、孟某某、孟某某、冯某某、程某某、都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韩某某、孙某某、徐某某、洪某、许某某、杨某某、杨某、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范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王某某、邹某某、李某某、田某某、关某某、李某某、马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常某、孟某某、郑某、张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于某某、徐某某、解某某、王某某、刘某、薛某某、蒋某某、于某某、刘某、刘某某、邹某某、历某某、白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惠某某、朱某某、刘某某、梁某某、郝某某、陈某某、辛某、闫某某、张某某、于某、朱某某、干某某、张某某、于某、李某某、李某、高某某、那某某、陈某、王某某、姜某某、王某某、梁某某、刘某某、赵某某、代某某、黄某、赵某某、杨某某、高某某、田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武某某、肖某、张某某、张某、李某某、王某、李某某、武某某、何某某、王某、杨某某、孙某某、康某某、李某、李某某及陈某某,宁某某给我拿了这些人员的档案,我安排马某某帮他填写制作申报手续后,我拿到上级单位进行审批,当时,我对宁某某说你拿档案放在我们单位进行上报,我们要收取费用,我说一本档案的费用2000元钱,宁某某说一个人给你3000元钱,我告诉马某某后,马某某说一本档案的费用3000元太少,得5000元钱,之后,宁某某给我和马某某一共29万元,分两次给的钱,第一次宁某某给我和马某某15万元,这15万元都给马某某了,第二次宁某某给我和马某某共计14万元;通过马某某找我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人员有3个人,我帮他们联系宁某某,让宁某某给他们办理,他们给我拿钱后,我和马某某从他们每人交的钱中扣下10000元钱,共计30000元钱,我和马某某每人分得15000元钱,其余的钱都给宁某某了;宋某某是我朋友宋某某的大哥,2016年3月份左右,宋某某给我打电话找我帮她的媳妇徐某某和他的小姨子徐某某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改革,我问宁某某是否能办,宁某某说一个人需要2.5万元钱,之后,我告诉宋某某把材料和钱送过来,过了几天,徐某某和她的妹妹给我送了5万元钱,我把钱给宁某某了,宁某某弄的档案材料,在我单位参加了改革;2016年年初,我们化工厂的同志姚刚跟我说他的媳妇孟某某没有工作,让我帮孟某某及孟某某的姐姐办工作关系,我找宁某某帮忙,宁某某说一个人需要2.5万元,过了几天,孟某某给我拿了5万元,我把钱给宁某某了,宁某某弄的这两个人的档案,这两个人在我们单位参加了改革;宋某某是我出钱给他办理的,当时我个人拿了2万元钱给了宁某某,宁某某办理的档案,宋某某在我单位参加改革的事实;

4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宁某某的舅舅王某某是多年好友,我和王某某在一起时见过宁某某,就认识了,2016年3、4月份,我和宁某某聊天时知道他能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事,之后,我跟亲戚朋友聊天时跟他们说我有朋友能办理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之后,有想办的亲戚朋友找我,我就告诉宁某某,他告诉我需要多少好处费,我再告诉他们把好处费准备好给我,我把钱给宁某某送去,这些亲戚朋友共计28人,包括陈某某、陈某某、李某某、郑某、高某、李某某、王某某、孙某某、赵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常某某、关某某、张某某、刘某、王某、何某某、费某某、张某某、于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姜某某、范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他们通过我分别都给宁某某拿了好处费,除了关某某,关某某没有拿钱,王某、陈某某、刘某、王某某、张某某、姜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常某某每人分别拿了20000元钱,陈某某、赵某某、何某某、于某某、王某某每人分别拿了15000元钱,孙某某拿了4500元钱,郑某拿了4000元钱,王某某拿了22000元钱,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每人分别拿了5000元钱,高某拿了3000元钱,张某某拿了19500元钱,李某某拿了19000元钱,李某某拿了25000元钱,范某某拿了30000元钱,费某某拿了30000元钱;2016年3、4月份,我嫂子的侄女陈某某说她想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找宁某某帮忙,陈某某给我拿了15000元钱好处费,我把钱给宁某某了,她领取了经济补偿金;2016年7月份,我妹妹刘某某的同学范某某找我帮她找人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找到宁某某,问他能不能办理,宁某某说能办,之后,我给范某某打电话让她准备30000元钱好处费,范某某给我拿了30000元钱,我把钱给宁某某送去了,办成后,她领取了经济补偿金;陈某某的丈夫徐某某跟我是在一个工地打工的,他找我帮陈某某找人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找宁某某帮忙,她通过我给宁某某拿了15000元钱,事情办成,她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又给宁某某拿了5000元钱;姜某某是我朋友刘某某的妻子,她找我给她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找宁某某帮忙,她通过我给宁某某拿了15000元钱,办成后,她又给宁某某拿了5000元钱;常某某是我的邻居,她找我帮她找人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给宁某某打电话说了常某某要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事情,宁某某说要20000元钱,之后,她通过我给宁某某拿了20000元钱;孙某某有大集体工作关系,他跟我说他想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找宁某某帮忙,宁某某说要孙某某领取经济补偿金数额的一半作为好处费,孙某某同意后,他给宁某某拿了4500元钱好处费;张某某是他的岳母找我给他办的,第一次给宁某某拿了15000元钱,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又拿了4500元钱,这两笔钱都是我转交给宁某某的;王某是我家亲戚,她说想办理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找宁某某帮忙,宁某某说要15000元钱,参加改革之后再要经济补偿金的一半,王某同意后给我拿了15000元钱,我把钱给宁某某送去了,王某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又给宁某某拿了5000元钱;刘某是我侄女,她跟我说想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跟宁某某说了这事,宁某某说要20000元钱费用,刘某同意后通过我给宁某某拿了20000元钱;王某某、王某某和王某某他们三个人是姐弟,王某某以前与我是邻居,她找我帮她和她的弟弟王某某、她的姐姐王某某找人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同意后联系了宁某某,王某某没有工作关系,他通过我给宁某某15000元钱,他们领取经济补偿金后,每人分别给宁某某拿了5000元钱;李某某与郑某是夫妻,她俩与我姐家是邻居,她们知道我有认识人可以办理厂办大集体改革后找我帮她俩办理,我找宁某某帮给她俩办,李某某第一次给宁某某拿了15000元钱,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又给宁某某拿了4000元钱,郑某有工作关系,他领取补偿金后给宁某某拿了4000元钱;李某某找我帮忙找人给她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她第一次给宁某某拿了20000元钱,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又给宁某某拿了5000元钱,这些钱都是我转交给宁某某的;张某某找我帮忙找人给她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找宁某某帮忙后,她通过我第一次给宁某某拿了15000元钱,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又给宁某某拿了5000元钱;王某某是我住河西时候的邻居,她找我帮她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找宁某某帮忙后,她通过我给宁某某拿了15000元钱,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又给宁某某拿了7000元钱;我和费某某是工友,她找我帮她找人办理退休,我跟宁某某说了费某某想办退休的事情,宁某某说要70000元钱,费某某同意后一共给我拿了70000元钱,这钱包括办工作关系、养老保险和参加改革,后来,她把领取的经济补偿金全额15000元钱也给我了,我给宁某某30000元钱,剩下的钱用于给她交养老保险;关某某是我小舅子,他有工作关系,我找宁某某给他办理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因为我与关某某是亲属,宁某某没有向关某某要钱;张某某是我的朋友,他找我帮他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找宁某某帮忙,张某某领取经济补偿金后给我拿了5000元钱,我把钱给宁某某送去了;于某某是我朋友于某某的妹妹,于某某找我帮于某某找人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给宁某某打电话说了于某某想办理改革的事情,宁某某让她拿15000元钱;高某是我打工时认识的,2014年,我找宁某某帮找人给他办理工作关系,宁某某向他要了3000元钱的好处费;赵某某的丈夫岳某某与我是同一个工地的,岳某某找我给赵某某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找宁某某帮忙,宁某某收取他15000元钱,钱是我转交给宁某某的;何某某与我是一个工地的,他找我帮他找人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找宁某某帮忙,宁某某说要15000元钱,何某某同意后给我拿了15000元钱,我把钱给宁某某了;王某某和孙某某都是孙某某找我给她俩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找宁某某帮忙,宁某某说每人20000元钱,之后,孙某某给我拿了40000元钱,我把钱交给宁某某了;李某某的丈夫白某某和我是好朋友,白某某找我给李某某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找宁某某帮忙后,宁某某说需要15000元钱,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再拿5000元钱,他同意后一共给宁某某拿了20000元钱;王某某是我朋友孙某某的嫂子,2015年6月份,孙某某找我给王某某办理厂办大集体退休,我同意了,我找宁某某帮忙,王某某通过我给宁某某拿了15000元钱;宁某某曾给我15000元钱的辛苦费的事实;

