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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502刑初135号受贿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26 阅读次数: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8)黑0502刑初135号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双尖检刑诉〔2018〕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受贿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期间,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两次补充侦查。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晓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开始,双鸭山市开始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双鸭山市正大化工厂下设的双鸭山市正大化工厂劳动服务公司作为参改单位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马某某作为原正大化工厂的留守人员负责原企业的企业制表、报表等工作,纪某某(另案处理)作为原正大化工厂的企业留守负责人负责原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人员参改并轨、退休等工作,在此次活动中,该二人负责对正大化工厂劳动服务公司参加改革的主体身份进行审核上报,并对参加改革的大集体职工身份进行认定;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与纪某某利用二人的职务之便,与宁某某商定,以每人2000元-5000元不等的价格将不符合参改条件的人员添加到正大化工厂劳动服务公司进行参改,通过中间人宁某某帮助介绍不符合参改条件91人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并收取好处费共计29万元,马某某实际分得20万,纪某某实际分得8万元,支付马某某工资1万元;马某某还私自帮助李某某、屠某某等5人违规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共收取好处费2.2万元;综上,被告人马某某受贿共计两次,数额累计31,2000.00元人民币。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了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有受贿罪的书证、证人证言等有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向本院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某某对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有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没有异议,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原双鸭山市正大化工厂系国有企业,该厂改制后名称为双鸭山市仁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双鸭山市正大化工厂是双鸭山市正大化工厂劳动服务公司的主办单位。纪某某在企业改制后一直担任双鸭山市仁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留守负责人,负责原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人员参改并轨、退休等工作,被告人马某某系双鸭山市仁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留守人员,负责原企业的制表、报表等工作。纪某某与马某某由双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为其发放工资。2015年下半年开始,双鸭山市进行了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双鸭山市正大化工厂劳动服务公司参加了此次改革。在此次改革过程中,纪某某与马某某代表原国有企业行使的职权包括对双鸭山正大化工厂劳动服务公司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主体身份进行审核上报及对拟参加改革的大集体职工进行身份认定。在改革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伙同纪某某陆续接受亲戚、朋友等人的请托为不具有双鸭山市正大化工厂劳动服务公司职工身份、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人员在双鸭山市正大化工厂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参加改革;其中,纪某某与宁某某是朋友,被告人马某某伙同纪某某接受经中间人宁某某的介绍为张某、张某某、朱某某、梁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朱某某、于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刘某、宋某某、郝某某、范某某、邹某某、邹某某、赵某某、王某某、高某某、刘某某、那某某、黄某、惠某某、姜某某、程某某、于某某、都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麻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洪某、王某某、王某某、武某某、梁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刘某、王某、张某某、郑某、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费某某、王某某、于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何某某、李某、张某某、常某、刘某某、刘某某、马某某、解某某、代某某、徐某某、闫某某、张某某、张某某、黄某某、蒋某某、关某某、白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矫某某、陈某、姜某某及田某某共计81人在双鸭山市正大化工厂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参加大集体改革,并使这些人员通过了审核,领取了经济补偿金,这81人除了关某某等个别人员外,其余每人拿了4000元至40000元不等的好处费共计1385500元,这些人员把好处费直接或者间接通过中间人交给了宁某某,宁某某交给纪某某和马某某共计29万元好处费,被告人马某某实际分得20万元,纪某某实际分得9万元;被告人马某某接受李某某、屠某某二人的请托,伙同纪某某为其在双鸭山市正大化工厂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参加大集体改革,并使这二人领取了经济补偿金,被告人马某某收受李某某给其的好处费共计3000元,收受屠某某给其的好处费共计4000元;被告人马某某接受高某某的请托,伙同纪某某为其办理参加改革,高某某给纪某某30000元钱好处费,纪某某分给马某某5000元,自己留取5000元,之后,纪某某找到宁某某,让宁某某帮高某某找人办理假的大集体职工档案,并给宁某某20000元钱,之后,马某某与纪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使高某某在双鸭山市正大化工厂劳动服务公司参加了改革,领取了经济补偿金。

被告人马某某曾在发展煤矿工作,温某某是被告人马某某在发展煤矿的同事,2016年,温某某找到马某某,让马某某为其老婶刘某某及其邻居冯某某办理假的大集体职工档案及参加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马某某告诉温某某让刘某某及冯某某每人准备40000元钱,刘某某及冯某某同意后,马某某沟通联系纪某某,在纪某某承诺办理后,冯某某给纪某某40000元好处费,刘某某的丈夫温某某替刘某某给纪某某40000元好处费,纪某某从中分给马某某10000元钱,自己留取10000元钱,之后,纪某某找到宁某某,让宁某某帮忙为刘某某及冯某某找人办理假的大集体职工档案及参加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宁某某同意后,纪某某将剩余的60000元钱交给了宁某某,宁某某找到时任双鸭山市档案局利用科科长杨某,杨某利用其具有出具查档手续等职务之便,为刘某某、冯某某制作了能够证明大集体工作关系的假的职工档案;宁某某按照每人5000元钱好处费的标准给杨某送钱,刘某某及冯某某在双鸭山市白酒厂服务公司香槟饮料厂参加了改革,领取了经济补偿金。

综上,被告人马某某受贿数额共计302000元,其违法所得共计212000元;被告人马某某曾用违法所得在龙江银行购买了理财产品,孳息为2117.26元;被告人马某某上缴违法所得共计222000元。

2018年3月10日,双鸭山市尖山区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在位于双鸭山市尖山区双兴福悦湾被告人马某某的父母家中将其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双鸭山市尖山区监察委员会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3月10日,双鸭山市尖山区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在位于双鸭山市尖山区双兴福悦湾被告人马某某的父母家中将其抓获到案的事实;

2、双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情况说明证实,原双鸭山市正大化工厂系国有企业,该厂是参改单位正大化工厂劳动服务公司的主办单位,纪某某是原正大化工厂改制企业仁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在企业改制后一直担任原企业的留守负责人,负责原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人员参改并轨、退休等工作,马某某是该企业的会计,系留守人员,负责原企业的制表、报表等工作,在此次厂办大集体改革过程中,该二人代表原国有企业行使的职权包括对原双鸭山正大化工厂劳动服务公司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主体身份进行审核上报及对参加改革的大集体职工进行身份认定,纪某某与马某某作为留守人员期间,由工信委代原企业从2009年发放该二人工资的事实;

3、双鸭山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及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证实,2015年下半年,双鸭山市启动进行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在双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属、市直及县区所属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大集体企业,均可纳入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范围,厂办大集体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首先要清理确定职工劳动关系,与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改革过程中,严禁将非厂办集体企业职工纳入到厂办大集体企业参与改革,严禁在档案关系上做手脚,私造假档案,严禁企业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职工收取费用及改革政策、程序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4、双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说明证实,正大化工厂参加了双鸭山市厂办大集体改革,纪某某与马某某担负着该企业申报中的身份确认及其他相应工作的事实;

5、《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认定及经济补偿金情况明细表》证实,闫某某、胡某某、孟某某、孟某某、徐某某、徐某某、张某、张某、张某某、朱某某、梁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朱某某、于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刘某、宋某某、郝某某、范某某、邹某某、邹某某、赵某某、王某某、高某某、刘某某、那某某、黄某、惠某某、姜某某、程某某、于某某、路某某、都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麻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洪某、王某某、徐某某、王某某、武某某、梁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刘某、王某、张某某、郑某、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费某某、王某某、于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何某某、李某、张某某、常某、刘某某、刘某某、马某某、解某某、代某某、徐某某、闫某某、张某某、张某某、黄某某、蒋某某、关某某、白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宋某某、矫某某、陈某、姜某某、田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屠某某及高某某是在双鸭山市正大化工厂劳动服务公司参加了改革,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刘某某及冯某某在双鸭山市白酒厂服务公司香槟饮料厂参加了改革,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6、双鸭山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情况说明证实,《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认定及经济补偿金情况明细表》中所列人员全部参加了厂办大集体改革,表中所列的补偿金已经全部按照表中数额存入个人银行卡,白酒厂服务公司香槟饮料厂和仁和化工有限公司参改职工已经全部领取了银行卡,矿山电器厂有7名职工尚未领取银行卡,这7名职工包括关某某、金某某、李某、闫某某、左某某、卜某某、刘某某的事实;

7、双鸭山市档案局保管一室情况说明证实,双鸭山市尖山区监察委员会在我局利用科调取的双鸭山市档案馆馆藏工人录用存根影印件及工人录用审批汇总表影印件共计98页,与我室保管的档案原件相符的事实;

