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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合医改[2003]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6-01-04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3]168号
【发布日期】 2003.12.16 【实施日期】 2003.12.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合医改[2003]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3]16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城镇劳动者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确保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平稳运行,现就贯彻《关于我市城镇劳动者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医改[2003]3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完失业保险金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中:
  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在合医改[2003]3号文件出台前(2003年5月1日前)失业,且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在该文件出台后60日内参保;或在合医改[2003]3号文件出台后失业,在失业保险金领完后60日内参保的,可不受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年限和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年限的限制,直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非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参保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应按合医改[2003]3号文件的规定缴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二、失业人员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若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在合医改[2003]3号文件出台后或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后60日内参保,并连续缴费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时,不受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年限和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年限的限制,直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非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参保时,按合医改[2003]3号文件的规定缴费并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上述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本人应先申请,由负责其档案托管的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或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代办。
  三、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是指: 2002年12月1日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和机关事业单位失业、分流人员具有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均可视同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本人提出不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本人应先提出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书面申请,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确认后,也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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