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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古某峰、詹某霞、甘某珍强奸案-女性可构成强奸罪共犯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09-20 阅读次数:

古某峰、詹某霞、甘某珍强奸案-女性可构成强奸罪共犯

2024-02-1-182-013

关键词:刑事 强奸罪 犯罪主体 女性 共犯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1日下午,被告人古某峰通过被告人甘某珍的介绍与被告人詹某 霞的大女儿刘某甲(系化名,时年14岁)相亲,古某峰支付了詹某霞、甘某珍  聘金及媒介费。同月28日刘某甲反悔。詹某霞、甘某珍因已将聘金和媒介费用  于还债无法归还,遂通过自杀等言语威胁的手段,逼迫詹某霞的小女儿刘某乙  (系化名,时年12岁)嫁给古某峰,并于当晚将刘某乙送到古某峰家。当晚,古某峰在明知刘某乙不满十四周岁且表示拒绝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仍强行 与其发生性关系。后二人在古某峰家共同居住期间多次发生性关系。在案件审 理过程中,刘某乙对古某峰表示谅解。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以(2022)粤1424刑初206号刑事 判决,认定被告人古某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詹某霞犯强奸  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甘某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  ,被告人古某峰提出上诉。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3日以(2023)粤14刑终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害人刘某乙的母亲被告人詹某霞、媒人甘某珍是否 构成强奸罪。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古某峰明知被害人刘某乙不满十四周 岁,仍按农村风俗与其“结婚”,并强行发生性关系,被告人詹某霞、甘某珍 明知刘某乙不满十四周岁仍胁迫其与古某峰“结婚”,对古某峰的奸淫行为起 帮助作用,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在共同犯罪中,古某峰、詹某霞 、甘某珍均属主犯,其中古某峰所起作用最大,甘某珍、詹某霞作用相当。综合各被告人犯罪行为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节,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上 述裁判。

裁判要旨

强奸罪的主体一般为年满十四周岁的男性,女性不可单独构成强奸罪,但女性在强奸罪中起到教唆、帮助作用的,可作为共犯,从而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5条、第26条

一审: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2022)粤1424刑初206号刑事判决(2022年 12月26日)

二审: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14刑终33号刑事裁定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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