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湘1022刑初546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14 阅读次数: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湘1022刑初546号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郴宜检刑诉〔2021〕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1、廖某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国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1、廖某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份,廖某某1和廖某某2在宜章县,两个人通过微信买卖微信号,每个微信号以190元到200元的价格购买,共计购买了300多个微信号,再通过自己“静养”之后,把这些微信号加价卖出。总共获利24000元,每人12000元。案发后,廖某某1、廖某某2已退还违法所得24000元到**机关。
被告人廖某某1、廖某某2均于2021年4月24日被**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某1、廖某某2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廖某某1、廖某某2买卖微信号的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申请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单等;2.被告人廖某某1、廖某某2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1、廖某某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某1、廖某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某某1、廖某某2均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廖某某1、廖某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积极退还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廖某某1、廖某某2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某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罚金已预缴纳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2022年4月17日止。被告人廖某某1自2021年4月24日至2021年6月1日被羁押三十九日已折抵刑期三十九日。)
二、被告人廖某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罚金已预缴纳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2022年4月17日止。被告人廖某某2自2021年4月24日至2021年6月1日被羁押三十九日已折抵刑期三十九日。)
二、被告人廖某某1所退赃款12000元、被告人廖某某2所退赃款12000元(均由**机关扣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机关扣押的犯罪工具手机、电脑等设备,交有权处理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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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张世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毛宇宏
书 记 员 欧生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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