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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回访制度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6-01-05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发文字号】 合就办[2003]20号
【发布日期】 2003.10.12 【实施日期】 2003.10.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招工与就业

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回访制度的通知
(合就办[2003]20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国家出台的各项再就业政策能得到贯彻落实,帮助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通知》(合发[2002]34号)文件精神,决定在我市建立再就业政策回访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台帐。再就业政策台帐由社居委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建立,各县(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各社区要将本辖区内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情况,包括下岗失业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再就业优惠证》号码、家庭住址、享受何种优惠政策、享受政策金额、享受优惠政策后的就业状况、联系电话等情况登入台帐。

  二、跟踪服务。各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每月要通过电话联系、上门了解等途径,与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保持联系,了解他们享受优惠政策后的生活和就业状况,对其在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各项服务工作。

  三、公示结果。各社区就业保障工作站对本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应在各社区的宣传栏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到的税费减免额、小额担保贷款额、社保补贴数额等再就业优惠政策。对公示过程中群众反映有关部门该给的政策未给到位的,应当与有关职能部门联系,帮助其落实到位,如暂协调不了的,应向上级及时汇报;对经调查确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应停止其享受优惠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在自谋职业和创业中做的好的个人及其先进事迹,要给予大力宣传与表彰。

  四、及时反馈和定期通报。各社区对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回访过程中,下岗失业人员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向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机构、县(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汇报,对各社区反映的一些共性问题,各县、区就业办应积极协调,研究解决办法,并及时向县、区分管领导汇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对各县(区)回访制度的建立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回访制度中暴露出的一些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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