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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四百四十八条【虐待俘虏罪】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10-02 阅读次数:

《刑法》第四百四十八条【虐待俘虏罪】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九条 【战时缓刑】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概念】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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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虐待俘虏案(刑法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罪是指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指挥人员虐待俘虏的;
  (二)虐待俘虏三人以上,或者虐待俘虏三次以上的;
  (三)虐待俘虏手段特别残忍的;
  (四)虐待伤病俘虏的;
  (五)导致俘虏自杀、逃跑等严重后果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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