45、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我都是通过宁某某办理的大集体工作;2016年,孟某某通过我的同学孙某某找到我让我帮忙找人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孟某某通过孙某某给我拿了30000元钱,我把钱给宁某某了,办成后,孟某某通过孙某某又给我拿了1000元钱的感谢费;段某某和郭某某每人给我拿了30000元钱,我把钱给宁某某了,大集体工作办成后,她们每人分别给我拿了2000元钱的感谢费;包某某是通过刘某某找的我,他给我拿了30000元钱,我把钱给宁某某了,办成后,包某某通过刘某某给我拿了1000元钱的感谢费;王某某是通过郭某找的我,她给我拿了30000元钱,我把钱给宁某某了;马某某是通过张全红找的我,她给我拿了30000元钱,我把钱给宁某某了,大集体工作关系办成后,马某某给我拿了1000元钱的超市卡表示感谢;2016年6、7月份,我的同学祖某某找我帮她妹妹祖某某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及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问宁某某是否能办理,他同意办理后,我和祖某某一起把30000元钱给宁某某送去了,办成后,祖某某通过祖某某给我拿了1000元钱的感谢费;还有一些没有办成的人,其中,我收取左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曲某某、杨某、张某某、赵某某、宗某某及何某某每人3.5万元,我给宁某某的钱数是按照每人3万元钱给他的;我收取姚某、任某某、王某某、艾某某、邵某某、焦某某、刘某、蒋某某、王某某及潘某某每人3万元钱,我把这些人的钱全部给宁某某了;我每人收取陈某、薛某某各3.5万元,钱已经退还给本人;我收取李某某1万元,我把钱给宁某某了;我收取刘某某3万元钱,钱已经退还给本人了;我找宁某某办理大集体工作,没办成的人员大概有八九十人,这些人中没有工作档案的我基本每人都收取了3.5万元,我给宁某某3万元,我自己留5000元钱,退还给本人的大概有十多个人左右的事实;

46、证人洪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左右,我通过纪某某认识了宁某某,2016年3、4月份,我找宁某某帮我找人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宁某某说需要2万元钱,我跟宁某某说你先办着,等我有钱了再把钱给你,宁某某同意了,大约9、10月份,宁某某告诉我说办完了,落在了仁和化工厂,我参加了正大化工厂的改革,我领取了经济补偿金,我没有上过班,我没有给宁某某办事的费用的事实;

47、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找王某某给我的姑爷常某办理的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2016年办成的,办理工作关系时,给王某某拿了20000元钱,常某领取了11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又给王某某拿了5000元钱的办事费,常某的工作关系是后办理的,他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要求的事实;

48、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宁某某是朋友关系,2016年,我找他给我的同学高某某的妻子刘某某、其妹妹高某某、其小姨子刘某某及马某某办理过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刘某某拿了40000元钱的好处费,刘某某拿了35000元钱的好处费,高某某拿了40000元钱的好处费,马某某拿了40000元钱的好处费,我收取这些钱后交给宁某某了,刘某某、刘某某及马某某的办成了,高某某不想办理了,宁某某又将高某某的40000元钱返还给我,我把钱给高某某了,刘某某、刘某某及马某某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她们三个人都没有工作关系,她们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要求的事实;

49、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冬天,我跟王某某说起有办理厂办大集体退休的事,王某某说他有个朋友能办理,我就请王某某帮忙办,王某某给我介绍了宁某某,之后,我和宁某某电话沟通,我给宁某某送了2万元钱,办成后,我在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参加了大集体改革,我领取了10000多元钱,我没有在该厂工作过,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事实;

50、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找我同学宁某某给程某某办理厂办大集体改革,程某某给我拿了20000元钱现金,我把钱给宁某某送去了,之后,宁某某打电话告诉我说事情办完了;2016年5月份,我的朋友于某某问我能不能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给宁某某打电话问了一下,宁某某说能办,我就把宁某某的电话号码告诉了于某某,她与宁某某直接联系的,于某某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告诉我说事情办完的事实;

51、证人蔡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宋某某让我帮她找人办理工作,我同意后,她给我拿了10000元钱,我把钱给宁某某了,大约在2016年9月份,宁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通知宋某某去建设银行取卡,并告诉我说事情已经办完的事实;

52、证人宫某某的证言证实,我爱人王某某参加了白酒厂的大集体改革,但她没有在该厂工作过,她是通过王某某找人办理的,她给王某某拿了36000元钱,办成后,我爱人领取了大概12000元的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53、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以前在蔡某开的位于尖山区地下街服装行打工卖裤子,2016年3、4月份,我找蔡某帮我找人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我给他拿了10000元钱,事情办成后,我参加了白酒厂的大集体改革,我领取了共计11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白酒厂工作过,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事实;

54、郝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0月25日,我申报参加了双鸭山白酒厂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实际上,我没有在该厂工作过,我不符合参加改革的条件,我的工作关系是通过杨某某找人给我办理的,我给宁某某拿了人民币15000元钱,我领取了14700元经济补偿金,我把钱直接给杨某某了,我的养老保险费用是杨某某给我交的事实;

