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皖司许决字〔2017〕第142号4人领取律师工作证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9-09-26 阅读次数: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7〕第142号

刘荣玉等4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公职律师执业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们公职律师执业,予以颁发律师工作证。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工作证》。

一、合肥市(1人)      

刘荣玉         长丰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宣城市(3人)   

周  洋         宁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章  荣         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     

尚忠宁         宁国市司法局

安徽省司法厅

    2017年5月15日
 

上一篇:皖司许决字〔2017〕第143号14人转所

下一篇:皖司许决字〔2017〕第141号54人领取...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