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案外人刘某某申请执行监督案-作为赃款赃物执行依据的刑事补正裁定被撤销,相关异议复议程序应重新审查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5-01 阅读次数:
案外人刘某某申请执行监督案-作为赃款赃物执行依据的刑事补正裁定被撤销,相关异议复议程序应重新审查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17-5-203-053
关键词
执行/执行监督/赃款赃物处置/补正裁定/异议复议程序
基本案情
王某某犯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一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大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王某倩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三、被告人朱某某犯掩饰、隐瞒非法所得、非法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四、犯罪所得赃款继续追缴,已扣押的赃款、赃物返还被害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倩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辽刑二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3月3日,大连市公安局向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大公(经)冻财字(2014)13号协助冻结/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冻结刘某某1000万元份额信托资金及对应的信托收益、代保管收益、信托收益权。因涉案赃款需冻结,大连中院在审判过程中办理了继续冻结的手续。
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2月25日,大连中院作出(2013)大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裁定书,根据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及采信的相关证据,认定侦查机关扣押刘某某1000万元为涉案赃款赃物,裁定查封及扣押的赃款赃物依法追缴,并依法返还被害人。
2016年11月23日,辽宁高院作出(2016)辽刑申00430号通知书,告知刘某某其对大连中院(2013)大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裁定不服而提出的申诉,因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应向大连中院提出申诉。2018年6月19日,大连中院作出(2018)辽02刑申6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对刘某某不服该院(2013)大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裁定一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2018年7月17日,大连中院经过再审认为该院(2013)大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裁定的法律依据不充分,程序违法,故作出(2018)辽02刑再1号刑事裁定,撤销了(2013)大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裁定。
刘某某不服,向大连中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停止对其账户存款的执行,解除冻结。大连中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5)大执异字第104号执行裁定,驳回了刘某某的异议。刘某某不服,向辽宁高院申请复议,辽宁高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辽执复56号执行裁定,驳回了刘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了大连中院(2015)大执异字第104号执行裁定。刘某某不服辽宁高院的复议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最高法执监9号执行裁定,撤销辽宁高院(2016)辽执复56号执行裁定,撤销大连中院(2015)大执异字第104号执行裁定,由大连中院重新审查。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侦查机关扣押并随案移送的刘某某的1000万元是否应当执行。
明确追缴或者退赔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是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基本要求。本案中,大连中院(2013)大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主文的第四项内容为:“犯罪所得赃款继续追缴,已扣押的赃款、赃物返还被害人”。该判决主文内容并未对“犯罪所得赃款”和“已扣押的赃款、赃物”的具体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予以明确。大连中院在异议审查过程中,由该院刑事审判部门补充作出(2013)大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裁定,将涉案款项认定为赃款赃物,并以此补正裁定为主要依据,驳回了刘某某的异议请求。辽宁高院亦以此理由驳回了刘某某的复议申请。但鉴于异议复议裁定作出后,(2013)大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裁定已被大连中院再审后因法律依据不充分、程序违法而裁定撤销,异议复议裁定作出结论的基本依据已不存在,故本案应由大连中院依照相关程序重新审查。
裁判要旨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不明确的,执行法院依据刑事审判部门作出的补正裁定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作为赃款赃物执行依据的刑事补正裁定被撤销的,相关异议复议请求应当重新审查。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本案适用的是1998年7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6条、第14条、第15条
执行异议: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执异字第104号执行裁定(2016年2月29日)
执行复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执复56号执行裁定(2016年9月30日)
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执监9号执行裁定(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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