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皖0705刑初418号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05 阅读次数:
案 由 危险驾驶
案 号 (2020)皖0705刑初418号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皖0705刑初418号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以铜官检一部刑诉〔2020〕Z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1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远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1及其辩护人张海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崔某1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铜陵市金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金山路老郊区政府路口时遇执勤交警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发现崔某1涉嫌醉酒驾驶,交警遂将崔某1带至医院抽取静脉血样送检,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检测鉴定,被告人崔某1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安徽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崔某1驾驶的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属机动车。公诉人向法庭提交了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和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1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崔某1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崔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张海林认为被告人崔某1到案后能如实坦白,危险驾驶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庭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崔某1案发后能如实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胡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