8、集体所有制工人录取汇总表、集体所有制固定工人录取证存根、劳动合同制工人录用证存根、转集体所有制工人录取登记汇总表、合同制工人录用审批汇总表及工人录取登记汇总表、双鸭山市档案局技术科情况说明(一)至(四)、查询表(一)至(四)证实,根据录用证编号查询,工人录用存根或者汇总表中体现的洪某、睢某某、杨某某、矫某某、李某某、贾某某、李某某、韩某某、赵某某、历某某、闫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高某某、邹某某、韩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郝某某、范某某、邹某某、高某某、惠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常某、刘某某、路某某、徐某某、胡某某、罗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韩某某、宫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姜某某、于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宋某某、费某某、刘某、刘某某、蒋某某、陈某、李某某、邹某某、梁某某、刘某某、席某某、代某某、王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都某某、李某某、肖某、付某某、赵某某、闫某某、张某某、徐某某、杨某、孟某某、孟某某、姜某某、刘某、闫某某、徐某某、程某某、张某某、白某某、刘某某、井某某、徐某某、孙某某、王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刘某、季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郝某某、刘某某、孟某某、常某某、李某某、吴某、刘某某、冯某某、贾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史某某、曲某某、史某某、祖某某、付某某、马某某、彭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赵某、张某某、王某某、石某某、王某某、宫某某、段某某、薛某某、韩某某、郭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朱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刘某某、黄某、范某某、于某某、赵某某、苏某、刘某某、陈某某、高某某、张某某、崔某某、尤某某、张某、王某某、邵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任某某、张某某、孟某某、宋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崔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林某、杨某某、李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冯某、魏某某、赵某、张某某、于某某、金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焦某某、宋某某、王某某、左某某、何某某、莉某某、曹某某、高某某、曹某某、曲某某、李某某、潘某某、金某某、赵某某、郑某某、艾某某、张某某、施某某、刘某、张某某、姜某、潘某某、范某某、陈某、鞠某某、姚某、董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蔡某某、彭某某、薛某某、徐某某、马某某、姜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王某某、于某某、张某某、宗某某、徐某某、王某某、杨某、郑某某、刘某某、穆某某、程某某、胡某某、曲某某、嵇某某的姓名及所属单位与双鸭山市档案局技术科根据录用证编号在数据库检索出的姓名及所属单位不一致,工人录用存根或者汇总表中体现的王某某、曹某某、周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王某、刘某某、史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邵某某、栾某某、王某某、蒋某某、郑某某及张某某的档案信息,双鸭山市档案局技术科根据录用证编号在数据库中未检索出相关档案信息,上述人员的档案信息内容不真实的事实;

9、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罚没款)、中国银行双鸭山尖山支行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证实,被告人马某某返赃共计人民币222,000.00元,纪某某返赃共计人民币360,500.00元,宁某某返赃共计人民币1,000,000.00元的事实;

10、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证实,我的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都是我姑爷王某给我办理的,我给王某拿了15000元钱的好处费,我领取了10000多元钱的经济补偿金,我一直没有正式工作,没有工作关系的事实;

11、张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在2016年6月份参加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的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事是我爱人赵某某找武某某给我办理的,给了武某某10000元钱,实际上,我不是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领取了15000元的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12、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实,刘某某与我的丈夫刘某某是好朋友,2016年4月份,我找刘某某办理了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给他拿了15000元钱,8月份左右,刘某某告诉我说我的工作关系办完了,我参加了正大仁和化工厂的改革,经济补偿金下发后,让我给他5000元钱的好处费,我同意了,我领取了12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给刘某某5000元钱现金,实际上,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1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4月份,我找武某某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给武某某拿了10000元钱,我领取了15000元左右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参加过工作,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1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韩某某通过李某某办理的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们每人给李某某30000元钱,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正大仁和化工厂,我在该厂参加了厂办大集体改革,我领取了12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15、证人矫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春天,我找我朋友宁某某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我给宁某某拿了20000元钱,我是在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参加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我领取了12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上过班,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事实;

16、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7月份,我找武某某办理的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当时,我与赵某某、陈某每人给武某某拿了10000元钱,我在正大仁和化工厂参加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我领取了16000多元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该厂上过班的事实;

17、证人闫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5月份,纪某某跟我说他能帮我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需要35000元钱,我同意后给纪某某拿了35000元钱好处费,事情办成后,我在仁和化工厂参加了改革,我领取了11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不是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没有大集体工作关系的事实;

18、证人胡某某的证言及纪某某给胡某某出具的收条证实,我以前没有工作,我找纪某某办理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是在化工厂参加的改革,我给纪某某拿了35000元钱,纪某某给我出具了收条,2016年11月份,我领取了16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19、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以前没有工作关系,2016年4月份左右,我找纪某某帮我和我的姐姐孟某某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每人25000元钱,我共计给纪某某拿了50000元钱,事情办成后,我领取了10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20、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以前没有工作关系,2016年春天,我妹妹孟某某跟我说能办理工作关系,问我办不办,我说办,之后,我给我妹妹拿了25000元钱,事情办成后,我在化工厂参加了大集体改革,我领取了10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事实;

21、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份左右,我丈夫宋某某找他的朋友纪某某帮我和我的妹妹徐某某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每个人25000元钱,我们给纪某某共计50000元钱,事情办成后,我和我妹妹每人领取了12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和我妹妹没有在化工厂工作过的事实;

2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3、4月份,我同学张某的弟弟张某找我说能不能让我找我妹夫纪某某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跟纪某某说了,纪某某说可以办理,我把张某的档案交给了纪某某,经济补偿金下来的前一天,纪某某让我向张某要5000元钱,之后,张某领取了16000多元钱的经济补偿金,给我拿了5000元钱,我把钱给纪某某了;张某和张某某是我同学张某的哥哥和妹妹,2014年12月29日,宁某某说他可以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之后,我告诉了张某,张某告诉我说他和张某某想办理,我把张某的档案和他妹妹张某某的档案拿给宁某某看,宁某某说他俩办,每人得拿好处费15000元钱,张某同意后给宁某某送了30000元钱,过了几天,张某跟我说他想给他二哥张某办理,我找宁某某帮忙,宁某某同意后,张某给宁某某汇了15000元钱,之后,宁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张某和张某某能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需要给他经济补偿金的一半,我告诉张某后,张某说他们同意办理,办成后,他们是在仁和化工厂参加的改革,张某某领取了13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张某领取了19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张某从张某某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中拿出6500元钱给了宁某某,张某通过我给纪某某拿了5000元钱,宁某某是找纪某某帮办理的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给纪某某送张某和张某办事的10000元钱好处费时,纪某某给我2000元钱的事实;

2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我与宋某某是同学,2016年,我找宋某某帮我和我的妹妹张某某、我的哥哥张某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宋某某说每个人需要15000元钱的好处费,我同意后,宋某某找到宁某某帮忙,我与宋某某把档案交给了宁某某,宁某某同意后,我先后共给宁某某送了45000元钱,办理退休的事情现在还没有办成,钱还在宁某某那里;2016年11月份,我找宋某某帮找人给我弟弟张某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宋某某同意了,我把张某的档案交给了宋某某,之后的事情是张某与宋某某联系的,我没有参与;2017年,宋某某跟我说宁某某跟他说退休的事情没有办下来,现在能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问我妹妹和我哥办不办,我说办理,办成后,我妹妹、我哥及我弟弟领取了经济补偿金,我哥哥张某和我弟弟每人给了宋某某5000元钱的好处费,是纪某某要的好处费,我妹妹的好处费6500元钱给了宁某某的事实;

2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左右,我的工作关系转到了双鸭山市仁和化工厂,我在该厂没有上过班,我是下岗工人,大概在2015年或者2016年11月份左右,我弟弟张某跟我说他的同学宋某某能办理特殊工种,问我办不办,我说办,我给张某拿了15000元钱,张某说他拿着15000元钱好处费与宋某某一起给办事的人送去了,事情还没有办下来;2017年1月份,我弟弟张某跟我说他听宋某某说现在化工厂进行大集体改革,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参加,事情办成后,需要给办事人拿5000元钱,我同意了,事情办成后,我参加了化工厂的大集体改革,我领取了17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给宋某某拿了5000元钱好处费,他说这5000元钱的好处费得给别人;我弟弟张某和张某某也参加了化工厂的大集体改革,他们也是通过宋某某办的,他们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张某某符合条件参加改革,张某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事实;

25、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找我办理大集体工作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人员中,我收取杨某某、付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及于某某每人35000元,我给宁某某30000元,我自己留5000元钱;张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韩某某找我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她们每人给我拿了25000元钱,我把钱给宁某某送去了;张某某和杨某某他俩一共给我30000元钱,我给宁某某25000元钱;朱某某、贾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韩某某、赵某某找我办理大集体工作,每人给我拿了30000元钱,我给宁某某拿了25000元钱;梁某某是通过朱某某介绍给我的,她一共给我拿了6万元钱,包括补交养老保险的费用,我给宁某某送去6万元;上述这些人员我都是找宁某某办理的,他们都办成了,他们的工作关系有的落在了仁和化工厂,有的落在了白酒厂,他们都领取了经济补偿金,这些人都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事实;

26、朱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在2016年参加了双鸭山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我领取了12100元的经济补偿金,我的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事情是通过李某某找黄某某办理的,我给黄某某拿了35000元钱,实际上,我不是该厂的职工,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27、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秋,我找黄某某办理的大集体工作关系,我给她拿了60000元钱,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正大仁和化工厂,我参加了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大集体改革,我领取了17500元的经济补偿金,我之前没有工作的事实;

28、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份左右,我找黄某某帮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他们每人给黄某某30000元钱,这三个人都办成了,都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29、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份左右,我找黄某某办理的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给黄某某拿了30000元钱,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正大仁和化工厂,我在该厂参加的大集体改革,我领取了15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30、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实,王翠芹找人帮我办理的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没有给王翠芹拿钱,因为我曾借给她35000多元,我参加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的改革,我领取了10000多元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31、李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于2016年在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参加了大集体改革,我的工作关系及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事情是通过我妹妹李某某、王某某找黄某某办理的,我和李某某每人花了30000元钱,我领取了13000余元的经济补偿金,实际上,我不是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我之前没有工作的事实;

32、杨某某的证明证实,2016年,通过小袁找黄某某帮我办理的养老保险,钱是35000元钱的事实;

