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刘某某猥亵儿童案猥亵儿童案件中被告人“零口供”情形下的犯罪事实认定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6-26 阅读次数:
2025-07-1-185-001
刘某某猥亵儿童案猥亵儿童案件中被告人“零口供”情形下的犯罪事实认定
关键词 刑事 猥亵儿童罪 教师 职业禁止 未成年人保护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系某学校老师。自2018年至2022年上半年,被告人刘 某某在该学校办公室、教室等地,多次对14名幼女以亲吻、搂抱、抚摸手、背部、胸部、臀部、腿部、生殖器和让部分被害人抚摸其生殖器等方式实施猥亵。刘某某在实施上述猥亵行为后哄骗被害人不得告诉家长。2022年7月12日,被害人赵某某(系化名)表姐在为赵某某讲授性防卫 方面的知识过程中,赵某某告知其表姐曾被刘某某拽着手摸他的生殖器 、被摸屁股等,还有其他女同学和她一样被刘某某摸过,赵某某表姐随即告知了赵某某父母。赵某某父母询问其女儿同班同学的家长后,发现还有其他被害人也有前述类似情况,遂于7月14日连同另一被害人家长向公安机关报案。7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环节不供认犯罪或只供认部 分犯罪事实,庭审后否认所有犯罪事实,且案发场所无监控视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日作出(2023)川0311刑初2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禁止被告人刘某某从事教育、培训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相关职业。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 11月22日作出(2023)川03刑终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中,大多数被害人在案发时均为九岁女童,系被告人刘某某的学生,由于年龄较小,对性侵害行为往往不具有辨识能力,更不具备保 存和收集证据的意识和能力。被害人出于对刘某某教师身份的敬畏和忌 惮,在遭受犯罪侵害时不敢反抗、揭发而是长期忍辱和迁就。在无监控视频,且刘某某否认对14名被害人实施猥亵情况下,需要逐一审查各被害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是否客观真实,是否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合理怀疑,在此基础上结合其他证据的审查,综合认定犯罪事实。具体而言 :
其一,本案案发正常,侦破过程自然。本案系被害人赵某某表姐为赵某某讲授性防卫知识过程中,赵某某告知其表姐曾被刘某某摸过下面等事实,表姐告知被害人父母后案发。在公安机关侦破过程中,陆续发现了 赵某某等14名被害人,并逐一进行了核实。
其二,在案14名被害人均指证被告人刘某某。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完整连贯、语言表达自然、对被侵害的地点、方式等细节的描述具体清楚,在 被刘某某猥亵后表现出畏惧、害羞的心理反应,以及事后因惧怕老师报复不敢告诉家长等均符合被害人年龄阶段的认知和处理方式,不存在无 法排除的矛盾和疑点,具有客观性和合理性。
其三,各被害人和证人不存在诬告被告人刘某某的动机和目的。本案各被害人及其家长与被告人刘某某之间不存在矛盾和纠纷,被害人大多系八至九岁的未成年人,其家长捏造性侵害事实而自毁清白和名誉的做法与常理不符,且各被害人若非亲身经历,难以描述被告人刘某某生殖器特征及详细过程。
其四,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有同步录音录像予以证实,具有真实性,其在审理阶段推翻所作供述不具有合理性。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以满足性欲为目的,多次对14名幼女实施猥亵,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刘某某身为人民教师,本应坚持师德为上、知荣明耻、严于律己、教书育人,却利用其教师身份和便利,在长达四年时间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多名不满十二周岁幼女,其中部分幼女系留守儿童,情节恶劣,严重挑战社会伦理道德底线,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对于猥亵儿童等隐蔽性强、证据单一的犯罪行为,在被告人“零口 供”拒不认罪的情况下,应当坚持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构建证据链条,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合理性、完整性、年龄适用性,围绕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是否能够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综合认定犯罪事实。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第3款
一审: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23)川0311刑初23号刑事 判决(2023年9月1日)
二审: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3刑终136号刑事裁定
(2023年11月22日)
本案例文本已于2025年6月20日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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