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劳动保障监察年度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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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5]147号
【发布日期】 2005.08.03 【实施日期】 2005.08.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监察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劳动保障监察年度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5]147号)
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一步推动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发展,发挥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整体合力,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确保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省厅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的要求和有关法律规定,在原《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考核方案》的基础上,制定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年度目标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
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年度目标考核机制,其主要目的是对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施科学指导、量化管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组织和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大执法力度;促进各县、区建立以用人单位台帐为中心的信息网络化建设。通过对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行年度目标考核,不断增强市局组织指导各县、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最终形成素质过硬、队伍健全、职责明确、配合密切、科学高效、执法有力的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考核对象
各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和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
三、考核内容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主要考核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和劳动保障监察基础工作情况;劳动保障监察员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
四、考核评分标准
(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考核(以1000分为基准分)
1、工作目标任务(700分)
(1)劳动保障年审及诚信等级评价工作(150分)
①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劳动保障年审工作任务及诚信等级评价的,得100分;将评价结果在当地劳动力市场公告的,得10分。
②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A级企业的,得20分。
③将诚信等级评价结果按时汇总报市局的,得20分。
④劳动保障年审户数每超出目标任务数1户,加0.5分;每少一户减1分。
⑤申报合肥市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并获得通过,每户加5分。
⑥无年审审查表、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资料的,每缺一种资料,各减10分;年审审查表填写不规范的,每发现一处差错,减0.5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资料未加盖用人单位印章的,每发现一起减2分。
⑦无年审整改资料的,减10分;年审整改结果资料超过3起的,每增加一起加1分。 ⑧诚信等级评价表填写每发现一处差错减去0.5分。
⑨未按规定程序(含初评、复评、综合评定程序)要求进行诚信等级评价的,减去20分。
⑩未建立重点监察目录的减20分。
此项加分不超过50分。
(2)日常巡查(50分)
①完成年度人均巡查50户指标的,得满分。
②超过年度指标的,每超一个单位,加0.5分。
③未完成年度指标的,每少巡查一个单位,减1分。
④日常巡查登记表填写登记不全的,每份减0.5分。
⑤日常巡查登记表没有监察员签名的,每份减0.5分;没有用人单位劳资负责人签名的,每份减0.5分。
此项加分不超过20分。
(3)举报投诉专查(150分)
①依法受理和查处举报投诉案件,结案率达95%以上,并建立登记制度(登记应装订成册),得120分;设立举报投诉室得20分;挂置举报箱得10分。
②结案率95%以上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加10分;每少一个百分点减15分。
③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填写缺项且不能说明理由的,每份减1分。
④按规定应当立案调查而未立案的,每发生一起减3分。
⑤立案查处的案件,未在规定时间内结案的,每案减2分。
⑥属于本级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未受理造成举报投诉人向上级举报投诉的,每发生一起,减5分。
⑦上级或其它部门转办到本级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未在规定的期间内处理的,每发生一起,减5分。
⑧受理举报投诉因处理不当造成越级投诉或上访,每发生一起,减5分。
此项加分不超过50分。
(4)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案件(200分)
①依法调查和处理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各县每年至少要做出1起行政处罚,各区每年至少要做出3起行政处罚,达到上述要求的,得50分;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此项目不得分。 ②按规定程序做出超过规定要求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的,每案得15分;执行到位的,得5分(同一案件既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也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案件并且执行到位的,每案得25分)。