33、证人蔡某的证言证实,刘某某是我的妻子,她通过我认识的宁某某,我找宁某某给我的朋友办过厂办大集体改革,他们有的在双鸭山市白酒厂参加的改革,有的是在仁和化工厂参加的改革,大概是2016年4、5月份,我的朋友杨某某跟我说他的媳妇史某某和他的小姨子史某某想办厂办大集体改革,杨某某给我拿来50000元钱,我给刘某某打电话让她给宁某某的银行卡汇了50000元钱;大概是2016年4月份,我的朋友秦某某让我帮他的媳妇张某某办理厂办大集体改革,我告诉他说需要30000元,秦某某说手里钱不够,先给我拿15000元钱,过一阵再把剩下的15000元钱给我,我告诉了宁某某,宁某某同意了,之后,秦某某把张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及15000元钱送到我的彩票站,之后,我让刘某某将15000元钱汇给了宁某某,过了几个月,秦某某把剩下的15000元钱汇到了刘某某的银行卡里,我让刘某某收到钱后,把钱打到宁某某的银行卡里;大概是2016年4、5月份,刘某说她妹妹刘某想办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刘某将30000元钱和相关材料送到我的彩票站,我让我妻子刘某某给宁某某汇了30000元钱;上述4个人都参加了厂办大集体改革,都领取了补偿金,他们没有参加过工作,他们的工作关系是后办理的,他们不符合参加大集体改革要求的事实;

34、证人秦某某的证言证实,大概是2016年4、5月份,我跟蔡某说我媳妇张某某没有工作单位,没有退休,蔡某说他有认识人能办,需要30000元钱,我跟蔡某说先给他15000元钱,蔡某同意后,我把张某某的身份证、户口复印件、照片及15000元钱交给了蔡某,2016年8、9月份,我让张某某把剩下的15000元钱打到了蔡某的银行卡里,事情办成后,张某某领取了10000多元钱的经济补偿金,张某某是在双鸭山市仁和化工厂参加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她没有在仁和化工厂上过班,不是仁和化工厂的大集体职工,她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要求的事实;

3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4月份的时候,我丈夫秦某某跟我说蔡某有认识人能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拿身份证、户口复印件、照片和30000元钱就能办,秦某某想给我办,我同意后,秦某某把我的身份证、户口复印件、照片和15000元钱送到了蔡某的彩票站,事情办成后,我把剩下的15000元钱给蔡某打到了他的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里,我领取了11000多元钱的经济补偿金,我是在双鸭山市仁和化工厂参加的改革,我没有在仁和化工厂上过班,不是仁和化工厂的大集体职工,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36、刘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在2016年参加了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大集体改革,我的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事都是我姐刘某找他的朋友蔡某办理的,我给蔡某拿了30000元钱,实际上,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不符合参加改革的条件,我领取了16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37、证人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份,我通过黑龙江省新闻知道双鸭山市开始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新闻中公布了双鸭山有资格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企业名单,我看到了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名字,我认识该厂的留守厂长纪某某,我问纪某某不是正大化工厂的职工,能不能套用正大化工厂的这次并轨机会,参加并轨,纪某某说试试看,之后,我给纪某某打电话说要将借用正大化工厂的名义参加改革人员的材料给他送去,共计20本材料,纪某某说让我送到他的家里,我到他家里后把材料交给他了,当时,马某某在帮他填表,做申报材料,这些参改档案最后都通过了审核,这些人都不是大集体改革所要求的企业职工;马某某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会计,我办理厂办大集体改革这件事情,需要经过纪某某的同意,马某某的协助,所以,我给他俩好处费,我与纪某某商量过,我每本档案给他3000元钱的费用,纪某某与马某某都同意了;我共计分两次给他俩29万元,一次是在2017年4、5月份,我在宝渔都饭店附近在纪某某的车里把15万元给了马某某,第二次是在2017年9、10月份左右,我给纪某某和马某某共计14万元,之前,我与纪某某和马某某商量过一共给他俩拿30万元,他俩也同意了,但因为马某某的亲戚在我这里办理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没给我钱,所以,我与纪某某、马某某说从给他们的钱中减少1万元,纪某某与马某某都同意了;我在化工厂办过93人,大多数我都收钱了,有通过中间人给我拿钱的,中间人包括刘某某、黄某某、黄某某、刘某某、武某某、王某某,纪某某也找我给别人办过工作关系,也有直接找我办理的;中间人黄某某帮我联系想办理的人员共计20人,我共计收取了505000元,其中,我收取朱某某25000元、梁某某30000元钱、于某某30000元钱、杨某某25000元钱、李某某25000元钱、杨某某30000元钱、李某某25000元钱、朱某某30000元钱,上述人员是在仁和化工厂办理的参改,我收取李某某25000元钱、刘某某30000元钱、王某某25000元钱、赵某某25000元钱、贾某某25000元钱、韩某某25000元钱、王某某20000元钱、张某某25000元钱、付某某30000元钱、韩某某25000元钱、张某某和杨某某30000元钱,上述人员是在白酒厂办理的参改;王某找我办理的人员有2人,我共收取40000元钱,一个是他岳父白某某,王某给我拿了15000元钱,他是在化工厂办理的参改;另一个是张某某,王某给我拿了25000元钱,她是在白酒厂办理的参改;王某的亲属王某某找我办理的人员有3个人,他一共给我拿了60000元钱,包括王某某、季某某、刘某,这三个人都是在白酒厂办理的参改;刘某某找我办理的人员共计28人,一共给我422000元钱,我给刘某某15000元钱的辛苦费,其中,我收取陈某某15000元钱、范某某30000元钱、常某某20000元钱、高某3000元钱、王某某20000元钱、孙某某20000元钱,上述人员是在白酒厂办理的参改,我收取陈某某20000元钱、姜某某20000元钱、孙某某4500元钱、张某某19500元钱、王某20000元钱、刘某20000元钱、王某某20000元钱、李某某19000元钱、张某某20000元钱、李某某25000元钱、费某某20000元钱、郑某4000元钱、王某某22000元钱、王某某5000元钱、王某某5000元钱、张某某5000元钱、赵某某15000元钱、何某某15000元钱、李某某15000元钱、于某某15000元钱及王某某15000元钱,我没有收取关某某的钱,上述人员是在化工厂办理的参改;纪某某找我办理了8个人,一共给我215000元钱,其中,我收取孟某某和孟某某共计50000元钱、徐某某和徐某某共计50000元钱、胡某某35000元钱、宋某某20000元钱,上述人员是在纪某某的化工厂参改的;我收取了冯某某30000元钱、刘某某30000元钱,这两人是我拿到白酒厂参改的;武某某找我办理了9个人,共计给我60000元钱,包括程某某、谢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武某某、梁某某、张某某、陈某、田某某,其中武某某、梁某某、张某某、陈某、田某某是在化工厂办理的参改;蔡某找我办理了5个人,共计给我120000元钱,其中,我收取刘某30000元钱、张某某30000元钱、史某某25000元钱、史某某25000元钱、宋某某10000元钱,其中刘某和张某某是在化工厂办理的参改;刘某某找我办理的人员包括付某某,我收取她20000元钱,许某某有档案,他没有花钱,他是在化工厂参改的;李某某找我办理了4个人,我共计收取了60000元钱,其中,我收取谢某某、代某某、徐某某、闫某某每人15000元钱,她们都是在化工厂办理的参改;林某某找我办理了3个人,我共计收取了115000元钱,其中,我收取刘某某35000元、马某某40000元钱、刘某某40000元钱,她们都是在化工厂办理的参改;黄某某找我办理的人员有7个人,我每人收取了30000元钱,我共计收取了210000元,这7个人包括包某某、郭某某、祖某某、孟某某、段某某、王某某、马某某,程某某有档案,我没有收她的钱,她是在化工厂参加的改革,黄某某还找我办理了一些人,我将这些人的档案关系弄进了档案局,但是没有参加改革,当时,黄某某按照每人30000元钱的标准给我的钱,这些人包括姚某、杨某、左某某、张某某、何某某、任某某、王某某、艾某某、李某某、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焦某某、刘某、蒋某某、王忠平、潘某某、赵某某、宗某某、曲某某、刘某某、薛某某、陈某,我帮这些人办理工作档案,是按照每人5000元钱办理的;我的舅舅王某某找我办理了2个人,我舅妈李某某找我办理了5个人,每个人我都收取了好处费,共计107000元钱,其中,我收取韩某14000元钱、李某某20000元钱、吴某20000元钱、彭某某20000元钱,这4个人是在白酒厂办的参改,我收取李某4000元钱、张某某4000元钱、常某25000元钱,这3个人是在化工厂参加的改革;直接找我办理的人员还有陈某某,我收取她20000元钱;黄某某,我收取她3000元钱;张某某,我收取她3000元钱;石某某,我收取她20000元钱,石某某是石某某联系我帮给她办理的;郝某某是杨某某联系我找我帮她办理的,我收取她12000元钱;王某某是我找人办理的,我收取她20000元钱;王某某,我收取她20000元钱;常某某,我收取她23000元钱;闫某某,我收取她5000元钱;闫某某是邹某某找我帮她办理的,邹某某给我拿了20000元钱;刘某某参加改革的事情是我办理的;宫某某,我收取她20000元钱;赵某,我收取了20000元钱;在化工厂参改的人员还有:刘某某,我收取他20000元钱,他是刘某某找我帮他找人办理的;刘某某是张某找我帮她找人办理的,我收取了22000元钱;杨某某是孙某某找我帮他找人办理的,我收取了20000元钱;宋某某是纪某某的大舅哥,我跟他商量每人是15000元钱,张某某是宋某某找我帮她找人办理的,我收取她21500元钱;张某和张某也是通过宋某某找我帮他们找人办理的,我收取他们每人15000元钱;高某某是通过唐某某找我帮她找人办理的,我收取了25000元钱;邹某某,我收取他30000元钱;赵某某,我收取他20000元钱;郝某某,我收取他25000元钱;宋某某,我收取她40000元钱;黄某和那某某是通过赵某找我让我帮她们找人办理的,我收取了黄某40000元钱及那某某25000元钱;王某某,我收取她15000元钱;王某某找我办理的人员有:范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及邹某某,我每人收取他们20000元钱;王某某,我没有收取她的钱;杨某某是杨某某找我办理的,我收取她10000元钱;矫某某,我收取他20000元钱;程某某、于某某是王某某找我让我帮她们找人办理的,我收取她们每人20000元钱;姜某某是我亲属杨某某找我让我帮她找人办理的,我没有收钱;惠某某,我收取她10000元钱;张某某,我收取她15000元钱;杨某某是杨某某找我让我帮她找人办理的,我收取了10000元钱;王某某是王某某找我让我帮她找人办理的,我收取了10000元钱;都某某是赵某某找我让我帮他找人办理的,我收取了5000元钱;闫某某是纪某某找我让我帮她找人办理的,我收了纪某某20000元钱;王某找我给他的爱人蒋某某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他给我拿了35000元钱,她在化工厂参改的;我给黄某某办理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他是在仁和化工厂参加的改革,参改之后,他给我拿了不超过3000元钱;黄某某曾找我给王某、王某某办理工作关系,给王某办,黄某某给我拿了30000元钱,给王某某办,黄某某给我拿了25000元钱;刘某某曾找我给尤某某办理工作关系,刘某某给我拿了15000元钱;杨某是双鸭山市档案局的主任,查档案都需要经过她,我通过我的朋友刘某某认识她的,我给别人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由于他们不符合国家政策的规定,他们都不是集体职工,我需要档案局给他们制作一份工作关系底根,给我出具《固定工人录取证存根》和《集体所有制工人录用登记汇总表》,我给杨某打电话问她能不能帮我出具《固定工人录取证存根》和《集体所有制工人录用登记汇总表》,她同意后,让我把参改人员的名单和出生年月告诉她,第一次,我找杨某办理了2个人的档案,每人7000元钱的好处费,之后,我跟杨某说每人7000元贵,杨某说那就每个人给5000元钱吧,我同意了;我给杨某共计送了111万元,其中,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事,我找杨某给139个人办理了录取汇总表,钱是按照每个人5000元钱的标准给杨某的,我给她送了69.5万元,我给没有参加改革的人员共计103人办理工作关系时,我给杨某拿了41.5万元,这103人中有20个人没有给杨某拿钱,有83人是按照每人5000元钱的标准计算的,我共计给她拿了41.5万元,我给杨某的钱有636800元钱是现金,有473200元钱是通过银行卡转账给的;我办理的这些人多数没有工作关系,有的是国企工作关系不是厂办大集体人员,他们都是听别人说我能办理工作关系,人托人的找我,我送礼的钱是他们拿来的;我给杨某送钱是为了给那些没有工作关系的人员办理工作关系,我给纪某某和李勇明送钱是为了让那些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人通过企业的审核,把名字报到上级主管部门工信委;我收到钱后共计给纪某某和马某某29万元,给白酒厂李勇明和李勇千21万元,给杨某按照每人5000元钱算的账,我和杨某最后算总账时有20个人没有算钱的事实;

