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口径:社保不能补缴,社保损失如何计算?
来源:劳动法智库 日期:2023-12-07 阅读次数: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张三(女)到公司上班。2020年6月,张三年满50周岁,但因为一直没有缴纳社保,无法享受退休养老保险待遇。单位在张三满50周岁后,与张三签订《退休人员返聘协议》,继续用工。2021年5月,单位通知解除退休返聘协议。因张三的社保无法补办,于是张三向单位主张不能享受社保待遇的损失等,遂成诉。
争议焦点
1、不能补办社保,劳动者主张社保损失,法院是否受理?
2、社保待遇损失,如何计算?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巢湖市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已确认张三不能补缴社保且未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张三要求单位赔偿损失,该院予以支持。按照历年最低缴费基数予以计算,经测算,张三工作期间单位应为张三缴纳养老保险费51207.80元、医疗保险费17694.65元,合计68902.45元。故单位应赔偿张三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损失68902.45元。该院确定以单位应为张三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为张三所遭受的损失。
单位不服,上诉称:张三对未缴纳社保具有重大过错,且将社保缴费金额认定为张三的社保损失明显缺乏法律依据,认定金额亦明显不当。张三进入单位工作时,已经42岁,其此前从未购买过社保,即使单位为其缴纳了社保,张三于2020年达到退休年龄时也无法享受养老及医疗待遇,因此不能将张三不能享受社保待遇的过错完全归咎于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退休时缴费不满相应年限的,单位缴纳部分为统筹部分,属基金所有,员工只能得到个人账户部分。一审判决将单位缴纳部分作为员工损失支付给张三,势必会导致社保基金的流失,且容易导致更多人的效仿,通过不缴纳社保的方式获取更多的利益,造成不良社会效应。
二审法院认为: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巢湖市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已确认张三不能补缴社保且未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张三有权要求单位赔偿损失。一审法院经测算判决单位赔偿张三该项损失68902.45元,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巢湖市人民法院(2021)皖0181民初5850号判决书
二审: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1民终11565号判决书
目前,法院受理社会保险纠纷的范围有限,法院审理社会保险纠纷案件难度较大,主要表现在:一是专业性太强;二是时间跨度太大;三是判决生效后社保经办机构是否能执行存疑。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劳动者主张无法享受社保待遇损失的前提要求社会保险无法补办,如果能够补办,则属于行政征缴范围,不属于劳动争议法院受理范围。
本案张三在单位工作期间,单位一直未缴纳社保,人社局等部门也明确无法补办社保,因此本案进入司法审理范围。但,不能补办社保导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损失如何计算,是个难题,目前全国并无统一规定。本案一审法院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中单位本应承担的部分,计算社保待遇损失,二审法院也持赞同观点,因此,以单位本应承担的社保部分,计算社保待遇损失,是合肥地区的一种裁判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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