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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705刑初391号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05 阅读次数:

案  由    盗窃    

案  号    (2020)皖0705刑初391号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皖0705刑初391号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以铜官检二部刑诉〔2020〕Z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某1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亚平、检察官助理陈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某1及其辩护人张海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8日19时许,被告人梅某1至本市铜官区江南大药房旁,将被害人方某停放在此未拔钥匙的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车骑走。经铜陵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10元。同年10月17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梅某1住所楼下发现被盗电动车,随后将梅某1传唤到案,梅某1如实供述了作案经过。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公诉人当庭宣读提交了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和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和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梅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梅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本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梅某1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梅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已签字具结,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辩护人张海林认为被告人梅某1具备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法庭采纳公诉机关量刑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顺手牵羊手段窃取她人财物,财物价值23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梅某1到案后能如实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被盗财物已追回,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梅某1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胡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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