38、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找宁某某办理的大集体工作关系,我问宁某某需要多少钱,他说20000元钱-30000元钱,之后,因为我的年龄大,还有一两年就退休了,我花的钱就多了,我的女儿王某某给宁某某拿了40000元钱,办成后,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我在该厂参加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我领取了17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上过班,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39、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宋某某是我的母亲,2016年左右,我的母亲让我给宁某某送关于办理大集体工作的材料,包括我母亲的照片、身份证及户口复印件,我给他材料时,我问宁某某我母亲办工作得花多少钱,宁某某说4万元钱,之后,我从家里拿了4万元钱交给了宁某某的事实;

40、证人郝某某的证言证实,大概在2016年4、5月份,我与宁某某一起吃饭时跟他说能不能给我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他说能办,得拿2.5万元的好处费,我同意后给宁某某送了2.5万元,办成后,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我在该厂参加了改革,我领取了12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该厂上过班,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事实;

4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夏天,我和宁某某吃饭时听他说能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我就想帮助我家亲属范某某和邹某某办理大集体工作,我问宁某某需要花多少钱,他说一个人2万元钱好处费,之后,我问范某某和邹某某是否同意办理,他俩同意办理后,先后每人分别给我拿了2万元钱,我把钱给宁某某送去了,事情办成后,他俩的大集体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他俩参加了大集体改革,都领取了经济补偿金,范某某和邹某某都没有在该厂上过班,他们之前没有工作,他们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事实;

42、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7、8月份,我听说能办大集体工作,我就问我姐夫王某某有没有认识人帮我办理大集体工作,之后,王某某告诉我说能办,需要2万元钱和我的照片、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我同意后,给王某某送了2万元现金,事情办成后,我的大集体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我参加了该厂的改革,我领取了1万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该厂上过班,我之前没有工作,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事实;

43、证人邹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7、8月份,我小舅子王某某跟我说他有认识人能办大集体工作,需要花2万元钱,我同意办后,给了王某某2万元钱,事情办成后,我的大集体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我参加了该厂的改革,我领取了1万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该厂上过班,我之前没有工作,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事实;

44、证人邹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8月份,我与宁某某在一起吃饭时他说他能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需要花30000元钱的好处费,问我办不办,我同意后给他送了30000元钱现金,事情办成后,宁某某告诉我说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我在该厂参加了改革,我领取了15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该厂上过班,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事实;

45、赵某某的证明材料证实,宁某某跟我说他有能力办理大集体并轨退休,我就把我于1979年在矿务局新立矿参加工作的事情跟他说了,他说有矿务局档案就好办多了,他能把我的档案转到集体单位,需要花点钱,我同意后给他拿了2万元现金,之后,他告诉我说事情办好了,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仁和化工厂,我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4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宁某某是朋友,他跟我说他能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需要4万元钱,我说我现在没有钱,你帮我先办着,办成后,我的工资你先开,等开够4万元钱,你再把工资卡给我,他同意了,之后,事情办成了,我在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参加了改革,我领取了15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事实;

47、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我的朋友唐某某找宁某某帮我找人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她跟我说需要花25000元钱,我同意办理后,我给宁某某拿了25000元钱,事情办成后,我参加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的改革,我领取了12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该厂上过班,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事实;

4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刘某某是我的妻子,2016年,我找我的朋友宁某某帮找人给她办理了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宁某某说得花3、4万元,我给宁某某送了4万元钱,包括补交养老保险费,事情办成后,宁某某告诉刘某某说她的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刘某某在该厂参加了改革,领取了13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宁某某跟我说他给刘某某补交了17000多元的养老保险费,刘某某没有在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上过班,她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49、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宁某某是朋友,他跟我说他有关系能办理大集体工作,我没有在意,2016年5、6月份,我同事佟某某找我让我帮忙找人给他的同学那某某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我找宁某某帮忙,宁某某同意后说需要2.5万元好处费,我告诉了佟某某,过了几天,佟某某把那某某的2.5万元钱给我送来了,我把钱交给了宁某某;我家亲属黄某找我也想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我找宁某某帮忙,宁某某跟我说现在需要4万元钱的好处费,我告诉了黄某,黄某同意办理后给我送了4万元钱,我把钱给宁某某送去了;黄某和那某某的大集体工作关系都办成了,她俩的工作关系都落在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她俩之前没有工作,不是这个厂子的职工的事实;

50、证人佟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5、6月份,我听赵某说他有认识人能办理大集体工作,我问他能不能帮我的同学那某某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他答复我说能办,需要拿2.5万元钱的好处费,那某某同意办理后给我拿了2.5万元钱,我把钱给了赵某,之后,赵某告诉我说那某某的工作办成了,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那某某在该厂参加了改革,领取了经济补偿金,那某某在该厂没有上过班,她不是这个厂的职工,她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事实;

51、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春天,我找赵某帮忙找人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赵某说能办,需要我准备4万元钱,我同意后给他送了4万元钱,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我参加了该厂的改革,我领取了12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该厂上过班,我不是这个厂的职工,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事实;

52、证人那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5、6月份,我找我的同学佟某某帮我找人办理工作,佟某某告诉我说需要2.5万元钱,我同意后给他2.5万元钱,事情办成后,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我在该厂参加了改革,我领取了13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该厂上过班,我不是该厂职工,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事实;

53、证人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夏天,我大姑姐邵某某跟我说她认识一个叫宁某某的人能办大集体工作关系,需要花1万元钱,我同意办理后给宁某某送了1万元钱,事情办成后,我在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参加了大集体改革,我领取了12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该厂上过班,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邵某某于2017年因病去世的事实;

5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姜某某是我的兄弟媳妇,与我弟弟离婚了,我听说宁某某能办理工作后,我找他给姜某某办理工作,姜某某领取了10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她没有给宁某某好处费;我和郝某某聊天时说起我帮助姜某某办理工作的事情,郝某某请我帮她也办理工作关系,我找我姨家的妹夫宁某某帮她找人办理工作关系,事情办成后,郝某某领取了14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她又额外给我拿了15000元钱,我把近30000元钱交给了宁某某,让宁某某帮郝某某交社保钱的事实;

5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找我同学宁某某给程某某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程某某给我拿了20000元钱现金,我把钱给宁某某送去了,之后,宁某某打电话告诉我说事情办完了;2016年5月份,我的朋友于某某问我能不能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给宁某某打电话问了一下,宁某某说能办,我就把宁某某的电话号码告诉了于某某,她与宁某某直接联系的,于某某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告诉我说事情办完的事实;

