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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催收非法债务罪】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11-12 阅读次数: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催收非法债务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

陈兴良《注释刑法全书》2022版第1655页:根据一段时间以来司法实践的情况,有的全国人大代表、有关部门、地方进一步提出行政司法机关对于催收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常存在认识不一致,特别是对于能否适用寻衅滋事罪,在实践中常存在疑虑,有的地方也存在一概以寻衅事罪定罪处罚的适用泛化问题,因此建议在刑法上对以暴力,软暴力等方式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做统一性规定。

第1657页:需要注意的是关于“非法债务”的认定。实践中有的债务是受害人通过签订虚假的借款协议“自愿”对财产性利益予以让与、抵押、交付、承兑的,在形式上构成意思自治的合法行为;有的借助诉讼、仲裁、公正等手段确认“债务”,伪装成有法律背书、认可的债务;有的通过“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扣除或者收取额外费用。这些行为基本上是以所谓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实质认源于”高利放贷等“非法行为,在性质上应认定为由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需要结合相关证据,准确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

周光权《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理解与适用》:行为人催收的对象是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这里的“等非法债务”可以包括赌债等存在“事实债务”的情形,但非法债务的范围不能扩展过宽,尤其是权利根据不明确或者事实上无权利可以主张时,对其非法讨债行为不能适用本罪。

本罪和寻衅滋事罪之间是对立关系,为了催收非法债务而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以及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即便其行为性质属于索要债务场合实施的强拿硬要行为,也是事出有因,而不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起哄捣乱、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破坏社会秩序的,不应当构成寻衅滋事罪,只能以本罪论处。


【第90号】使用暴力手段向债务人的亲属索要欠债致人伤害应如何定性被告人蒋某华虽与被害人罗某2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但其与被害人之子罗某4之间却客观存在着就传销款项返还的经济纠纷,尽管该纠纷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并不受法律保护,但却是本案发生的直接前因;被告人蒋某华在多次向罗某4索还传销款未果的情况下,遂向与其共同生活的尊亲属即被害人罗某2追索,也合乎当地社会习俗。当然,被害人拒绝被告人的追索要求也是正当合法的。被告人在遭被害人拒绝后,采用暴力手段加害被害人,并造成二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虽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自始至终并不具有抢劫的犯意。因为被告人的本意只是想索回原本属于自己的“欠款”。而无意占有被害人的财产。如将该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势必有违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因此,对于债务纠纷当事人间所发生的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索债行为,行为人尽管在客观上采取了暴力、胁迫的手段,但主观上毕竟只是想收回本人的债权或者以货抵债,而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认定为抢劫罪。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条)催收非法债务罪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

三十四、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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