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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周某猥亵儿童、强奸案-诱骗幼女拍摄并发送不雅照片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07-25 阅读次数:

周某猥亵儿童、强奸案——诱骗幼女拍摄并发送不雅照片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6-1-185-001

关键词

刑事/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幼女/不雅照片/既遂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至10月,被告人周某为满足性欲,通过QQ、微信等社交软件,以四个QQ号及两个微信号等账号,伪装成女生,与6名未满14周岁的中小学女生聊天,并逐步将聊天内容往性方面引导,多次推送淫秽视频、图片,或引诱被害人向其发送自拍裸照,或以“约摸摸”发红包给零花钱为利诱,将被害人约至其暂住处等地,对多名被害人实施奸淫、猥亵。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3日作出(2019)浙10刑初6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周某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浙刑终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周某为满足性欲,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奸淫、猥亵幼女多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周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周某多次对多名幼女实施奸淫、猥亵,部分被害人还系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诱骗幼女拍摄不雅照片发送给其观看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第3款、第237条第3款

一审: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0刑初61号刑事判决(2020年3月13日)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刑终105号刑事裁定(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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