③做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在30日内报市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备案的,每案加1分;未按时上报的,每案减2分。
④由于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不当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且败诉的,每发生一起,减10分。
⑤每下达一份限期改正指令书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0分。
此项加分不超过100分。
(5)专项执法检查(150分)
①按照市局部署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完成全部专项执法检查任务的(以方案、总结、报表及限期改正指令书等为凭据),得满分。
②结合执法检查开展重大或有特色活动的,每次加20分。
③未完成专项执法检查任务的,每一次扣30分;
④每少一次执法检查减50分,每少报或迟报一次执法检查方案、报表或总结的,减15分。
此项加分不超过50分。
2、基础工作(300分)
(1)队伍和装备建设(80分)
①成立专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得30分。
②按市编委要求配备人员且到位的,得40分,每多一名加6分,少一名减10分。配备人员不在监察工作岗位或从事其他工作的(市、区安排的工作除外),减8分。
③专职监察员不按时参加市以上监察员培训班培训的、证件到期末及时更换证件的,每一名减2分。
④配备执法专用汽车得5分,监察员有定期补助得5分,配备摩托车、电脑、摄像机、照相机、传真机等,每一件加2分。
⑤经市局批准举办兼职监察员或法律监督员培训班,并经省厅颁发证件的,每班次加5分。
此项加分不超过30分。
(2)统计报表(70分)
①月、季、年及专项检查统计报表报送及时、准确的,得满分。
②统计报表不及时,每迟一天减2分。
③统计报表不准确,差错一处,减2分。
④统计报表每漏一项,减2分。
(3)法律文书和档案管理(50分)
①使用省厅统一印制的法律文书,案卷及时、完整归档的,得50分。
②处罚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填写不规范,每处减1分。
③限期改正指令书填写不规范,每一份减1分。
④未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档案的,每一案减5分。
⑤未使用省厅统一印制的法律文书,发现一起减1分。
(4)宣传工作(50分)
①按月向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一篇工作信息,得25分;每少一篇减3分,每多一篇加4分。
②在市级新闻媒介上发表或播出有关劳动保障监察稿件或电视新闻并能及时上报的,每次加5分;在省级新闻媒介上发表或播出稿件或电视新闻的,每次加10分;在国家级新闻媒介上发表或播出稿件或电视新闻的,每次加15分。(在新闻媒介上发表或播出的稿件或电视新闻,必须有刊登的原文或新闻媒体采用的证明)。
此项加分不超过50分。
(5)党风廉正和其它工作(50分)
①坚持党风廉政教育,全年没有发生不廉政的人或事,全年无投诉或有投诉而非监察部门职责的,得满分。
②发生不廉政的人或事,不够纪律处分,每发生一例,减10分;发生腐败问题,受行政、党纪以上处分的,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资格。
③发生投诉且是监察机构职责的,每发生一例,减10分。
④被评为国家级先进单位的,加20分;被评为省级先进单位的,加15分;被评为市先进单位的,加10分;被评为局级先进单位的,加5分。
⑤完成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安排的其他任务,将视完成情况给予加分。
此项加分不超过50分。
(二)劳动保障监察员考核
1、要求: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全面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纪律,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推动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我市经济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2、考核标准
(1)政治思想强,业务技术精,完成任务好;热心服务群众,遵守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团结同志,爱岗敬业,甘于吃苦;创新意识强,勇于承担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急、难、重的任务。
(2)严格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有关规定和廉政规定,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做到文明执法,自觉维护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的形象。
(3)县劳动保障监察员全年主办案件不少于20起,区劳动保障监察员全年主办案件不少于30起,结案率均达到95%以上;日常巡查完成规定指标任务。
(4)县劳动保障监察员全年至少主办1起行政处罚案件,区至少主办2起行政处罚案件。
(5)接待、受理或查处举报投诉案件时,没有因推诿扯皮或处理不当引起越级上访或行政诉讼且败诉的现象。
五、考评方法步骤
对县、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考核评比由市局劳动保障监察处和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组织实施。市局设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年度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考评方法主要以自评和实地考核为主。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考评由各县、区对照考评标准,在当年底完成自查和自评工作。在此基础上,由市局组成考评小组于次年一月份赴各县、区进行考核。具体方法和步骤为:
(一)听取各县、区上一年度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整体情况的汇报。
(二)按照考核内容,调阅本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相关资料,并做好记录。
(三)对本辖区内部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检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落实情况。
(四)结合市局平时对各县、区监察工作掌握的情况,和现场查阅相关资料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评打分。