55、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姜某某是我的兄弟媳妇,她与我弟弟离婚了,我听说宁某某能办理工作后,我找他给姜某某办理工作,姜某某领取了10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她没有给宁某某好处费;我和郝某某聊天时说起我帮助姜某某办理工作的事情,郝某某请我帮她也办理工作关系,我找我姨家的妹夫宁某某帮她找人办理工作关系,事情办成后,郝某某领取了14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她又额外给我拿了15000元钱,我把近30000元钱给宁某某了,让宁某某帮郝某某交社保钱的事实;

56、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妹妹韩某某找人帮我办理的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在白酒厂参加的改革,我领取了13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不是白酒厂的职工,我没有大集体工作关系,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事实;

57、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我通过我朋友崔某某找人帮我的姐姐韩某某办理的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给她拿了25000元钱,办成后,韩某某在双鸭山市白酒厂参加了改革,她领取了13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韩某某没有上过班,她没有大集体工作关系,她不符合参加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58、证人崔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4月份,我找黄某某帮韩某某的姐姐韩某某找人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黄某某同意后说需要25000元钱,之后,韩某某给我拿了25000元钱,我把钱给黄某某了,办成后,韩某某在双鸭山市白酒厂参加了改革,她领取了经济补偿金,韩某某没有上过班,她没有大集体工作关系,她不符合参加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59、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10月份,我姐姐赵某给我打电话说现在有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需要32000元钱的好处费,我同意办理后给赵某送去了32000元钱,办成后,我领取了12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参加过工作,我没有大集体工作关系,我不符合参加改革要求的事实;

60、赵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在2016年帮我弟弟赵某申报参加了双鸭山市白酒厂的大集体改革,我弟弟的工作关系是通过宁某某办理的,给宁某某拿了30000元钱,我弟弟领取了10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实际上,赵某没有在白酒厂工作过,他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6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份的一天,我以前打工的雇主把宁某某的电话号码告诉了我,并告诉我说宁某某可以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之后,我给宁某某打电话说我想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他说需要给他20000元钱,我同意后给他拿了20000元钱,办成后,我在白酒厂参加的改革,我领取了12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白酒厂上过班,我的档案不是白酒厂的,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62、张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在2016年参加了双鸭山市白酒厂的大集体改革,我的工作关系是通过黄某某找人办理的,我给她拿了25000元钱,我领取了12250元的经济补偿金,实际上,我没有在白酒厂工作过,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事实;

63、证人宫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4月份,蓝姐跟我说现在可以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让她帮我问问,之后,她把宁某某的电话号码告诉了我,我给宁某某打电话说我想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他说需要给他20000元钱,我同意后给他拿了20000元钱,办成后,我在双鸭山市白酒厂香槟饮料厂参加了厂办大集体改革,2016年10月份,我领取了12600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白酒厂工作过,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64、证人闫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我是通过我的朋友邹某某找人帮忙办理的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给他拿了25000元钱,过了3、4个月,邹某某打电话跟我说国家有文件要延迟退休,如果不想等文件下来延迟退休,就再拿5000元钱,我同意后又给他拿了5000元钱,办成后,我在双鸭山市白酒厂参加了改革,2016年7月的一天,我领取了12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给邹某某拿了6000元钱,我没有在白酒厂工作过,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要求的事实;

65、证人邹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我和我的同学宁某某聊天时他跟我说他能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办一个人需要25000元钱的好处费,我给我的朋友闫某某打电话问她办不办,闫某某同意办理后给我拿了25000元钱,我给宁某某送去15000元钱,因为之前宁某某欠我10000元钱,我直接扣下了,之后,宁某某说国家有文件要延迟退休,如果不想延迟退休就再给他拿5000元钱,闫某某同意后又给我送来了5000元钱,我把钱给宁某某了,办成后,闫某某领取了12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她给宁某某拿了6000元钱,闫某某没有在白酒厂工作过,她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要求的事实;

66、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份,我找我的同学刘某某的哥哥刘某某帮我找人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他告诉我说需要拿3万元钱好处费,我同意后给他拿了3万元钱,办成后,我参加了双鸭山市白酒厂的改革,我领取了10300元钱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白酒厂工作过,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事实;

67、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4月份,我找我姑父的弟弟刘某某帮我找人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刘某某告诉我说办这个事需要15000元钱的好处费,我同意后给他拿了15000元钱,办成后,我参加了双鸭山市白酒厂的改革,我领取了128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白酒厂工作过,我不符合参加改革要求的事实;

68、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我找黄某某帮我找人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她说需要25000元钱,我同意后给她拿了25000元钱,办成后,我在双鸭山市白酒厂参加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我领取了12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白酒厂工作过,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要求的事实;

69、证人闫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7月份的一天,我的朋友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她的姐夫刘某可以办理工作关系,不花钱,问我办不办,我同意办后把我的身份证、户口复印件和照片给她送去了,办成后,我在双鸭山市白酒厂参加了厂办大集体改革,我领取了12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白酒厂工作过,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要求的事实;

70、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两年前我四姐夫刘某跟我说他能找人办理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给我的朋友闫某某打电话问她办不办,她说办,我让刘某给她办理,刘某同意了,事情办成后,闫某某领取了10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闫某某没有拿钱,刘某因病去世了,闫某某没有在白酒厂工作过,她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要求的事实;

71、证人都某某的证言证实,都某某是我的弟弟,他于1985年开始在仁和化工厂工作,负责装卸煤,干了十几年,之后没有活,就不干了,2015年,我找刘某帮我的弟弟找人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给他拿了2万元钱,办成后,都某某在双鸭山市仁和化工厂参加的改革,领取了10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都某某没有工作关系,他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事实;

7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大概是2015年,都某某跟我说他弟弟都某某没有工作,我听说赵某某能办工作,我就找赵某某给都某某办理工作,赵某某说需要2万元钱,都某某同意后给我拿了2万元钱,我把钱给赵某某的事实;

7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小叔子孙某某认识刘某某,孙某某找刘某某帮我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给刘某某拿了15000元钱,办成后,我领取了大概13000元的经济补偿金,我在化工厂参加的改革,我没有在该厂工作过的事实;

74、王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在2016年参加了双鸭山白酒厂的大集体改革,我的工作关系是王某某找人办理的,他在去年年前去世了,我给他拿了36000元钱,我领取了共计12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75、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我找刘某某帮我的妻子陈某某办理工作关系,我给他拿了15000元钱,陈某某参加了厂办大集体改革,她领取了10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又给刘某某拿了5000元钱的好处费,陈某某没有工作关系,她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76、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我的丈夫徐某某找刘某某给我办理了工作关系,他给刘某某拿了15000元钱,刘某某帮我办理的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领取了10800元的经济补偿金后,给刘某某5000元钱,我没有工作关系,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77、杨某某的证明证实,2016年,通过小袁找黄某某帮我办理的养老保险,钱是35000元钱的事实;

78、段某某的证明证实,我于2016年秋天找黄某某帮忙找人办理的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我给她拿了3万元钱,事后,我又给她拿了2000元钱表示感谢的事实;