56、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冬天,我跟王某某说起有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退休的事,王某某说他有个朋友能办理,我就请王某某帮忙办,王某某给我介绍了宁某某,之后,我和宁某某电话沟通,我给宁某某送了2万元钱,事情办成后,我在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参加了大集体改革,我领取了10000多元钱,我没有在该厂工作过,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事实;

57、韩晓岭的情况说明证实,我爱人叫路某某,我爱人在2016年参加了双鸭山市仁和化工厂的大集体改革的事实;

58、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大概是2015年,都某某跟我说他弟弟都某某没有工作,我听说赵某某能办工作,我就找赵某某给都某某找人办理工作,赵某某说需要2万元钱,都某某同意后给我拿了2万元钱,我把钱交给了赵某某的事实;

59、证人都某某的证言证实,都某某是我的弟弟,他于1985年开始在仁和化工厂工作,负责装卸煤,干了十几年,之后没有活,就不干了,2015年,我找刘某帮我的弟弟找人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给他拿了2万元钱,事情办成后,都某某在双鸭山市仁和化工厂参加的改革,他领取了10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都某某没有工作关系,他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事实;

60、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份,我丈夫齐玉良的外甥胡某某跟我说现在双鸭山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能退休,需要拿50000元钱,问我办不办,我同意后给他送了50000元钱现金,事情办成后,我在仁和化工厂参加了改革,我领取了大概15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不是该厂的职工,我没有在该厂工作过,我不符合参加改革要求的事实;

6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找我的同事宁某某给我的哥哥刘某某办理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给宁某某20000元钱,刘某某领取了12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刘某某一直没有工作关系,他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62、证人麻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我找宁某某办理的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在仁和化工厂参加了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没有给他拿钱,我领取了13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6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年初,我找我的朋友宁某某帮助我的远方亲戚杨某某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杨某某给我拿了20000元钱,我把20000元钱给宁某某送去了,2016年7月,宁某某告诉我说工作关系办完了,杨某某直接参加了厂办大集体改革,杨某某领取了大概14000元的经济补偿金,杨某某没有参加过工作,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64、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找王某某办理的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我给他拿了20000元钱现金,2016年11月份,我领取了12370元的经济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我没有在该厂工作过的事实;

65、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找宁某某给我自己和我的两个姐姐杨某某和杨某某办理过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关系办完后,杨某某和杨某某每人给宁某某10000元钱,是我交给宁某某的,我没有给宁某某好处费,我们三个人是在正大仁和化工厂参加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杨某某领取了13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杨某某领取了12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领取了12000元的经济补偿金,之后,我把杨某某和杨某某每人拿的5000元钱好处费转交给了宁某某,我们三个人的档案都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我们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66、杨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我参加了双鸭山仁和化工厂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的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事情都是通过杨某某找宁某某办理的,我一共给他拿了15000元钱,其中,办理工作关系,我通过杨某某给宁某某拿了10000元钱,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通过杨某某给宁某某拿了5000元钱,我领取了13000元的经济补偿金,实际上,我不是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67、杨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我参加了双鸭山仁和化工厂的大集体改革,我的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都是通过杨某某找宁某某办理的,我一共给他拿了15000元,其中,办理工作关系,我通过杨某某给宁某某拿了10000元钱,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通过杨某某给宁某某拿了5000元钱,我领取了12000元的经济补偿金,实际上,我不是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68、证人洪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左右,我通过纪某某与宁某某认识,2016年3、4月份,我找宁某某帮我找人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宁某某说需要2万元钱,我跟宁某某说你先办着,等我有钱了再把钱给你,宁某某同意了,大约9、10月份,宁某某告诉我说事情办完了,工作落在了仁和化工厂,我参加了化工厂的改革,我领取了经济补偿金,我没有上过班,我没有给宁某某办事的费用的事实;

69、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我找宁某某办理的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办理工作关系时,我给宁某某拿了10000元钱,我领取了12000元左右的经济补偿金,之后,我又给宁某某拿了5000元钱,我是在仁和化工厂参加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没有在这个厂工作过的事实;

70、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宁某某与我的丈夫蔡某是好朋友,我找宁某某帮付某某、徐某某、王某某、曲某某、崔某某、董某某、于某某等人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付某某给宁某某拿了20000元钱,徐某某没有给宁某某拿钱,王某某是我打电话告诉他将档案直接给宁某某送去,再给宁某某拿5000元钱,我把宁某某的电话号码告诉了王某某,他俩直接联系的,他们三个人办成后,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他们三个人的档案都不是仁和化工厂的,他们不符合要求的事实;

71、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找我家亲戚刘某某给我办理的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没有花钱,办成后,我领取了10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在仁和化工厂参加的改革,我的档案不是仁和化工厂的,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72、证人武某某的证言证实,我通过宁某某帮亲戚朋友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其中,武某某、张某某、梁某某,这些人我没有要钱;陈某某、陈某某,由于我欠陈某某20000元钱左右,我没要他俩的钱;张某某、陈某、田某某,我收了她们每人10000元钱;谢某某给我拿了5000元或者6000元钱;我一共收了他们35000元或36000元,我一共给宁某某拿了60000元钱的好处费,上述人员均办成了的事实;

73、证人武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我老叔武某某帮我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没有拿钱,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正大仁和化工厂,我领取了7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工作的事实;

74、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8月份,我找武某某帮我找人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武某某找宁某某给我办理的,我的工作关系之前在双鸭山市岭东床单厂,之后,宁某某把我的工作关系拿到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事情办成后,我领取了16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上过班,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事实;

7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宁某某的舅舅王某某是多年好友,宁某某家搬到我家单元楼10楼居住后,我们就熟悉了,我找宁某某给别人办理过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事情,我共计给他介绍了28个人,有27个人都给宁某某拿了钱,这28个人包括陈某某、范某某、王某、陈某某、常某某、孙某某、刘某、王某某、郑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高某、赵某某、王某某、何某某、李某某、孙某某、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姜某某、费某某及关某某,其中,王某、陈某某、刘某、王某某、张某某、姜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及常某某每人分别拿了20000元钱;陈某某、赵某某、何某某、于某某及王某某每人分别拿了15000元钱;孙某某拿了4500元钱;郑某拿了4000元钱;王某某拿了22000元钱;王某某、王某某及张某某每人分别拿了5000元钱;高某拿了3000元钱;张某某拿了19500元钱,李某某拿了19000元钱,李某某拿了25000元钱;范某某拿了30000元钱,关某某没有拿钱;我嫂子的侄女陈某某说她想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找宁某某帮忙,宁某某同意后,陈某某给我拿了15000元钱,我将该笔钱给了宁某某;我妹妹刘某某的同学范某某说她想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找宁某某帮忙,宁某某同意后说她得需要30000元钱,范某某给我拿了30000元钱,我将该钱给宁某某送去了;陈某某的丈夫徐某某跟我是在一个工地打工的,他找我帮陈某某找人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找宁某某帮忙,她通过我给宁某某拿了15000元钱,办成后,又给宁某某拿了5000元钱;姜某某是我朋友刘某某的妻子,她找我帮她找人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找宁某某帮忙,她通过我给宁某某拿了15000元钱,事情办成后,又给宁某某拿了5000元钱;常某某是我的邻居,她找我帮她找人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找了宁某某,宁某某说要20000元钱,之后,她通过我给宁某某拿了20000元钱;孙某某与我是同行,他有大集体工作关系,他跟我说他想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找宁某某帮忙,宁某某说要孙某某领取经济补偿金数额的一半作为好处费,孙某某同意后,他给宁某某拿了4500元钱好处费;张某某是他的岳母张某某找我帮忙找人给他办理的,第一次给宁某某拿了15000元钱,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又拿了4500元钱;王某是我妹妹的兄弟媳妇,她说想办理工作关系,我找宁某某帮忙,宁某某说要15000元钱,王某同意后给我拿了15000元钱,我把钱给宁某某送去了,王某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又给宁某某拿了5000元钱;刘某是我侄女,她跟我说想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跟宁某某说了这事,宁某某说要20000元钱费用,刘某同意后,通过我给宁某某拿了20000元钱;王某某、王某某和王某某是兄妹,王某某与我是邻居,她找我帮王某某、王某某及她自己找人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其中,王某某没有工作关系,宁某某要了15000元钱办事费用,他们领取完经济补偿金后,每人给宁某某拿了5000元钱;李某某与郑某是夫妻,他俩找我帮忙找人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李某某第一次给宁某某拿了15000元钱,她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又给宁某某拿了4000元钱,郑某有工作关系,他领取补偿金后给宁某某拿了4000元钱;李某某找我帮忙找人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她第一次给宁某某拿了20000元钱,她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又给宁某某拿了5000元钱;张某某是我在打工时候认识的,她找我帮忙找人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找宁某某帮忙后,她第一次给宁某某拿了15000元钱,她在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又给宁某某拿了5000元钱;王某某是我住河西时候的邻居,她找我帮她找人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找宁某某帮忙后,她给宁某某拿了15000元钱,她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又给宁某某拿了7000元钱;我和费某某是工友,她找我帮她找人办理退休,我找到宁某某,宁某某同意办理后,费某某一共给我拿了70000元钱,这钱包括办工作关系、养老保险和退休,后来,她把领取的经济补偿金全额15000元钱也给了我,我给宁某某30000元钱,我给她交养老保险交了17000多元,现在还剩37000元左右在我这,用于日后给她交剩余的养老保险费;关某某是我小舅子,我找宁某某给他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宁某某没有要钱;张某某是我的朋友,他找我帮他找人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找宁某某帮忙,宁某某没有提要钱的事,张某某领取经济补偿金后给我拿了5000元钱,我把钱给宁某某送去了;于某某是我朋友于某某的妹妹,于某某找我帮于某某找人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宁某某让她拿了15000元钱;高某是我打工时认识的,2014年,我找宁某某帮找人给他办理工作关系,宁某某向他要了3000元钱的好处费;赵某某的丈夫岳某某与我是同一个工地的,岳某某找我给赵某某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找宁某某帮忙,宁某某同意后,收了她15000元钱;何某某与我是一个工地的,他找我帮他找人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找宁某某帮忙,宁某某说要15000元钱,何某某同意后,给我拿了15000元钱,我把钱交给了宁某某;王某某和孙某某都是孙某某找我帮找人给她俩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和孙某某是朋友,我找宁某某帮忙,宁某某说每人20000元钱,之后,孙某某给我送了40000元钱,我把钱给宁某某送去了;李某某的丈夫白某某和我是好朋友,白某某找我给李某某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找宁某某帮忙后,宁某某说需要15000元钱,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再拿5000元钱,她同意后,一共给宁某某拿了20000元钱;王某某是我朋友孙某某的嫂子,孙某某和王某某找我帮忙找人给她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找宁某某帮忙,宁某某说需要15000元钱,他们同意后给我拿了15000元钱,我把钱给宁某某了;上述人员领取补偿金后,我给宁某某钱的时候,宁某某给我15000元钱,他说给我点辛苦钱的事实;

