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池州市江口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7-05-27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秘[2014]102号
【发布日期】 2014.05.28 【实施日期】 2014.05.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水资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池州市江口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皖政秘〔2014〕102号)
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准池州市江口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请示》(池政〔2014〕16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江口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具体为:
(一)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长度为江口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宽度为自南岸向北150米;陆域范围: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一致,宽度为一级保护区水域南侧纵深200米。
(二)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长度为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向上游(包括中汊和右汊)延伸2000米、下游侧外边界距一级保护区边界200米,宽度为中汊自南岸向北150米水域、右汊整个水域;陆域范围: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一致,宽度为二级保护区中汊水域南侧纵深200米、右汊两侧纵深各200米。
(三)准保护区。水域范围:长度为二级保护区上游边界向上游(包括中汊和右汊)延伸5000米,宽度为中汊自南岸向北150米水域、右汊整个水域;陆域范围:长度与准保护区水域长度一致,宽度为准保护区中汊水域南侧纵深200米、右汊两侧纵深各200米。
二、池州市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做好江口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和监管工作,落实饮用水水源安全防范各项措施,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
三、省环保厅等部门要加强对池州市江口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8日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