79、孟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于2016年参加了双鸭山市白酒厂服务公司香槟饮料厂的改革,我的工作关系及参加改革的事都是通过孙某某找黄某某给我办理的,我一共给孙某某拿了3万元钱,事情办成后,我又拿出1000元钱给黄某某,我领取了14700元的经济补偿金,实际上,我不是双鸭山市白酒厂服务公司香槟饮料厂的职工,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事实;

80、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找黄某某办理的大集体工作关系,我给她拿了30000元钱的好处费,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白酒厂服务公司香槟饮料厂,我参加了厂办大集体改革,并领取了10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为了感谢黄某某,送给她2000元钱,我没有在双鸭山市白酒厂服务公司香槟饮料厂上过班,我没有工作关系的事实;

8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夏天,我找我姐夫孙某某办理的大集体工作关系,我给孙某某20000元钱现金,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白酒厂,我参加了厂办大集体改革,我领取了13650元的经济补偿金,我之前没有工作的事实;

8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刘某某是邻居,我找刘某某给我丈夫包某某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我给她拿了30000元钱现金,之后,包某某的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白酒厂服务公司香槟饮料厂,他参加了厂办大集体改革,并领取了10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为了感谢办事的人,我给刘某某拿了1000元钱,让她给办事的人送去,包某某以前没有工作的事实;

8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7月份,我找我大哥孙某某办理的大集体工作关系,我给他拿了20000元钱现金,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白酒厂服务公司香槟饮料厂,我参加了厂办大集体改革,我领取了13650元的经济补偿金,我之前没有工作的事实;

8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找王某某办理的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给王某某拿了20000元钱,我在双鸭山市白酒厂参加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我领取了大概13000-14000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参加过工作,我没有工作关系,我的工作关系是后办理的事实;

85、证人史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姐姐史某某跟我说我姐夫杨某某(小名杨某某)找人给她办理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25000元钱就能办下来,问我办不办,我说我也办,之后,我姐到我家取的我的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我旅游回来后,把25000元钱给我姐了,办成后,我和我姐都领取了10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是在白酒厂参加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没有在白酒厂上过班,我不是白酒厂的大集体职工,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86、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我通过刘某某找宁某某帮我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给宁某某20000元钱,办成后,我领取了12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是在白酒厂参加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没有在白酒厂工作过,我的档案不是白酒厂的,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87、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份,我找郭某帮我母亲王某某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我给郭某30000元钱,我母亲的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白酒厂服务公司香槟饮料厂,她参加了厂办大集体改革,并领取了10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88、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6月份,我找黄某某帮我朋友李某某的母亲王某某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给黄某某30000元钱,工作办成了,工作关系落在了白酒厂的事实;

89、王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的厂办大集体是我的儿子李某某经办的,30000元钱也是他拿的事实;

90、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6月份,我找黄某某给我及我的妻子杨某某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给黄某某30000元钱,我和杨某某的工作关系都落在双鸭山市白酒厂服务公司香槟饮料厂,我俩均参加了厂办大集体改革,我和杨某某每人领取了10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和杨某某都没有在双鸭山市白酒厂服务公司香槟饮料厂上过班,我们都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91、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份左右,我丈夫宋某某找他的朋友纪某某帮我和我的妹妹徐某某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每个人25000元钱,我们给纪某某共计50000元钱,办成后,我和我妹妹每人领取了12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和我妹妹没有在化工厂工作过的事实;

92、刘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于2015年下半年找刘某某办理的大集体工作关系,我给他拿了20000元钱,我领取了11800元的经济补偿金,实际上,我不是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93、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找王某某办理的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我给他拿了20000元钱现金,2016年11月份,我领取了12370元的经济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我不符合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我没有在该厂工作过的事实;

94、证人矫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春天,我找我朋友宁某某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我给宁某某拿了20000元钱,我是在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参加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我领取了12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上过班,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事实;

95、刘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在2016年参加了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的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事都是我姐刘某找他的朋友蔡某办理的,我给蔡某拿了30000元钱,实际上,我不是该厂的职工,我不符合参加改革的条件,我领取了16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96、证人秦某某的证言证实,大概是2016年4、5月份,我跟蔡某说我媳妇张某某没有工作单位,没有退休,蔡某说他有认识人能办理,需要30000元钱,我跟蔡某说先给他15000元钱,蔡某同意后,我把张某某的身份证、户口复印件、照片及15000元钱交给了蔡某,2016年8、9月份,我让张某某把剩下的15000元钱打到了蔡某的银行卡里,办成后,张某某领取了10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张某某是在双鸭山市仁和化工厂参加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她没有在仁和化工厂上过班,她不是仁和化工厂的大集体职工,她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要求的事实;

9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4月份的时候,我丈夫秦某某跟我说蔡某有认识人能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拿身份证、户口复印件、照片和30000元钱就能办,秦某某想给我办,我同意后,秦某某把我的身份证、户口复印件、照片和15000元钱送到了蔡某的彩票站,办成后,我把剩下的15000元钱给蔡某打到了他的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里,我领取了11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是在双鸭山市仁和化工厂参加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没有在仁和化工厂上过班,我不是仁和化工厂的大集体职工,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98、证人温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马某某是同事,她是我们发展煤矿的会计,2016年夏天,我找马某某帮我老婶刘某某和我家邻居冯某某找人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马某某告诉我说她俩每人准备4万元钱,她俩同意后,我们与马某某、纪某某在二马路宝渔都饭店旁边的一个冷饮厅见面,纪某某同意办理后,我老叔温某某与冯某某每人给纪某某4万元钱,事情办成后,她俩有了工作关系的事实;

99、证人温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份左右,我侄女温某某跟我说他们单位同事马某某能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问我是否给我爱人刘某某办理,当时,冯某某也在场,之后,温某某跟我说得花4万元钱,我和冯某某同意后,我俩与温某某到二马路宝渔都饭店旁边的一个冷饮厅与纪某某见面,温某某跟纪某某说让他给刘某某和冯某某办理工作关系和并轨,纪某某同意后,我和冯某某每人给他4万元钱,办成后,在2016年10月份左右,我爱人刘某某领取了大概17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100、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份的一天,我听温某某说她单位的会计马某某能办理工作关系,我就让温某某帮我问问,之后,她告诉我说能办,但得需要4万元钱,我同意后拿着4万元钱与温某某、温某某到二马路宝渔都饭店旁边的一个叫宾客来冷饮厅与马某某、纪某某见面,我把4万元钱给纪某某了,办成后,在2016年10月份左右,我领取了14700元钱的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101、证人闫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5月份,纪某某跟我说他能帮我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需要35000元钱,我同意后给纪某某拿了35000元钱好处费,办成后,我在仁和化工厂参加了改革,我领取了11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不是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没有大集体工作关系的事实;

10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上半年,我找我的同学林某某给我妻子刘某某、我小姨子刘某某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一共给林某某拿了7.5万元钱,其中刘某某办工作关系是40000元钱,刘某某办工作关系是35000元钱,刘某某把7.5万元的好处费给林某某的事实;