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考核由县、区由对照考评标准进行自评,在自评的基础上向市局推荐优秀劳动保障监察员(各县、区只限1名),并填写《优秀劳动保障监察员推荐表》(表样附后)。市局在完成对各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目标考核后,对各单位推荐的优秀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综合评比,最后将综合考核评比结果报请市局批准。
六、考评结果与奖励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考评主要按得分多少评出上一年度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合格、优秀单位,其中:700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700分以上(含700分)为合格单位,900分以上(含900分)为优秀单位。在优秀单位的基础上评出前三名为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先进单位,同时评选出三名全市优秀劳动保障监察员。
对评出的先进单位和优秀劳动保障监察员,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八月三日
【发布日期】 2005.08.03 【实施日期】 2005.08.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监察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劳动保障监察年度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5]147号)
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一步推动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发展,发挥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整体合力,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确保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省厅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的要求和有关法律规定,在原《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考核方案》的基础上,制定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年度目标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
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年度目标考核机制,其主要目的是对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施科学指导、量化管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组织和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大执法力度;促进各县、区建立以用人单位台帐为中心的信息网络化建设。通过对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行年度目标考核,不断增强市局组织指导各县、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最终形成素质过硬、队伍健全、职责明确、配合密切、科学高效、执法有力的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考核对象
各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和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
三、考核内容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主要考核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和劳动保障监察基础工作情况;劳动保障监察员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
四、考核评分标准
(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考核(以1000分为基准分)
1、工作目标任务(700分)
(1)劳动保障年审及诚信等级评价工作(150分)
①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劳动保障年审工作任务及诚信等级评价的,得100分;将评价结果在当地劳动力市场公告的,得10分。
②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A级企业的,得20分。
③将诚信等级评价结果按时汇总报市局的,得20分。
④劳动保障年审户数每超出目标任务数1户,加0.5分;每少一户减1分。
⑤申报合肥市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并获得通过,每户加5分。
⑥无年审审查表、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资料的,每缺一种资料,各减10分;年审审查表填写不规范的,每发现一处差错,减0.5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资料未加盖用人单位印章的,每发现一起减2分。
⑦无年审整改资料的,减10分;年审整改结果资料超过3起的,每增加一起加1分。 ⑧诚信等级评价表填写每发现一处差错减去0.5分。
⑨未按规定程序(含初评、复评、综合评定程序)要求进行诚信等级评价的,减去20分。
⑩未建立重点监察目录的减20分。
此项加分不超过50分。
(2)日常巡查(50分)
①完成年度人均巡查50户指标的,得满分。
②超过年度指标的,每超一个单位,加0.5分。
③未完成年度指标的,每少巡查一个单位,减1分。
④日常巡查登记表填写登记不全的,每份减0.5分。
⑤日常巡查登记表没有监察员签名的,每份减0.5分;没有用人单位劳资负责人签名的,每份减0.5分。
此项加分不超过20分。
(3)举报投诉专查(150分)
①依法受理和查处举报投诉案件,结案率达95%以上,并建立登记制度(登记应装订成册),得120分;设立举报投诉室得20分;挂置举报箱得10分。
②结案率95%以上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加10分;每少一个百分点减15分。
③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填写缺项且不能说明理由的,每份减1分。
④按规定应当立案调查而未立案的,每发生一起减3分。
⑤立案查处的案件,未在规定时间内结案的,每案减2分。
⑥属于本级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未受理造成举报投诉人向上级举报投诉的,每发生一起,减5分。
⑦上级或其它部门转办到本级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未在规定的期间内处理的,每发生一起,减5分。
