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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6-01-04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3]176号
【发布日期】 2003.12.28 【实施日期】 2003.12.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3]176号)

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劳动保障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局:

  我市个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自去年陆续在各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开展以来,发展势头良好。市、区基本按照我局的规定统一政策、统一程序。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区代理机构的业务流程,方便下岗失业职工及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根据我局《关于开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合劳办[2000]222文号)和《关于明确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服务功能的意见》(合劳办[2001]118号)等相关文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个人档案托管

  档案托管应坚持个人自愿原则,打破行政区域管辖限制,由档案委托人携带本人档案、身份证等相关材料,自由选择市、区代理机构托管。市、区代理机构在办理个人(包括事业单位失业职工)档案转调手续时,凭代理机构调档介绍信即可,不得对个人调档人为设置障碍。

  各区就业服务中心和代理机构要进一步规范档案管理收费行为,档案托管期限由个人自愿确定。对于不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的失业职工,各区就业服务中心在办理失业登记时,不得强行预收档案管理费。

  二、关于个人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市、区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我局《关于我市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2]21号)、《关于我市城镇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医改[2003]3号)和我局《关于贯彻皖政办[2002]30号、合政办[2002]4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2]82号)等文件规定,为符合参保和补保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自由职业者办理个人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手续,不得突破政策界限扩大参保和补保范围。在办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市社保经办机构的规范要求,使用统一的证、卡、表、册,实行统一的计算机管理。

  三、关于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分流人员个人参保

  根据市政府《关于市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的意见》(合政[2003]72号)精神,我局印发了《关于我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后个人社会养老保险接续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3]81号),规定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分流人员,在改制前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均可凭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和本人申请,到市代理机构办理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接续手续;也可以转办企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接续手续。

  鉴于我市的事业单位保险政策正处于调整阶段,并且个人参加事业单位保险是首次开办,尚无明确的政策规定和借鉴的经验。为了积极稳妥的做好这一群体的社保接续工作,支持事业单位改制,受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局委托,市代理机构先期进行个人参加事业单位保险试点,待积累经验后再向各区推广。

  四、关于加强基础管理

  市、区代理机构应按照《劳动保障系统“三优”文明窗口标准》和市政府关于开展政风评议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公开政策依据、办事程序、收费标准,承诺办理时限,提高工作透明度,方便群众办事。加强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代理机构因工作推诿扯皮,在下岗失业职工中造成影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取消代理资格。

  各代理机构要完善基础工作管理,并按时填报统计报表,以便于全面了解和掌握工作进度,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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