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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刘某胜故意伤害案-滥用防卫权行为的认定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09-07 阅读次数:

刘某胜故意伤害案-滥用防卫权行为的认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8-1-179-004

关键词

刑事/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滥用防卫权/被害方过错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胜与黄某甲非婚生育四名子女。2016年10月1日晚9时许,被告人刘某胜与黄某甲因家庭、情感问题发生争吵,刘某胜打了黄某甲两耳光。黄某甲来到其兄长黄某乙的水果店,告知黄某乙其被刘某胜打了两耳光,让黄某乙出面调处其与刘某胜分手、孩子抚养等问题。黄某乙于是叫上在水果店聊天的被害人李某某、毛某某、陈某某,由黄某甲带领,于当晚10时许来到刘某胜的租住处。黄某乙质问刘某胜,双方发生争吵。黄某乙、李某某各打了坐在床上的刘某胜一耳光,刘某胜随即从被子下拿出一把菜刀砍伤黄某乙头部,黄某乙逃离现场。李某某见状欲跑,刘某胜拽住李某某,持菜刀向李某某头部连砍三刀。毛某某、陈某某、黄某甲随即上前劝阻刘某胜,毛某某、陈某某抱住刘某胜并夺下菜刀后紧随李某某跑下楼报警。经鉴定,黄某乙的伤情属于轻伤一级,李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粤0604刑初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刘某胜与黄某甲因家庭、情感问题发生争吵,刘某胜打了黄某甲两耳光,这是引发后续黄某乙、李某某等实施上门质问争吵行为的直接原因。本案因家庭琐事引发,且刘某胜具有重大过错。黄某乙、李某某打刘某胜耳光的行为,显属发生在一般争吵中的轻微暴力,有别于以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为目的的攻击性不法侵害行为。因此,刘某胜因家庭婚姻情感问题矛盾激化被打了两耳光便径直手持菜刀连砍他人头部,致人轻伤的行为,并非出于防卫意图,而是属于泄愤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裁判要旨

1.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制止行为。司法适用中,既要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也要注意把握界限,防止滥用防卫权,特别是对于针对轻微不法侵害实施致人死伤的还击行为,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确认定是正当防卫还是违法犯罪行为。

2.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或者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的不法侵害,特别是发生在亲友之间的,要求优先选择其他制止手段,而非径直选择致人死伤的还击行为,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契合我国文化传统。对于相关案件,在认定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以及防卫过当时,要综合案件具体情况、特别是被害方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进行判断。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

一审: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刑初94号刑事判决(201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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