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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李某豪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节认定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09-21 阅读次数:

李某豪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节认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2-1-054-002

关键词

刑事/交通肇事罪/情节认定/逃逸/明知发生事故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22日3时45分许,被告人李某豪饮酒后驾车搭载朋友潘某沿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大通路由东向西行驶时,将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刘某撞倒后冲进路边绿化隔离带停下。驾车路过的陈某下车查看并电话报警。李某豪返回查看情况时见刘某被撞倒且陈某在场,即问陈某是否陈某将刘某撞倒。陈某见李某豪为醉酒状态,为免争吵便称是其撞倒刘某。李某豪和潘某欲弃车逃离,被附近的保安人员阻止并带回事故现场。随后,李某豪趁保安人员不备,逃至离现场20多米的绿化树丛内给亲属打电话,保安人员发现后又将其带回事故现场。公安人员到场后询问李某豪,李某豪先称事发时是潘某驾车,后经反复询问才承认自己驾车并称是陈某驾车撞倒刘某。刘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豪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某豪的亲属向刘某的亲属赔偿11.2万元。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1日以(2017)粤0104刑初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宣判后,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2018)粤01刑终399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改判被告人李某豪有期徒刑五年。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李某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豪是否明知事故是其造成,其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一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李某豪交通肇事后逃逸不当,未予认定。二审认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理由为:首先,事故发生后,李某豪先是带着潘某企图弃车逃离被阻止,后趁人不备躲入离事故现场20多米远的树丛中打电话、观望,又被保安人员带回现场。公安人员到场后,李某豪谎称是潘某驾驶事故车辆,在反复询问下才承认是其驾驶事故车辆,有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其次,李某豪虽属醉酒驾车,血液酒精含量为145.4mg/100ml,但其在案发后能详细叙述案发当晚喝酒情况、驾车行驶路线、潘某提醒其前方有人、随后发生事故等经过,说明其案发时意识较为清醒。李某豪下车返回查看时也见到被害人倒在其车辆行驶路线上,依常理能判断出被害人是被其驾车撞倒。再次,虽然此前李某豪质问陈某是否是其撞人时,陈某承认,但陈某所驾驶的车辆完好,且从李某豪欲弃车逃离、不承认自己驾驶车辆的情节看,李某豪对其肇事行为有充分认识,陈某的自认不足以让李某豪产生误解。综上,足以认定李某豪明知自己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倒地,其逃离事故现场距离远近和时间长短均不影响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认定。

裁判要旨

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对肇事者提出的不明知发生事故的辩解,要结合事故发生前后肇事者的意识是否清醒、行为是否合理等综合判断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刑初97号刑事判决(2017年11月21日)

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刑终399号刑事判决(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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