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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司许决字〔2019〕第199号3人注销律师执业证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19-07-01 阅读次数: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9〕第199号

刘超磊等3人: 

你们现因不再从事律师职业,向本机关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办理注销手续。

一、阜阳市(1人)                                 

刘超磊        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

二、滁州市(1人)      

朱其先        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

三、芜湖市(1人)         

张露        安徽君宏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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