10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林某某是我丈夫高某某的同学,2016年,我丈夫高某某找林某某给我和我的小妹妹刘某某、小姑子高某某办理工作关系,一共给林某某拿了11.5万元的好处费,其中办我的工作关系是40000元钱,刘某某是35000元钱,高某某是40000元钱,之后,高某某的工作关系没有办成,她的40000元钱又退给高某某了,我和刘某某的工作关系办成了,我俩的工作关系落在了化工厂,我领取了大约13000元的经济补偿金,刘某某领取了10000元左右的经济补偿金,我和刘某某都没有上过班的事实;

104、证人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夏天,我大姑姐邵某某跟我说她认识一个叫宁某某的人能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需要花1万元钱,我同意办理后给宁某某送去了1万元钱,办成后,我在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参加了大集体改革,我领取了12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该厂上过班,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邵某某于2017年因病去世的事实;

10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份,我丈夫齐某某的外甥胡某某跟我说现在双鸭山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能退休,需要拿50000元钱,问我办不办,我同意办理后给他送了50000元钱现金,办成后,我在仁和化工厂参加了改革,我领取了大概15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不是该厂的职工,我没有在该厂工作过,我不符合参加改革要求的事实;

106、张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在2016年参加了双鸭山仁和化工厂的改革,我的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是托刘某某找他人办理的,我给他拿了15000元钱,实际上,我不是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我领取了10000元钱的经济补偿金后,给刘某某又拿了5000元钱的事实;

107、费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于2015年找刘某某办理工作关系,养老保险及退休,我共计给他拿了70000元钱的事实;

108、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8月份,我找武某某帮我找人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武某某找宁某某给我办理的,我的工作关系之前在双鸭山市岭东床单厂,之后,他把我的工作关系拿到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办成后,我领取了16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上过班,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事实;

109、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春天,我找赵某帮忙找人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赵某说能办,需要我准备4万元钱,我同意后给他送了4万元钱,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我参加了该厂的改革,我领取了12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该厂上过班,我不是这个厂的职工,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事实;

110、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宁某某是朋友,他跟我说他有关系能办理大集体工作,我没有在意,2016年5、6月份,我同事佟某某找我让我帮忙找人给他的同学那某某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我找宁某某帮忙,宁某某同意后说需要2.5万元好处费,我告诉了佟某某,过了几天,佟某某把那某某的2.5万元钱给我送来了,我把钱给了宁某某;我家亲属黄某找我也想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我找宁某某帮忙,宁某某跟我说现在需要4万元钱的好处费,我告诉了黄某,黄某同意办理后给我4万元钱,我把钱给宁某某送去了;黄某和那某某的大集体工作关系都办成了,她俩的工作关系都落在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她俩之前没有工作,她俩不是这个厂子的职工的事实;

11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我的朋友唐某某找宁某某帮我找人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她跟我说需要花25000元钱,我同意办理后给宁某某拿了25000元钱,办成后,我参加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的改革,我领取了12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该厂上过班,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事实;

11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宁某某是朋友,他跟我说他能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需要4万元钱,我说我现在没有钱,你帮我先办着,办成后,我的工资你先开,等开够4万元钱,你再把工资卡给我,他同意了,之后,办成了,我在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参加了改革,我领取了15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事实;

114、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刘某某与我的丈夫岳某某是朋友,我丈夫说刘某某有认识人能办工作关系,之后,我是通过刘某某找人办理的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给刘某某拿了15000元钱,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我在该厂参加了改革,但我没有在这个厂上过班,我领取了12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115、证人郝某某的证言证实,大概在2016年4、5月份,我与宁某某一起吃饭时跟他说能不能给我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他说能办,得拿2.5万元的好处费,我同意后给宁某某送了2.5万元钱,办成后,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我在该厂参加了改革,我领取了12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该厂上过班,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事实;

116、证人邹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7、8月份,我小舅子王某某跟我说他有认识人能办理大集体工作,需要花2万元钱,我同意办理后给王某某2万元钱,事情办成后,我的大集体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我参加了该厂的改革,我领取了1万多元钱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该厂上过班,我之前没有工作,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事实;

117、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夏天,我和宁某某吃饭时听他说能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我就想帮助我家亲属范某某和邹某某办理大集体工作,我问宁某某需要花多少钱,他说一个人2万元钱好处费,之后,我问范某某和邹某某是否同意办理,他俩同意办理后,先后每人分别给我拿了2万元钱,我把钱给宁某某送去了,办成后,他俩的大集体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他俩参加了大集体改革,都领取了经济补偿金,范某某和邹某某都没有在该厂上过班,他们之前没有工作,他们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事实;

118、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7、8月份,我听说能办理大集体工作,我就问我姐夫王某某有没有认识人能帮我办理大集体工作,王某某告诉我说能办,需要2万元钱、我的照片、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我同意后给王某某送了2万元现金,事情办成后,我的大集体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我参加了该厂的改革,我领取了1万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该厂上过班,我之前没有工作,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事实;

119、证人邹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8月份,我与宁某某在一起吃饭时他说他能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需要花30000元钱的好处费,他问我办不办,我同意办理后给他送了30000元钱现金,办成后,宁某某告诉我说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我在该厂参加了改革,我领取了15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该厂上过班,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事实;

120、于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参加了双鸭山仁和化工厂的改革,我的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事情是托刘某某找他人办理的,我给他拿了15000元钱,实际上,我不是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我领取了10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12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以前没有工作关系,我丈夫白某某说他的朋友刘某某有认识人能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之后,我和我的丈夫白某某通过刘某某找人为我办理了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给刘某某拿了15000元钱,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2016年8月份,我在该厂参加了改革,我领取了10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之后,我又给刘某某拿了5000元钱的事实;

122、代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在2015年办理了大集体工作关系,我的工作关系是通过我的朋友解某某找她的同事办理的,我给她拿了25000元钱,我参加了双鸭山仁和化工厂的改革,我领取了8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12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宁某某是朋友,我找他帮我找人给我的外甥媳妇闫某某、我的同事解某某、解某某的朋友代某某及我的朋友徐某某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闫某某及徐某某每人拿了20000元钱好处费,解某某与代某某每人拿了25000元钱好处费,她们把钱交给我后,我交给了宁某某,办成后,她们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124、证人胡某某的证言及纪某某给胡某某出具的收条证实,我以前没有工作,我在化工厂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事情是找纪某某办理的,我给纪某某拿了35000元钱,纪某某给我出具了收条,2016年11月份,我领取了16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125、陈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在2016年参加了双鸭山市白酒厂的大集体改革,我的工作关系是通过宁某某办理的,我给他拿了20000元钱,我领取了12600元的经济补偿金,实际上,我没有在白酒厂工作过,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126、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以前没有工作关系,2016年春天,我妹妹孟某某跟我说能办理工作关系,问我办不办,我说办,之后,我给我妹妹拿了25000元钱,办成后,我在化工厂参加了大集体改革,我领取了10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事实;

