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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1-15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2013年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高法〔2013〕254号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2013]138号批复。现对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千元以上。

二、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

三、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四十万元以上。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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