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熊某某申请某法院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刑事诉讼程序视为终结后,受害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4-05 阅读次数:
熊某某申请某法院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刑事诉讼程序视为终结后,受害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15-4-115-001
关键词
国家赔偿/重审无罪/撤回起诉/未作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程序终结
基本案情
熊某某因涉嫌犯罪于2002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从2002年起,历经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多次处理,均认定有罪。在某法院最后一次重审过程中,某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撤回起诉。2008年11月28日,某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之后,某检察院将刑事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08年12月4日,公安机关以“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继续查证”为由将熊某某释放,并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后于2009年6月2日解除监视居住措施。此后,熊某某以错捕错判共同赔偿为由,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期间,公安机关出具说明称该案还在进一步侦查过程中。2011年3月22日,某法院以刑事案件尚在侦查之中、没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作出(2010)乐法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驳回赔偿申请。熊某某不服,向某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某高院赔偿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就该案刑事诉讼程序是否终结、能否进入国家赔偿程序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请示。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2011)赔他字第10号答复,该案可视为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终结,可进入国家赔偿程序。
某法院与熊某某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熊某某申请撤回国家赔偿申请。某高院赔偿委员会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1)川法委赔字第1号决定,准许熊某某撤回赔偿申请。
裁判理由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高院请示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明确答复后,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进行协商后和解结案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的书面答复依法予以公开,以指导司法实践。关于该案刑事诉讼程序是否终结、能否进入国家赔偿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答复认为,某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后,某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某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某检察院亦未对该案重新起诉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某法院准许某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裁定,视为刑事诉讼程序已终结,可进入国家赔偿程序。
裁判要旨
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也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也未作出不起诉决定,可以视为刑事诉讼程序已终结,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本案适用的是1996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第4项(已失效)
委赔: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1)川法委赔字第1号决定(2011年11月29日)
请示答复:最高人民法院(2011)赔他字第10号答复(201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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