127、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以前没有工作关系,2016年4月份左右,我找纪某某帮我和我的姐姐孟某某办理的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们每人25000元钱,我共计给纪某某拿了50000元钱,办成后,我领取了10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128、证人常某某的证言证实,大概是2014年,我找刘某某帮我找人办理工作关系,我给他拿了2万元钱,办成后,我参加了厂办大集体改革,我领取了1万多元的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129、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韩某某是通过李某某办理的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们每人给李某某30000元钱,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正大仁和化工厂,我在该厂参加了厂办大集体改革,我领取了12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130、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我通过王某某找黄某某办理的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给黄某某拿了30000元钱的好处费,我领取了128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是在仁和化工厂参加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没有参加过工作的事实;

131、证人贾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左右,我找黄某某办理的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给黄某某拿了30000元钱的好处费,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白酒厂服务公司香槟饮料厂,我在该厂参加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我领取了12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双鸭山市白酒厂服务公司香槟饮料厂上过班的事实;

13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我通过我朋友王某某找的她的同学办理的大集体工作关系,我给她的同学拿了30000元钱的事实;

133、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秋天,我和杨某某通过李某某办理的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们每人给李某某30000元钱,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白酒厂,我在该厂参加了厂办大集体改革,我领取了12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双鸭山市白酒厂工作过的事实;

134、赵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在2016年参加了双鸭山白酒厂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我领取了经济补偿金,我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事情是通过李某某找黄某某办理的,我给黄某某拿了30000元钱,实际上,我不是该厂的职工,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13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我找宁某某办理的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办理工作关系时,我给宁某某拿了10000元钱,我领取12000元左右的经济补偿金后,我又给宁某某拿了5000元钱,我是在仁和化工厂参加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没有在这个厂工作过的事实;

13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8月份,我找黄某某办理的大集体工作关系,我给她拿了25000元钱,我参加了双鸭山市白酒厂服务公司香槟饮料厂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我领取了10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137、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我找黄某某办理的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给她拿了35000元钱,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白酒厂服务公司香槟饮料厂,我在该厂参加了厂办大集体改革,我领取了10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双鸭山市白酒厂服务公司香槟饮料厂上过班的事实;

138、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7月份,我找武某某办理的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当时,我与赵某某、陈某每人给武某某拿了10000元钱,我在正大仁和化工厂参加了厂办大集体改革,我领取了16000多元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该厂上过班的事实;

139、张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在2016年6月份参加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我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事情是我爱人赵某某找武某某办理的,他给武某某10000元钱,实际上,我不是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领取了15000元的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140、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实,刘某某与我的丈夫刘某某是好朋友,2016年4月份,我找刘某某办理了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给他拿了15000元钱,8月份左右,刘某某告诉我说我的工作关系办完了,我参加了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大集体改革,经济补偿金下发后,让我给他5000元钱的好处费,我同意了,我领取了12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给刘某某5000元钱现金,实际上,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14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4月份,我找武某某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给武某某拿了10000元钱,我领取了15000元左右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参加过工作,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142、李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在2016年参加了双鸭山仁和化工厂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的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事都是刘某某找他人办理的,我给他拿了20000元钱,之后,我领取了1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我给刘某某拿了5000元钱,实际上,我不是该厂的职工,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143、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证实,我的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事情都是我姑爷王某给我办理的,我给王某拿了15000元钱的好处费,我领取了10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一直没有正式工作,我没有工作关系的事实;

14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的大集体工作关系是我丈夫刘某某找宁某某办理的,刘某某给宁某某30000元钱,之后,刘某某病逝了,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白酒厂服务公司香槟饮料厂,我参加了厂办大集体改革,我领取了13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不符合参改条件,我没有在双鸭山市白酒厂服务公司香槟饮料厂上过班,我没有工作关系的事实;

14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大概2016年4、5月份,我给我姑姑家妹夫王某打电话让他帮我问问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事情,王某说帮我打听打听,过了一段时间,王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人能办,需要花点钱,我让王某问问2万元钱能不能办下来,王某答复我说2万元钱可以办,让我准备身份证、户口复印件和照片,我姑姑家的哥哥王某某也找王某办理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和王某某、王某一起与姓宁的办事人见的面,我们把钱给办事的人后,就离开了,我给办事的人是2万元钱好处费,事情办成后,我在白酒厂参加了厂办大集体改革,我领取了12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的档案不是双鸭山市白酒厂的,我没有在那里上过班,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事实;

146、证人季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王某某跟我说现在可以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他找他妹夫王某给我俩办理的,一个人20000元钱,王某某让我给他40000元钱,我把我家的存折给王某某了,办成后,我领取了国家经济补偿金,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我没有工作单位,我没有上过班的事实;

147、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7月份的一天,我找我姨家妹夫王某给我自己和我媳妇季某某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让王某帮我问问一个人20000元钱能不能办下来,王某告诉我说能办,我舅舅家的妹妹刘某也找王某办理厂办大集体改革,我和刘某、王某一起去见的一个姓宁的办事人,我给办事的人40000元钱的好处费,办成后,我们在双鸭山市白酒厂参加了厂办大集体改革,我和季某某都领取了13000多元的国家经济补偿金,我和季某某都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我俩的档案不是双鸭山市白酒厂的,我俩没有在该厂上过班的事实;

148、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6月份,我找纪某某办理的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当时,纪某某说需要拿20000多元钱,我跟他说等我退休后,工资本给我,我再给他钱,我现在还没有退休,所以我没有给纪某某拿钱,我请纪某某在烧烤店吃了一顿饭,花了200多元钱,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白酒厂,我在该厂参加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我领取了14700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白酒厂上过班的事实;

149、吴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通过我家邻居王某某找人办理的参加双鸭山白酒厂大集体改革,我给王某某拿了20000元钱,我领取了14000元的经济补偿金,实际上,我不是白酒厂的职工,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150、证人祖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姐姐祖某某的同学黄某某帮我办理的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给我姐姐祖某某拿了30000元钱,我曾为了感谢黄某某送给她1000元钱,我领取了12000多元经济补偿金,我是在白酒厂参加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我不符合参加改革的条件,我没有在白酒厂上过班,我不是白酒厂大集体职工的事实;

151、付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我通过王某找他的爱人黄某某办理的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白酒厂服务公司香槟饮料厂,我在该厂参加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我领取了15500元的经济补偿金,我给王某拿了35000元钱,实际上,我不是该厂的职工,因为我之前没有工作的事实;

152、马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找黄某某办理的大集体工作关系及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交给黄某某30000元钱,2016年,我参加了双鸭山市白酒厂香槟饮料厂的大集体改革,实际上,我不是该白酒厂的职工,我不符合参加改革的条件,我领取了15000多元的国家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153、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找李玉杰办理的大集体工作关系,我给她拿了20000元钱,之后,李玉杰病逝,李玉杰的丈夫王某某告诉我说工作办成了,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白酒厂服务公司香槟饮料厂,我参加了厂办大集体改革,我领取了16750元的经济补偿金,我之前没有工作的事实;