76、张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在2016年参加了双鸭山仁和化工厂的改革,我的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事情是托刘某某找他人办理的,我给他拿了15000元钱,实际上,我不是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我领取了10000元钱的经济补偿金,我给刘某某又拿了5000元钱的事实;

77、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我的丈夫徐某某找刘某某给我办理了工作关系,他给刘某某拿了15000元钱,刘某某帮我办理的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领取了10800元的经济补偿金,又给刘某某拿了5000元钱,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78、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4月份,我找刘某某办理的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是在化工厂申报参加的改革,我领取了12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给刘某某拿了4500元钱的好处费,我原工作关系在双鸭山市教育局工程公司,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79、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我找刘某某帮我的妻子陈某某办理的工作关系,我给他拿了15000元钱,陈某某参加了厂办大集体改革,她领取了10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后,又给刘某某拿了5000元钱的好处费,陈某某没有工作关系,她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80、李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在2016年参加了双鸭山仁和化工厂的大集体改革,我的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事都是刘某某找他人办理的,我给他拿了15000元钱,之后,我领取了8000元的经济补偿金,我又给刘某某拿了4000元钱,实际上,我不是双鸭山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81、王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是在2016年参加的仁和化工厂的大集体改革,我的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事都是我姐找人办理的,档案调入该单位时,我姐花了15000元钱,我获得经济补偿金10000零点,又拿出5000元钱的事实;

8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妹妹王某某找人帮我和她自己办理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俩的工作关系都落在了仁和化工厂,我领取了12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王某某跟我说需要拿5000元钱给办事的人,我同意后给王某某拿了5000元钱,实际上,我不符合政策要求,我不是仁和化工厂的员工,我是为了获得厂办大集体改革的经济补偿金,才找我妹妹王某某帮我把工作关系落在仁和化工厂的事实;

83、刘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于2015年下半年找刘某某办理的大集体工作关系,我给他拿了20000元钱,我领取了11800元的经济补偿金,实际上,我不是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8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我找我姨家的大哥刘某某办理了工作关系,我给他拿了15000元钱,之后,他告诉我说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正大仁和化工厂,2016年,我参加了该厂的大集体改革,我领取了15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给刘某某拿了5000元钱好处费,实际上,我没有在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工作过的事实;

8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岳母张某某通过刘某某找人给我办理的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化工二厂,我岳母为了给我办理工作关系给刘某某拿了15000元钱,经济补偿金下来后,我给我岳母拿了4500元钱,让她交给刘某某,实际上,我不是化工二厂的工人,我没有在该工厂上过班,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86、郑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在2016年参加了双鸭山仁和化工厂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的工作关系是双桦煤矿的,我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事是托刘某某找他人办理的,我给刘某某拿了4000元钱,之后,我领取了11500元的经济补偿金,实际上,我不是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87、李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在2016年参加了双鸭山仁和化工厂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的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事都是刘某某找人办理的,我给他拿了20000元钱,之后,我领取了1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我又给刘某某拿了5000元钱,实际上,我不是该厂的职工,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88、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份的一天,我找我的朋友刘某某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事情办成后,我领取了12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给刘某某拿了5000元钱,我是在正大仁和化工厂参加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的档案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是第一炼铁厂的,我不是大集体工人,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89、王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在2016年参加了双鸭山仁和化工厂的改革,我的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事情是托刘某某找人办理的,我给他拿了15000元钱,实际上,我不是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我领取了14000元钱的经济补偿金后,给刘某某又拿了7000元钱的事实;

90、费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于2015年找刘某某帮我找人办理工作关系、养老保险及退休,我共计给他拿了70000元钱的事实;

9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小叔子孙某某认识刘某某,孙某某找刘某某帮我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给刘某某拿了15000元钱,事情办成后,我领取了大概13000元的经济补偿金,我在化工厂参加的改革,我没有在该厂工作过的事实;

92、于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参加了双鸭山仁和化工厂的改革,我的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事情是托刘某某找人办理的,我给他拿了15000元钱,实际上,我不是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我领取了10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9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以前没有工作关系,我和我的丈夫白某某通过刘某某找人为我办理了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给刘某某拿了15000元钱,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2016年8月份,我在该厂参加了改革,我领取了10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之后,我又给刘某某拿了5000元钱的事实;

94、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刘某某与我的丈夫岳某某是朋友,我丈夫说刘某某有认识人能办理工作关系,之后,我通过刘某某找人办理的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给刘某某拿了15000元钱,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我在该厂参加了改革,但我没有在这个厂上过班,我领取了12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95、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通过刘某某找人办理的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给刘某某拿了15000元钱,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我在该厂参加了改革,但我没有在这个厂上过班,我领取了10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9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宁某某是我亲姐姐的儿子,我找他帮我侄子李某、侄媳妇张某某及我家邻居的姑爷常某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李某和张某某一共给我8000元钱好处费,常某给我5000元钱好处费,我从常某的好处费中自留了1000元钱,剩余的12000元钱,我给宁某某送去了,李某、张某某和常某都是在正大仁和化工厂参加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李某大概领取了14000元的经济补偿金,张某某大概领取了15000元的经济补偿金,常某大概领取了9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他们三个人的档案都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他们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97、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夏天,我找我的姑父王某某给我的妻子张某某和我自己办理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俩都是在正大仁和化工厂参加的改革,我领取了大概13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张某某领取了大概15000元左右的经济补偿金,我给王某某一共拿了8000元的好处费,我和张某某都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们都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98、张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李某找王某某给我办理的参加双鸭山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大集体改革,我是在2016年参加的改革,一共给了王某某8000元钱,我领取了15000元的经济补偿金,实际上,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99、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找王某某给我的姑爷常某办理的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2016年办成的,办理工作关系时,给王某某拿了20000元钱,常某领取了11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之后,又给王某某拿了5000元钱的办事费,常某的工作关系是后办理的,他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要求的事实;

100、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宁某某是朋友关系,2016年,我找他给我的同学高某某的妻子刘某某、其妹妹高某某、其小姨子刘某某及马某某办理过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刘某某拿了40000元钱的好处费,刘某某拿了35000元钱的好处费,高某某拿了40000元钱的好处费,马某某拿了40000元钱的好处费,我把这些钱交给了宁某某,之后,高某某不想办理了,宁某某又把高某某的40000元钱返还给我,我把钱交给了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及马某某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她们三个人都没有工作关系,都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要求的事实;

10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林某某是我丈夫高某某的同学,2016年,我丈夫高某某找林某某给我和我的小妹妹刘某某、小姑子高某某办理工作关系,一共给林某某拿了11.5万元的好处费,其中办我的工作关系是40000元钱,刘某某是35000元钱,高某某是40000元钱,之后,高某某的工作关系没有办成,她的40000元钱又退给高某某了,我和刘某某的工作关系办成了,我俩的工作关系落在了化工厂,我领取了大约13000元的经济补偿金,刘某某领取了10000元左右的经济补偿金,我和刘某某都没有上过班的事实;

10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上半年,我找我的同学林某某给我的妻子刘某某、我小姨子刘某某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我一共给林某某拿了7.5万元钱,其中,刘某某办工作关系是40000元钱,刘某某办工作关系是35000元钱的事实;

10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宁某某是朋友,我找他帮我找人给我的外甥媳妇闫某某、我的同事解某某、解某某的朋友代某某及我的朋友徐某某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闫某某及徐某某每人拿了20000元钱好处费,解某某与代某某每人拿了25000元钱好处费,她们把钱交给我后,我交给了宁某某,事情办成后,她们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104、证人解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8月份,我找李某某帮找人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李某某说每人25000元钱,我跟我朋友代某某说了这事,她也同意办理,我俩每人拿了25000元钱给了李某某,事情办成后,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我参加了该厂的改革,我领取了8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代某某也领取了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这个厂上过班的事实;

