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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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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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注释刑法全书》2022版第1538页:本款所说的“人民警察”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戒毒场所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2023年)冒充虚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招摇撞骗的认定:冒充虚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足以使一般人信以为真,应当视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是结果犯,招摇撞骗行为对国家机关形象及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损害,无论行为人是否实际获得目标非法利益,即构成既遂。
【第162号】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同时又骗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如何定罪处罚: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既骗财又骗色,其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两个法条规定,属于刑法理论中的法条竞合,对此应从一重罪处罚。
1.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招摇撞骗罪同时又是一种破坏国家机关威信的行为,当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同时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时,从责任评价上理应重于不是采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法骗取同等数额财物的普通诈骗罪,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可视为招摇撞骗情节严重,适用招摇撞骗罪的第二档法定刑来定罪量刑。
2.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的。此时,诈骗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招摇撞骗罪没有罚金的规定,因此,诈骗罪是重法条,应以诈骗罪论处。
如果行为人招摇撞骗行为骗取的财物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自然也就没有交叉竞合和诈骗罪适用的余地,如需要定罪处罚的话,直接以招摇诈骗罪论处就可以了。
[第1497号]冒充退休人民警察诈骗行为性质的认定:关于招摇撞骗罪所保护的法益,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本身而是这一身份所代表的国家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已退休的人民警察不再享有执法的权力,行为人冒充退休的人民警察,其本人无法直接通过行使执法权力来帮助被害人取消行政处罚,事实上不可能损害国家机关权威和公信力。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招摇撞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一、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骗取财物、荣誉、地位、待遇、感情等,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分别以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军队形象和威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二、冒充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其他领导干部的亲属、 身边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且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军队 形象和威信或者诈骗手段恶劣、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三、伪造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其他领导干部的题词、 书法、绘画或者合影照片、音频、视频等,骗取公私财物, 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四、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军人招摇撞骗,同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军人":
1.冒充国家机关中真实存在或者虚构的工作人员、军人的;
2.冒充虚构的国家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军人,易让他人信以为真的;
3.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冒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的;
4.以骗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制造假象,诱使他人误以为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的。
六、实施招摇撞骗,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九、关于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全面惩处关联犯罪
(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02年)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伪造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和公章进行招摇撞骗的通知
一、自1998年以来,我委从未就有关石油企业的购油手续和生产调拨计划下发过文件。最近发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内部传送文件《关于国务院(油字42号)文件的通知》(中计油字2002-10-25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公章均系伪造。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肆意篡改或伪造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和伪造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章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各地计划、物价部门及有关单位要高度警惕,一经发现伪造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公章和擅自使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领导名义进行招摇撞骗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我委办公厅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对此进行严肃查处、严厉打击。
三、对伪造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和公章、擅自使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领导名义,甚至肆意篡改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和领导批示,并以此进行招摇撞骗的,我们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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