154、朱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在2016年参加了双鸭山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大集体改革,我领取了12100元的经济补偿金,我的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事情是通过李某某找黄某某办理的,我给黄某某拿了35000元钱,实际上,我不是该厂的职工,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155、刘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找林某办理的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给林某拿了35000元钱,我是2016年在双鸭山市仁和化工厂参加的改革,实际上,我不是该厂的职工,我不符合参加改革的条件,我领取了1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15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找王某给我自己和我二姐张某某、我小妹张某某办理的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2016年10月份左右,我给王某拿了40000元钱的好处费,之后,过了几天,张某某和张某某每人分别给我40000万元的好处费,我又把钱给了王某,王某告诉我说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白酒厂香槟饮料厂,我领取了10000元左右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该厂上过班的事实;

157、证人毛某的证言证实,我用我自己的银行卡帮我姨杨某某存取过钱,我还帮她给别人汇过钱,杨某某的朋友向我的卡里也汇过钱,我用杨某某的钱买过理财产品,现在,我的工行卡里还有杨某某43万元的理财和8.8万元存款的事实;

158、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2014年10月份到档案局利用科工作的,我是公益性岗位,主要负责接待工作,申请人申请查询信息首先到我们利用科的登记本上登记申请人的个人信息以及待查内容,我们根据申请人要查询的内容在我们科的电脑上进行检索,如果检索到信息,就与申请人进行核对,如果申请人需要该信息内容,我们就找到该内容后进行复印并盖上我们利用科的查询专用章和利用科的公章,如果电脑检索不到要查询的内容,也可以到利用科纸质目录表复印件中查找,如果在该表中找到要查询的内容,我们就给申请人复印并盖章,如果通过上述两种途径都查不到,说明我们档案局没有申请人要查询的内容,我们就告诉申请人到其他单位查阅;利用科电脑内的信息是由档案局技术科的工作人员录入的,利用科只是使用部门,不负责录入内容;利用科的公章由科长杨某某保管,每天下班时杨某某都会把公章收起来锁在办公桌里,第二天上班时,她再从办公桌里取出供利用科查询时使用;2016年年末,我要在龙鼎丰购买理财产品时,杨某某要求把她的钱加到我的钱里一起购买理财,我同意后,杨某某给我一张银行卡,我购买理财时用她的银行卡刷了20万元,理财产品到期后,我把20万元本金及1.2万元的利息还给杨某某的事实;

159、证人史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5月份的一天,我的丈夫杨某某(小名杨某某)跟我说蔡某有认识人能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一个人需要30000元钱的好处费,我让杨某某问蔡某能不能便宜点,蔡某回话说两个人50000元钱就行,之后,杨某某把50000元钱、我和我妹妹的身份证、户口复印件和照片拿走了,事情办成后,我俩都领取了10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是在双鸭山市白酒厂参加的改革,我和我妹妹没有在白酒厂上过班,我俩不是白酒厂的大集体职工,我俩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160、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年初,我找宁某某帮我的朋友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向我的朋友要了25000元钱,我给宁某某20000元钱,我自己留下5000元钱,之后,陆续有人找我办理,刚开始是按照25000元钱标准收取,我给宁某某20000元钱,我留5000元钱,之后,宁某某办理一个人要30000元钱,我就向找我办事的人要35000元钱,我自己留5000元钱;找我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人员有杨某某、付某某、李金丽、刘某某、朱某某、于某某,我收取这些人每人35000元,我给宁某某30000元,我自己留下5000元钱;张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及韩某某找我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她们每人给我拿了25000元钱,我把钱给宁某某送去了;张某某和杨某某他俩一共给我30000元钱,我给宁某某25000元钱;朱某某、贾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韩某某及赵某某找我办理大集体工作,她们每人给我拿了30000元钱,我交给宁某某25000元钱;梁某某一共给我拿了6万元钱,包括补交养老保险的费用;上述人员的工作关系有的落在了仁和化工厂,有的落在了白酒厂,他们都参加了厂办大集体改革,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他们都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事实;

161、证人武某某的证言证实,我通过宁某某帮我的亲戚朋友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没有要武某某、张某某及梁某某的钱;由于我欠陈某某20000元钱左右,我没要陈某某及陈某某的钱;我收取了张某某、陈某、田某某每人10000元钱;谢某某给我拿了不是5000元就是6000元钱;我共计给宁某某拿了60000元钱的好处费,上述人员均已经办成的事实;

16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我找宁某某给我的岳父白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及张某某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白某某给我15000元钱,我把15000元钱交给了宁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及张某某每人给我拿了40000元钱,这三个人共计给我120000元,我共计留下35000元钱,其中,张某某的40000元钱,我留下15000元钱,我给宁某某25000元钱的办事费,我收取张某某和张某某共计80000元,我把这80000元钱交给王某某了,我和王某某商量后,约定我俩每个人留下20000元钱,剩下的40000元钱交给宁某某,之后,我拿走20000元钱,白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及张某某均不是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他们没有在大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事实;

16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出纳员,2008年10月份左右,我和厂长纪某某、书记杨某某的工资关系拿到了双鸭山市工信委,由工信委给我们开工资,我们三个人是我们单位的留守人员,纪某某是留守负责人,他以前是我们厂的厂长,负责全面工作,我是出纳员负责做工资表,发放工资,杨某某身体不好,他什么也不管;2016年春天,我们厂参加了厂办大集体改革,在改革中,我负责填报参改人员的各种信息表格的录入,有时我和纪某某拿着参加改革人员的人事档案到厂改办公室进行审核,经过人社局档案审核,确定每人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后,到财政部门履行报批程序,具体工作都是纪某某安排我做的,参改人员名单也是纪某某提供的,我经手的参加改革人员有180-190人,2016年7、8月份,我请假带我母亲到外地看病,等我回来再接手时,参加改革的人员增加了60-70人,纪某某填报的这些人;2016年7月份,纪某某让我根据他提供的一部分参改人员名单及这些人员领取经济补偿金数额,统计这些参改人员应当收取的钱数,他说各个审核部门都需要打点送礼,别再赔了,这些人员中有的不是我们单位的职工,有的不符合条件;我通过纪某某认识的宁某某,纪某某提供给我的参加改革人员名单中标注“宁”字的就是宁某某经手办理的人员名单,在我刚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时,纪某某曾向我承诺不会让我白干,在参改人员领取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纪某某索要好处费,让他分钱给我,因为我也参与这项工作了,我给纪某某打电话说让他给我20万元,纪某某没有表态,2016年10月末或11月初,纪某某主动联系我让我到二马路宝渔都饭店附近取钱,我到后,看见纪某某和宁某某,宁某某将手里的钱共计15万元交给我了,我把钱拿走了,由于还差我5万元钱,我又打电话向纪某某要过几次,2017年夏天的一天上午10点左右,纪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五马路一家银行,我到那里后看见纪某某在银行门口,宁某某在银行里面取钱,说是14万元钱,宁某某把钱交给了纪某某,纪某某给我6万元钱,包含纪某某给我弟弟马某某的工资10000元钱,剩下的钱被纪某某拿走了,我给马某某5000-6000元钱,我收取宁某某给的21万元钱是宁某某找纪某某在我们单位办理一批人参加改革所收取的好处费;我曾让纪某某帮我的弟弟马某某的爱人刘某某在我们单位办理参加大集体改革,我没有给纪某某钱;2016年春节前,我在发展煤矿做兼职时的同事高某某找我让我找纪某某帮他办理一个假的工作档案,我们三个人在吃饭过程中,高某某为了感谢纪某某,当着我的面给纪某某30000元钱,纪某某收到钱后,给我5000元钱的好处费,高某某参加了我们单位的改革;我在发展煤矿做兼职时的同事温红娟找我让我帮她的两个亲属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大集体改革,我找纪某某帮忙,我们在一起吃饭时这两个人每人拿了不是35000元钱就是40000元钱交给纪某某了,纪某某于2016年6月末左右给我10000元钱的好处费,这两个人没有落到我们厂的事实;

