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1-15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2013年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高法〔2013〕254号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2013]138号批复。现对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千元以上。
二、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
三、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四十万元以上。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合肥律师推荐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