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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吴某申请某公安分局违法刑事拘留国家赔偿案-违法采取拘留措施、延长拘留时限的,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4-05 阅读次数:

吴某申请某公安分局违法刑事拘留国家赔偿案-违法采取拘留措施、延长拘留时限的,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15-4-111-001

关键词

国家赔偿/违法刑事拘留/延长拘留/经济纠纷

基本案情

赔偿请求人吴某开办的某公司与刘某某签订药房装修合同,约定包干价134000元、某公司及吴某父亲丁某某为收款人。2014年6月,双方结算时对实际工程量、工程款和已付工程款发生争议,某公司向法院起诉刘某某合同纠纷,主张实际工程量价款191613.5元,只收到刘某某支付吴某和丁某某的49000元,刘某某辩称已向吴某及丁某某、李某某、郭某支付工程款131000元,仅欠16000元,但扣除延期和质量违约款,不应再付款。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总工程款为156600元,吴某、丁某某收款49000元,判决刘某某应付某公司107600元及利息。一审判决后,刘某某向某公安分局报案称吴某等系合伙诈骗,某公安分局遂立案侦查。在此过程中,二审法院就民事案件判决驳回刘某某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公安机关将李某某刑事拘留,李某某确认收取刘某某80000元事实后被取保候审。公安机关随即对吴某刑事拘留,并以涉嫌合伙作案为由,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因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将吴某释放,并取保候审。2016年9月解除取保候审。经刘某某申请再审,再审法院于2017年8月就民事案件作出再审判决,采纳公安机关讯问查明的刘某某向李某某经支付80000元装修款的事实,再审改判刘某某向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7600元及利息。

吴某向某公安分局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某公安分局及复议机关某市公安局均认为刑事拘留合法,不予赔偿。吴某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羁押误工损失24500元、伙食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及经营损失费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7)粤03委赔5号国家赔偿决定:一、撤销某公安分局作出的深公龙华赔决字〔2017〕001号国家赔偿决定和某市公安局作出的深公赔复决字〔2017〕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二、某公安分局支付赔偿请求人吴某人身自由赔偿金9965.9元;三、某公安分局在侵权影响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吴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四、某公安分局支付赔偿请求人吴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五、驳回赔偿请求人吴某的其他赔偿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决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某公安分局解除取保候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或撤销案件,应当认定其已经对赔偿请求人吴某涉嫌诈骗一案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符合国家赔偿前提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因此,公安机关不能仅凭有被害人(报案人)指认犯罪就实施先行拘留,应当判断被指认的人是否为现行犯或者有重大嫌疑。刘某某报案称被合伙诈骗,陈述的被骗情形是在与吴某公司装修合同履行问题上,吴某不承认李某某出具收条收到的80000元工程款,频繁索要追讨。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已经知道某公司与刘某某之间因装修合同纠纷在进行民事诉讼,也已经对李某某进行讯问,李某某认可收取了刘某某装修款交给吴某的母亲陈某某用于购买装修材料等事实,而吴某主张不应计入吴某公司与刘某某的装修合同工程款并要求评估工程量,因此,某公司与刘某某之间的争议属于经济纠纷。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后即已对吴某进行询问,并未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后没有向人民法院核实或反馈相关案情,在对李某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认定李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再对吴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又以合伙作案为由延长拘留期限至30日,不符合刑事拘留条件且延长拘留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构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违法刑事拘留。

吴某自被刑事拘留至取保候审释放,共被羁押3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9965.9元(284.74元/日×35)。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行为的人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吴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酌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吴某提出的其他赔偿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公安机关明知相关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情况下,对不符合法定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条件的人采取拘留措施,且在不符合法定延长拘留时限规定的情况下延长拘留时限,属于违法刑事拘留,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33条、3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91条(本案适用的是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0条、第89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5条

委赔: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委赔5号国家赔偿决定(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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