164、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证实,我在双鸭山市档案局保管一室任科员期间,主要负责库房管理及卷宗的编排、调档、查档工作,双鸭山市档案局的档案库只有我们保管一室的工作人员可以进出,档案进出档案库需要登记,杨某某是我们档案局利用科科长,她主要负责查档,并负责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我曾与杨某某一起改职工录用证存根和工人录用汇总表,我俩第一次改职工录用证存根和工人录用汇总表是在2014年年底,改了两个人,杨某某给我拿了3500元钱好处费,我负责把录用证存根和录用汇总表从档案库中拿出来交给杨某某,她改完后交给我,我把改后的录用汇总表复印一份,拿这个复印件到杨某某的利用科把在她那里保存的没改的复印件替换出来,我再把改过的录用证存根和录用汇总表送到档案库里;杨某某陆续找我改了5、6个人左右,她都是按照每人1000元钱给我的,她给我的钱都是现金,之后,我就不同意再给杨某某办理了,杨某某跟我说她办理一个人收5000元钱,她给我2500元钱,我又同意继续给她办理了,每次都是杨某某挑选在哪些录用证存根中进行改动,每次杨某某把改完的录用证存根还给我时,她都告诉我哪些被改动了,并按照改动的人数给我钱,一个人按照2500元钱给我,杨某某共计给我15.95万元的事实;

165、杨某某的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双鸭山市档案局文件及中共双鸭山市档案局党组文件证实,2008年9月27日,杨某某被任命为双鸭山市档案局档案利用科科长职务,试用期一年,2009年10月转正的事实;

166、杨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的出生日期等身份信息情况的事实;

167、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实,我通过我的朋友刘某某认识的宁某某,大约在2014年年末,宁某某找我说要把一些人的工人录用底根放入档案局,由于我只能在利用科查询环节做工作,我进不去档案库,必须有档案库的管理人员参与才能完成,所以我问我们单位保管一室的王某某能不能办理,王某某说行,在利用科的目录本中查找年龄大的人,进行替换,王某某从档案库拿出一本工人录用存根和一张对应的工人录用汇总表,用婚姻登记档案夹着交给了我,我事先把可以改动的内容做了标记,我交给宁某某,并告诉他需要改的事项,宁某某改完工人录用存根和工人录用汇总表交给我,我把汇总表复印一份后,把经过改动的工人录用存根和工人录用汇总表交给王某某,由王某某放回档案库,我用我复印的汇总表把我们科的录用汇总表替换出来,我把经过改动的内容复印后盖上我们科的查档公章交给宁某某,我跟宁某某约定每办理一个人5000元钱,我收到钱后,与王某某平分,一开始,我俩办理了两个人,宁某某给我拿了10000元钱现金,之后,宁某某陆续找我办理,我们拿录用证存根和汇总表不方便后,我和王某某从没有录用证存根的汇总表中进行查找,把该表改后放入档案库和利用科的查询目录中,每次宁某某把材料交还给我后,我按照经过改动的人出具查询手续,查询手续上没有填写时间,我把查询手续交给宁某某,宁某某按照人数把钱给我,我收到钱后,与王某某平分,一次一清;我们共办理了242人,录用证存根和录取汇总表均被改动的人员有63人,改动后的名字为:洪某、睢某某、杨某某、矫某某、李某某、贾某某、李某某、韩某某、赵某某、历某某、闫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高某某、邹某某、韩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郝某某、范某某、邹某某、高某某、惠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常某、刘某某、路某某、徐某某、胡某某、罗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韩某某、宫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姜某某、于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宋某某、费某某、刘某、刘某某、蒋某某、陈某、李某某、邹某某、梁某某、刘某某、席某某、代某某、王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都某某、李某某;没有录用证存根,直接改录取汇总表的人员有179人,改后的名字为:肖某、付某某、赵某某、闫某某、张某某、徐某某、杨某、孟某某、孟某某、姜某某、刘某、闫某某、徐某某、程某某、张某某、白某某、刘某某、井某某、徐某某、孙某某、王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刘某、季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郝某某、刘某某、孟某某、常某某、李某某、吴某、刘某某、冯某某、贾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史某某、曲某某、史某某、祖某某、付某某、马某某、彭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赵某、张某某、王某某、石某某、王某某、宫某某、段某某、薛某某、韩某某、郭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朱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刘某某、黄某、范某某、于某某、赵某某、苏某、刘某某、陈某某、高某某、张某某、崔某某、尤某某、张某、王某某、邵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任某某、张某某、孟某某、宋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崔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林某、杨某某、李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冯某、魏某某、赵某、张某某、于某某、金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焦某某、宋某某、王某某、左某某、何某某、莉某某、曹某某、高某某、王某某、曹某某、曹某某、曲某某、李某某、潘某某、金某某、赵某某、郑某某、艾某某、张某某、施某某、刘某、张某某、姜某、潘某某、周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王某、刘某某、史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邵某某、栾某某、王某某、蒋某某、郑某某、张某某、范某某、陈某、鞠某某、姚某、董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蔡某某、彭某某、薛某某、徐某某、马某某、姜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王某某、于某某、张某某、宗某某、徐某某、王某某、杨某、郑某某、刘某某、穆某某、程某某、胡某某、曲某某、嵇某某,我一共从宁某某处收取了111万元,其中,宁某某给我拿有62个人的录用汇总表,共4张,这62个人中,有2个人是原来的存根,按照60个人计算,宁某某应该给我30万元,但这次宁某某只给了我20万元,我自己留下了,我没有分给王某某,余下182人,我共收取91万元,我和王某某每人分得45.5万元,宁某某给我的钱有时给的是现金,有时是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给我的,我给王某某的钱都是现金,我把我收到的钱一部分存到我外甥毛某的银行卡里,一部分存到我女儿于小蕊的银行卡里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与王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通谋有分有合,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0.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有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后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杨某某的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上缴国库。综上,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9日起至2022年5月18日止)

二、被告人杨某某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0.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桂杰

人民陪审员  刘明辉

人民陪审员  王 薇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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