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避免自由职业者再就业后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6-01-04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3]174号
【发布日期】 2003.12.15 【实施日期】 2003.12.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避免自由职业者再就业后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3]174号)
市职业介绍管理服务中心、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各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开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目前,一些以个人名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自由职业者,在预缴养老保险费期限未满期间,被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录用、签定了劳动合同,为避免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发生重复缴费,可按下列程序办理退还预缴的养老保险费手续。
1.退费申请人需填写《养老保险费情况核定表》一式四份,附地税部门缴款书(原件)及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鉴证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交原委托代理养老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审核。
2.原委托代理养老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根据劳动合同期限、预缴时段等情况核定退费金额后,退费申请人将相关材料及时送社保局征缴科复核,然后凭本人身份证及《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到财务科签领应退的费款。同时,征缴科负责通知信息网络科修改有关缴费记录,并出具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交本人提供给用人单位为其接续保险关系;财务科负责在本人《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中注明退费情况。
特此通知。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发布日期】 2003.12.15 【实施日期】 2003.12.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避免自由职业者再就业后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3]174号)
市职业介绍管理服务中心、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各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开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目前,一些以个人名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自由职业者,在预缴养老保险费期限未满期间,被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录用、签定了劳动合同,为避免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发生重复缴费,可按下列程序办理退还预缴的养老保险费手续。
1.退费申请人需填写《养老保险费情况核定表》一式四份,附地税部门缴款书(原件)及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鉴证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交原委托代理养老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审核。
2.原委托代理养老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根据劳动合同期限、预缴时段等情况核定退费金额后,退费申请人将相关材料及时送社保局征缴科复核,然后凭本人身份证及《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到财务科签领应退的费款。同时,征缴科负责通知信息网络科修改有关缴费记录,并出具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交本人提供给用人单位为其接续保险关系;财务科负责在本人《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中注明退费情况。
特此通知。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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