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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夏某故意伤害案-扭送过程中致对方轻伤行为的处理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6-26 阅读次数:

2025-04-1-179-005

夏某故意伤害案-扭送过程中致对方轻伤行为的处理

关键词 刑事 故意伤害罪 扭送行为 违法阻却 合理限度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7日9时许,被害人沈某菁在上海市徐汇区某超市结账时,仅将放在购物车内的蔬菜、鸡蛋等商品付款,并未将放在红色购物袋  中的牛肉等商品取出付款。沈某菁离开超市时触发安检机器警报。超市  员工王某信、李某、被告人夏某发现后,反复询问沈某菁是否有未付款  的商品,沈某菁均回答没有。后超市员工发现红色购物袋中有未付款的  牛肉,遂拨打110报警,并告知沈某菁留店等候民警处理,但沈某菁执意 要离开。王某信、李某和夏某三人共同拉拽、阻止沈某菁离开超市。后  沈某菁奋力挣脱到超市门口,夏某用双手抓住沈某菁的右手手臂将其向  超市内方向拉拽、推搡,致沈某菁倒地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沈某菁遭  受外力作用致二节椎体(T12、S3) 骨折,其中T12椎体压缩程度超过1/3以上,构成轻伤(一级);致体表挫伤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构成轻微伤。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某犯故意伤害罪,向上海市 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 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决定撤回起诉。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 3月30日作出(2021)沪0104刑初84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海市徐汇区人 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夏某犯故意伤害罪的撤诉。

裁判理由

本案主要涉及被告人夏某行为的定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实施的是扭送行为,不具有伤害沈某菁身体的故意,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公民都有扭送的权利,这是法律明确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手 段或者称辅助性强制措施。本案中,夏某与沈某菁素不相识,在发现沈 某菁盗窃超市财物欲逃离现场后,超市方采取报警方式处理。夏某出于 对工作的尽职尽责阻止沈某菁离开,让沈某菁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处 置,可以认定为扭送行为。

第二,被告人夏某不具有伤害沈某菁身体的故意。一方面,从行为实施  原因角度来看,夏某并无犯罪故意。本案被害人盗窃超市财物在先,在  明知超市方已经报警的情况下,仍然不听劝阻强行挣脱欲逃离超市,导  致扭送的强制力相应升级,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归咎于被害人。 另一 方面,夏某的扭送行为具有必要性、节制性和适度性。超市方已经报警  并告知沈某菁在场等候,沈某菁仍不听劝阻强行离开,为防止民警到场  时证据灭失,夏某等人采取拉拽的控制行为具有必要性;夏某被沈某菁  拖带到超市门口,眼看沈某菁就要挣脱离开超市,夏某双手抓住沈某菁  胳膊向超市内方向拉拽、推搡,沈某菁随即向超市内倒地,这是发生在  一瞬间的连贯动作,根本目的是要阻止沈某离开,并未实施攻击性的暴  力行为;沈某菁倒地后,夏某也未实施任何加害行为。

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扭送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过程中,因对方抗拒导致扭送行为程度升级,但并未超出合理限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

一审: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4刑初846号刑事裁定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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