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确定流通业项目建设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7-01-20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皖商流通[2014]150号
【发布日期】 2014.08.07 【实施日期】 2014.08.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国家建设用地
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确定流通业项目建设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商流通〔2014〕150号)
各市商务局、国土资源局,广德、宿松县商务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4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文件要求,为推进我省流通业项目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流通业项目(下简称“项目”)发展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编制规划与计划
各地商务部门要按照安徽省流通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要求,科学编制项目布局规划和年度项目用地计划,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与立项审批,建立项目库;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商务部门提出的年度用地需求和年度申报项目情况,将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年度供地计划,完善用地项目计划跟项目走的机制,优先保障省级重大流通业项目用地。
二、严格建设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各地商务部门要严格依据和参照《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13年版)、《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设管理规范》(SB/T10850-2012)、《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SB/10720-2012)、《关于规范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商贸中心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12〕303号)等相关规定确定的用地标准,认真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开展项目规划设计审查,遵循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利用存量土地资源,科学引导项目建设节约集约用地。
三、认真开展项目审批监管
项目供地计划落实后,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商务部门,及时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项目用地手续,确保项目建设用地落实,跟踪督察项目建设情况,确保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划建设任务;对违反规划的延期建设、违章建筑等现象,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对国家和省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建设标准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会同商务部门先进行项目节地评价并组织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科学合理确定项目用地规模。
附件:1. 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13年版)-其他用地
2. 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设管理规范(SB/T10850-2012)
3. 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SB/10720-2012)
4. 关于规范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商贸中心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12〕303号)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8月7日
【发布日期】 2014.08.07 【实施日期】 2014.08.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国家建设用地
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确定流通业项目建设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商流通〔2014〕150号)
各市商务局、国土资源局,广德、宿松县商务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4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文件要求,为推进我省流通业项目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流通业项目(下简称“项目”)发展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编制规划与计划
各地商务部门要按照安徽省流通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要求,科学编制项目布局规划和年度项目用地计划,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与立项审批,建立项目库;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商务部门提出的年度用地需求和年度申报项目情况,将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年度供地计划,完善用地项目计划跟项目走的机制,优先保障省级重大流通业项目用地。
二、严格建设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各地商务部门要严格依据和参照《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13年版)、《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设管理规范》(SB/T10850-2012)、《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SB/10720-2012)、《关于规范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商贸中心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12〕303号)等相关规定确定的用地标准,认真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开展项目规划设计审查,遵循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利用存量土地资源,科学引导项目建设节约集约用地。
三、认真开展项目审批监管
项目供地计划落实后,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商务部门,及时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项目用地手续,确保项目建设用地落实,跟踪督察项目建设情况,确保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划建设任务;对违反规划的延期建设、违章建筑等现象,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对国家和省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建设标准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会同商务部门先进行项目节地评价并组织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科学合理确定项目用地规模。
附件:1. 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13年版)-其他用地
2. 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设管理规范(SB/T10850-2012)
3. 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SB/10720-2012)
4. 关于规范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商贸中心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12〕303号)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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