105、代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在2015年办理了大集体工作关系,我的工作关系是通过我的朋友解某某找她的同事办理的,我给她拿了25000元钱,我参加了双鸭山仁和化工厂的改革,我领取了8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106、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春天,我找我的朋友李某某帮我找人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李某某同意后,我给她拿了20000元钱,事情办成后,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正大仁和化工厂,我参加了大集体改革,2016年,我领取了10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双鸭山正大仁和化工厂上过班的事实;

107、证人闫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春天,我的老姨李某某跟我说要给我办理工作关系,说得花20000元钱,我同意后给她拿了20000元钱,事情办成后,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正大仁和化工厂,我参加了大集体改革,2016年,我领取了10000元左右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双鸭山正大仁和化工厂上过班的事实;

108、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我姐张某某联系的人帮我办理的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给张某某拿了40000元钱,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仁和化工厂,我在该厂参加的改革,我领取10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不是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一直没有正式工作的事实;

109、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妹妹张某某联系的人帮我办理的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给张某某拿了40000元钱,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我在该厂参加的改革,我领取了10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该厂上过班的事实;

110、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份或者7月份,我找宁某某办理的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给宁某某15000元钱,我是在化工厂参加的大集体改革,我不是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的工作关系是后办理的,我没有在化工厂工作过,我领取大概12000元的国家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111、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份左右,我爱人王某找宁某某给我办理的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王某交给宁某某35000元钱,我是在双鸭山化工厂参加的大集体改革,我没有在化工厂工作过,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条件,我领取了国家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112、证人纪某某的证言证实,马某某是我的女儿,我的银行卡在她那里保管,2017年10月份,马某某让我陪她到龙江银行存一笔10万元,这笔钱是马某某的钱,用我的卡存的,这张龙江银行卡的卡号为XX,这张卡里有我的钱和马某某的钱,银行卡给马某某的事实;

113、纪某某龙江银行客户卡对帐单证实,2017年10月5日,纪某某名下的卡号为XX的龙江银行卡存入10万元的事实;

114、证人温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马某某是同事,她是我们发展煤矿的会计,2016年夏天,我找马某某帮我老婶刘某某和我家邻居冯某某找人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马某某告诉我说她俩每人准备4万元钱,她俩同意后,我们与马某某、纪某某在二马路宝渔都饭店旁边的一个冷饮厅见面,纪某某同意办理后,我老叔温某某与冯某某每人给纪某某4万元钱,事情办成后,她俩有了工作关系的事实;

115、证人温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份左右,我侄女温某某跟我说他们单位同事马某某能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问我是否给我爱人刘某某办理,当时,冯某某也在场,之后,温某某跟我说得花4万元钱,我和冯某某同意后,我俩与温某某到二马路宝渔都饭店旁边的一个冷饮厅与纪某某见面,温某某跟纪某某说让她给刘某某和冯某某办理工作关系和并轨,纪某某同意后,我和冯某某每人给他4万元钱,2016年10月份左右,我爱人刘某某领取了大概17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11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于1994年在双鸭山市技校土建班毕业后没有参加工作,后来在饭店和商场打工,我与正大(仁和)化工厂的财务人员马某某是同学,大概是2016年的夏天,我找马某某帮我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当时,我没有工作单位,我就跟马某某说能不能帮我办一下,需要花多少钱就跟我说,马某某说她看看能不能帮我办,2016年8月份的一天,马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给她送身份证复印件和档案,我把材料给马某某送去后,过了几天,我给马某某打电话问她能不能办,她说差不多,之后,我拿了3000元钱的好处费给马某某,2016年年底,马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领取补偿金,我领取了9000多元的补偿金,我没有在正大(仁和)化工厂工作过,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117、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份的一天,我听温某某说她单位的会计马某某能办理工作关系,我就让温某某帮我问问,之后,她告诉我说能办,但得需要4万元钱,我同意后拿着4万元钱与温某某、温某某到二马路宝渔都饭店旁边的一个叫宾客来冷饮厅与马某某、纪某某见面,我把4万元钱给了纪某某,在2016年10月份左右,我领取了14700元的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118、证人屠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与马某某是邻居,与她的弟弟马某某是同学,我们同学聚会时,我与马某某说起我的档案在市里人才中心放着,我没有工作单位的事情,马某某说他姐姐的单位现在进行体制改革,要帮我问问,过了几个月,马某某跟我说这个事情能办,2016年6、7月份,我把我的档案从人才中心取回来交给了马某某,并给马某某4000元钱,之后,马某某把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正大(仁和)化工厂,我参加了该厂的改革,我领取了6000多元补偿金的事实;

119、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与马某某是邻居,又是秀山矿的同事,大概是2015年,我跟马某某说我的工作关系找不着了,让她帮我找,马某某说行,同意帮我问问,过了几天,马某某约我和纪某某在二马路的一家小吃部见面,当时,我跟纪某某说让他帮我找工作关系,并跟他说我不能让他白找,纪某某就同意了,纪某某说我给你找工作关系,你得给我拿30000元钱,要不我就不给你办这事了,第二天,我就拿了30000元钱给了纪某某,纪某某给我写了收条,后来我把收条撕了,我在化工厂参加了厂办大集体改革,我领取了15750元的补偿金,我原来是岭西煤矿井下工人的事实;

120、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马某某是我大姐,她的工作单位是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她的单位在2016年进行改革时,曾临时雇用过我,2016年7月份,我姐要领我母亲到北京看病,她跟我说让我临时替她干点活,她与纪某某已经说好了,到时候会给我开工资,我同意了,我从2016年7月份开始一直工作到9月份左右,我姐陆续给我8000元左右的工资,我听我姐说她给我要了1万元钱的工资,钱在她那,我姐给我的钱也差不多了,我就没有再向她要过的事实;

121、同案犯纪某某的供述证实,2001年,双鸭山市化工局任命我担任仁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我接任时,该公司已经停产多年,资不抵债,工人不上班,我的任命实质是担任该公司的留守负责人,负责处理公司的遗留问题,我们公司的留守人员有三个人,除了我,还有杨某某和马某某,杨某某因病长期在外地生活,马某某是出纳员,负责财务和人事,工信委给我们开工资,一个月每人1500元,工资是三个月一开,我们公司属于国有企业,我们单位有一个下属服务公司,名称是双鸭山市正大化工厂劳动服务公司,企业性质是大集体,2015年3、4月份,市工信委召开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启动会议,根据会议下发的文件要求,我们单位符合条件,我们申请参加了这次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我作为国有企业和大集体的负责人,按照要求,负责对企业是否符合参改资格进行审核上报,审核通过后,对企业中符合参改条件的人员进行审核上报,通过后,上报至工信委厂办大集体综合科进行审核,马某某负责材料的准备、填写制作参改人员的审批表、登记表、职工身份认定表及与参改人员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我们单位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人员一共分了两批,第一批是276人,第二批补进去120多人,这些人员当中,有不符合条件的人,我也给上报了,并通过我做工作都通过了审批,其中有宁某某陆续找我让我帮他以我们单位的名义上报一些不是我们单位职工的人员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这些人员共计116人,包括于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宋某某、矫某某、陈某某、高某某、徐某某、宋某某、闫某某、孟某某、孟某某、冯某某、程某某、都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韩某某、孙某某、徐某某、洪某、许某某、杨某某、杨某、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范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王某某、邹某某、李某某、田某某、关某某、李某某、马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常某、孟某某、郑某、张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于某某、徐某某、解某某、王某某、刘某、薛某某、蒋某某、于某某、刘某、刘某某、邹某某、历某某、白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惠某某、朱某某、刘某某、梁某某、郝某某、陈某某、辛春、闫某某、张某某、于某、朱某某、干某某、张某某、于某、李某某、李某、高某某、那某某、陈某、王某某、姜某某、王某某、梁某某、刘某某、赵某某、代某某、黄某、赵某某、杨某某、高某某、田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武某某、肖某、张某某、张某、李某某、王某、李某某、武某某、何某某、王某、杨某某、孙某某、康某某、李某、李某某、陈某某,宁某某给我拿了这些人员的档案,我安排马某某帮他填写制作申报手续,之后,我拿到上级单位进行审批,当时,我对宁某某说你拿档案放在我们单位进行上报,我们要收费用,我说一本档案的费用2000元钱,宁某某说一个人给你3000元钱,我告诉马某某后,马某某说一本档案的费用3000元太少,得5000元钱,之后,宁某某给我和马某某一共29万元,分两次给的钱,第一次宁某某给我和马某某15万元,这15万元都给马某某了,第二次宁某某给我和马某某共计14万元,马某某分得5万元钱,我分得9万元钱,由于我欠马某某弟弟1万元钱,我从中又拿出1万元钱给了马某某,我一共收取宁某某9万元钱,马某某共收取宁某某20万元;在2016年厂办大集体改革过程中,马某某找我给高某某、李某某、屠某某、刘某某等人办理过参加改革,这些人都不是我们单位的人员,其中,高某某是马某某打工单位的井长,马某某跟我说高某某想办厂办大集体,问我能不能办理,我说高某某需要拿3万元钱,马某某说让他拿4万元,过了十多天,马某某约我说高某某要与我见面,我们在二马路一块豆腐饭店见面,高某某在吃饭过程中给我拿了4万元钱,吃完饭后,我从中拿出1万元钱给了马某某,马某某拿走5000元钱,剩下的钱给我了,我把3万元钱和高某某的相关材料交给了宁某某,我留下5000元钱,档案是宁某某弄的,高某某最后通过了审核;马某某的同学李某某和屠某某的档案是原始档案,我把她俩放到了我们单位参加了改革,我没有收取她俩的钱;2016年7月份期间,马某某跟我说她打工单位的出纳员和一个同事要办理厂办大集体的事情,问我能不能办理,我就问了宁某某是否还能办理,宁某某说行,之后,我就告诉马某某说能办,一个人最少25000元钱,马某某说我让她俩每人拿35000元钱,咱俩每人分5000元,我答应了,过了几天,马某某领着她俩到我家楼下找我,我们在哈哈冷饮厅谈办理厂改的事情,她俩分别拿出装钱的塑料袋交给了我,之后,我和马某某每人分得1万元钱,剩下的5万元钱和相关材料都交给了宁某某,这两个人不是在我们单位参改的,宁某某拿到其他单位参加了改革;马某某找我给她的兄弟媳妇刘某某办理参加改革,我没有同意,因为刘某某是农村户口,进入不了厂办大集体改革的范围,之后,马某某找宁某某办理的,我没有参与,宁某某给刘某某办理了关系,在我们单位上报的厂办大集体改革,通过了审核,马某某没有给我钱;李某某经手办理的在我单位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人员共计是108人,我共计收取了38.75万元,其中,胡某某、徐某、刘某某、吴某某、杨某某、范某某、赵某某、沈某某、杨某某、田某某、沙某某、胡某某、石某、董某某、刘某、杨某某、胡某某、冷某某、田某某及于某某,上述20人每人分别给我2500元钱;刘某某、景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付某某、王某某、关某某、关某某、关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李某、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欧某某、孟某某及韩某某,上述21人每人分别给我5000元钱;刘庆坤、孙某某、金某某、刘某某、牟某某、温某某、代某某、周某某、郭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范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朱某某、温某某、樊某某、高某某及胡某某,上述21人每人分别给我5500元钱;马某某、邵某某、弭某某、蔡某某、于某某、于某某、卢某某、赵某某、秦某某、孙某某及王某某,上述11人每人分别给我4000元钱;王某、王某某、杨某某、葛某某、张某某、付某某、范某某及孙某某,上述8人每人分别给我3000元钱;李某某给我8000元钱;薛某、曹某某及张某没有给我钱;刘某某、孙某某、王某某、胡某某、许某某、单某、车某、王某、孙某某、赵某某、武某某、范某某及杨某某,上述13人每人分别给我2000元钱;祝某某及潘某每人给我4500元钱;刘某给我2000元钱;他们都是在经过审批以后,陆续通过汇款或者直接拿现金给我的,他们给我钱时就向宋某某和李某某的银行卡里汇钱,钱汇过来后,我告诉宋某某帮我把钱取出来,我跟宋某某说这些钱是参改人员补交的养老金款;我爱人宋某某给我联系了20人左右,我收取了8.8万元,这些钱都用在厂改过程中花费了,宋某某没有得到钱;马某某的打工单位有3个人要办理参改,我帮他们联系让宁某某给他们办理,他们把钱交给我后,我跟马某某从他们每人给的钱中共计扣下3万元,我和马某某每人分1.5万元,剩下的钱都给宁某某了;宋某某是我朋友宋某某的大哥,2016年3月份左右,宋某某给我打电话找我帮她的媳妇徐某某和他的小姨子徐某某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改革,我问宁某某是否能办,宁某某说一个人需要2.5万元,之后,我告诉宋某某把材料和钱送过来,过了几天,徐某某和她的妹妹给我送了5万元钱,我把钱给宁某某了,宁某某弄的档案材料,在我单位参加了改革;2016年年初,我们化工厂的同志姚某跟我说他的媳妇孟某某没有工作,让我帮孟某某及孟某某的姐姐办工作关系,我找宁某某帮忙,宁某某说一个人需要2.5万元钱,过了几天,孟某某给我拿了5万元钱,我把钱给了宁某某,宁某某弄的这两个人的档案,在我们单位参加了改革;宋某某是我出钱给他办理的,当时我个人拿了2万元钱给了宁某某,宁某某办理的档案,他在我的单位参加的改革;我收到的钱一部分用在厂改费用上了,共计22万元,还有一部分钱在我手里的事实;

