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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6-12-25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文化厅 【发布日期】 2014.08.26
【实施日期】 2014.08.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文化综合规定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社文发〔2012〕5号),省级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化建设,与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同步实施。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制定了《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文化厅

2014年8月26日

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建设公共电子阅览室的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活动室。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专项资金。

(二)省级财政在预算中安排的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

(三)省以下各级财政在预算中安排的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中央和省财政对市、县级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化建设所需经费予以补助。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乡镇、街道、社区公共电子阅览室配置标准每个5万元。中央财政按照每个乡镇、社区各1万元,每个街道0.75万元的标准补助,余下部分由省与市、县(区)按7:3的比例承担。市级对62个县(市)和14个县改区不承担配套资金。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后,不得降低同级财政正常经费供给水平。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网点建设。按照文化部《公共电子阅览室配置标准》,结合省级年度规定配置标准,配备资源管理、资源展示、网络连接等硬件设备和信息浏览监控等软件设备。

(二)数字资源建设。以农业技术、务工培训、少儿动漫、红色历史等为主要内容,建设动漫故事、益智类游戏、技能资源、地方特色资源等数字资源,采购群众喜闻乐见的电影、电视节目。

(三)技术平台建设。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平台,用户登记、信息浏览监控管理和信息采集等。

第八条 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需要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专项资金统一纳入部门预算,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接受审计、财政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财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可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专项资金落实、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今后确定项目、安排经费和改进管理的依据。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规定用途之外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抵充行政事业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第十三条 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或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十四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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