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公安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查处药品批发企业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6-07-24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公安厅 【发文字号】 皖食药监药化流秘[2015]18号
【发布日期】 2015.01.21 【实施日期】 2015.01.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药品管理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公安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查处药品批发企业违法销售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案件的通知
(皖食药监药化流秘〔2015〕18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广德、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查处药品批发企业违法销售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案件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4〕25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密切关注案件查办。对国家有关部门近期查处的违法销售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案件,若涉及我省,相关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互通案件情况,密切协作,全力查办,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违法犯罪行为。
二、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投诉举报、电子监管平台等信息,对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开展专项检查,排查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经营过程安全隐患,防止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对违反规定的企业,依法严厉查处;对涉嫌触犯刑律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不断创新联合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里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要求,多管齐下,不断创新禁毒联合工作机制,通过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行为监管和联手查办违法犯罪行为,防微杜渐,阻断该类药品非法滥用,切实保护公众身心健康。
请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分别及时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厅。联系方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处 电话:0551-62999319。省公安厅禁毒总队 电话:0551-62801385。
附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查处药品批发企业违 法销售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案件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4〕254号)(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公安厅
2015年1月21日
【发布日期】 2015.01.21 【实施日期】 2015.01.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药品管理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公安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查处药品批发企业违法销售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案件的通知
(皖食药监药化流秘〔2015〕18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广德、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查处药品批发企业违法销售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案件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4〕25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密切关注案件查办。对国家有关部门近期查处的违法销售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案件,若涉及我省,相关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互通案件情况,密切协作,全力查办,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违法犯罪行为。
二、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投诉举报、电子监管平台等信息,对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开展专项检查,排查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经营过程安全隐患,防止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对违反规定的企业,依法严厉查处;对涉嫌触犯刑律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不断创新联合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里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要求,多管齐下,不断创新禁毒联合工作机制,通过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行为监管和联手查办违法犯罪行为,防微杜渐,阻断该类药品非法滥用,切实保护公众身心健康。
请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分别及时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厅。联系方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处 电话:0551-62999319。省公安厅禁毒总队 电话:0551-62801385。
附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查处药品批发企业违 法销售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案件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4〕254号)(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公安厅
201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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