122、马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马某某出生日期等身份信息情况的事实;

12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证实,我是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出纳员,前期我们单位不生产,也不开工资,2005年,我买断了,2008年10月份左右,政府征用我们单位厂地,单位剩下纪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和我,2010年,刘某某退休了,我们三个留守人员的工资关系拿到了双鸭山市工信委,每月由工信委给我们三个人开工资,我们三个人是我们单位的留守人员,纪某某是留守负责人,他以前是我们厂的厂长,负责全面工作,我是出纳员负责做我和纪某某、杨某某的工资表,到工信委进行审批后领取工资,再向他们发放工资,杨某某身体不好,他什么也不管;2016年春天左右,我们化工厂进行了厂办大集体改革,当时,在改革中,我负责填报参改人员各种信息表格录入,包括参改人员补偿金的计算,有时我和纪某某拿着参加改革人员的人事档案到厂改办公室进行审核,具体工作都是纪某某安排我做的,参改人员名单是纪某某提供的,2016年4、5月份,参改人员工作档案先经过工信委设立的审档部门审核,再经过人社局档案审核,审核合格后,参改人员才能正常录入和上报,确定每人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我到财政部门履行报批程序,我经手的参加改革人员有180-190人,2016年7、8月份,我请假带我母亲到外地看病,我让我的弟弟马某某接替我的工作,纪某某同意了,后期,我听我的弟弟说他只帮纪某某跑参改人员养老保险的事情了,等我回来再接手时,参加改革的人员增加了60-70人,这些人是纪某某填报的;2016年7月份,纪某某让我根据他提供的一部分参改人员名单及这些人员领取经济补偿金数额,统计这些参改人员应当收取的钱数,他说各个审核部门都需要打点送礼,别再赔了,这些人员中有的不是我们单位的职工,有的不符合条件;我通过纪某某认识的宁某某,纪某某提供给我的参加改革人员名单中标注“宁”字的就是宁某某经手办理的人员名单,大概有100人左右;在我刚办理厂办大集体改革时,纪某某曾向我承诺不会让我白干,在参改人员经济补偿金发放之后,我多次向纪某某索要好处费,让他分钱给我,因为我也参与这项工作了,我给纪某某打电话说让他给我20万元,纪某某没有表态,2016年10月末或11月初,纪某某主动联系我让我到二马路宝渔都饭店附近取钱,我到时,纪某某和宁某某已经到了,宁某某把手里的钱共计15万元给了我,我把钱拿走了,由于还差5万元,我又打电话向纪某某要过几次,2017年夏天的一天上午10点左右,纪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五马路一家银行,我到那里后,看见纪某某在银行门口,宁某某在银行里面取钱,宁某某从银行里面出来后把装钱的纸袋递给了纪某某,记不清是他俩谁说的,纸袋里一共是14万元,纪某某从纸袋里面取出6万元钱交给了我,这6万元钱包含纪某某给我弟弟马某某工资10000元钱,剩下的钱被纪某某拿走了;两次给钱的时候就我、纪某某和宁某某在场;我给马某某5000-6000元钱;我收取宁某某给的21万元钱是宁某某找纪某某在我们单位办理了一批人进行参改所收取的好处费;我弟弟马某某的爱人刘某某曾经跟我说让我帮她办理工作关系,我跟纪某某说了这件事情,纪某某告诉我说让刘某某拿20000元钱,由于纪某某迟迟没有给我钱,我就很生气,之后,纪某某没有要这笔钱,刘某某没有工作,她的工作关系是纪某某找宁某某办理的,她不符合参改条件;通过我办理进入我们单位参加改革的人员有我的同学李某某,我收了她3000元钱;我在发展煤矿打工时认识的同事高某某,他给纪某某拿了3万元,纪某某给了我5000元钱好处费;我弟弟马某某的同学屠某某,她给我拿了5000元钱好处费,纪某某没有收她的钱;我还找纪某某给发展煤矿的出纳员温某某的两个朋友办理了参加改革,这两个人没有工作关系,他俩一共拿了不是7万元就是8万元,钱给纪某某了,纪某某给我1万元的好处费,这两个人没有落在我们单位;大集体改革中,我和纪某某收取的钱都是在我们单位参加改革人员的好处费,宁某某也是通过纪某某把他手里的人加进去的;综上,我一共收取好处费222000元钱,这些钱我购买理财产品了;2016年11月份左右,纪某某向宁某某给我要了15万元,该钱当时都放家里,在2017年10月5日,我到龙江银行购买了一笔10万元的理财产品,用我的母亲纪某某的银行卡办理的,卡号为XX,我于2017年12月22日购买了5万元的理财产品;后期我收到的5万元钱和我零星收到的2.2万元,我自己添了2.8万元,于2018年3月5日在龙江银行购买了10万元的理财产品,目前,我获利共计2117.26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纪某某是受双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派在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法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马某某与纪某某在双鸭山市进行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期间通谋有分有合,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0.2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有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案发后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马某某的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上缴国库。关于被告人马某某受贿数额的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接受温某某的请托,沟通联系纪某某为温某某的老婶刘某某及其邻居冯某某办理假的大集体职工档案及参加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纪某某承诺办理后联系宁某某为此二人办理,刘某某与冯某某二人是在双鸭山市白酒厂服务公司香槟饮料厂参加的改革,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与纪某某仅起到居间沟通的作用,二人并未利用其本人职务之便,为刘某某、冯某某谋取利益,其从刘某某与冯某某的行贿款中截留的1万元,不应认定为马某某的受贿数额。故马某某的受贿数额应为30.2万元。综上,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22年6月27日止)

二、被告人马某某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12000元及因其用违法所得购买理财产品所产生的孳息共计2117.26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桂杰

人民陪审员  刘明辉

人民陪审员  王 薇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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