⑧受理举报投诉因处理不当造成越级投诉或上访,每发生一起,减5分。
此项加分不超过50分。
(4)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案件(200分)
①依法调查和处理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各县每年至少要做出1起行政处罚,各区每年至少要做出3起行政处罚,达到上述要求的,得50分;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此项目不得分。 ②按规定程序做出超过规定要求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的,每案得15分;执行到位的,得5分(同一案件既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也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案件并且执行到位的,每案得25分)。
③做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在30日内报市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备案的,每案加1分;未按时上报的,每案减2分。
④由于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不当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且败诉的,每发生一起,减10分。
⑤每下达一份限期改正指令书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0分。
此项加分不超过100分。
(5)专项执法检查(150分)
①按照市局部署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完成全部专项执法检查任务的(以方案、总结、报表及限期改正指令书等为凭据),得满分。
②结合执法检查开展重大或有特色活动的,每次加20分。
③未完成专项执法检查任务的,每一次扣30分;
④每少一次执法检查减50分,每少报或迟报一次执法检查方案、报表或总结的,减15分。
此项加分不超过50分。
2、基础工作(300分)
(1)队伍和装备建设(80分)
①成立专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得30分。
②按市编委要求配备人员且到位的,得40分,每多一名加6分,少一名减10分。配备人员不在监察工作岗位或从事其他工作的(市、区安排的工作除外),减8分。
③专职监察员不按时参加市以上监察员培训班培训的、证件到期末及时更换证件的,每一名减2分。
④配备执法专用汽车得5分,监察员有定期补助得5分,配备摩托车、电脑、摄像机、照相机、传真机等,每一件加2分。
⑤经市局批准举办兼职监察员或法律监督员培训班,并经省厅颁发证件的,每班次加5分。
此项加分不超过30分。
(2)统计报表(70分)
①月、季、年及专项检查统计报表报送及时、准确的,得满分。
②统计报表不及时,每迟一天减2分。
③统计报表不准确,差错一处,减2分。
④统计报表每漏一项,减2分。
(3)法律文书和档案管理(50分)
①使用省厅统一印制的法律文书,案卷及时、完整归档的,得50分。
②处罚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填写不规范,每处减1分。
③限期改正指令书填写不规范,每一份减1分。
④未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档案的,每一案减5分。
⑤未使用省厅统一印制的法律文书,发现一起减1分。
(4)宣传工作(50分)
①按月向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一篇工作信息,得25分;每少一篇减3分,每多一篇加4分。
②在市级新闻媒介上发表或播出有关劳动保障监察稿件或电视新闻并能及时上报的,每次加5分;在省级新闻媒介上发表或播出稿件或电视新闻的,每次加10分;在国家级新闻媒介上发表或播出稿件或电视新闻的,每次加15分。(在新闻媒介上发表或播出的稿件或电视新闻,必须有刊登的原文或新闻媒体采用的证明)。
此项加分不超过50分。
(5)党风廉正和其它工作(50分)
①坚持党风廉政教育,全年没有发生不廉政的人或事,全年无投诉或有投诉而非监察部门职责的,得满分。
②发生不廉政的人或事,不够纪律处分,每发生一例,减10分;发生腐败问题,受行政、党纪以上处分的,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资格。
③发生投诉且是监察机构职责的,每发生一例,减10分。
④被评为国家级先进单位的,加20分;被评为省级先进单位的,加15分;被评为市先进单位的,加10分;被评为局级先进单位的,加5分。
⑤完成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安排的其他任务,将视完成情况给予加分。
此项加分不超过50分。
(二)劳动保障监察员考核
1、要求: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全面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纪律,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推动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我市经济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2、考核标准
(1)政治思想强,业务技术精,完成任务好;热心服务群众,遵守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团结同志,爱岗敬业,甘于吃苦;创新意识强,勇于承担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急、难、重的任务。
(2)严格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有关规定和廉政规定,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做到文明执法,自觉维护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的形象。
(3)县劳动保障监察员全年主办案件不少于20起,区劳动保障监察员全年主办案件不少于30起,结案率均达到95%以上;日常巡查完成规定指标任务。
(4)县劳动保障监察员全年至少主办1起行政处罚案件,区至少主办2起行政处罚案件。
(5)接待、受理或查处举报投诉案件时,没有因推诿扯皮或处理不当引起越级上访或行政诉讼且败诉的现象。
五、考评方法步骤
对县、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考核评比由市局劳动保障监察处和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组织实施。市局设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年度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考评方法主要以自评和实地考核为主。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考评由各县、区对照考评标准,在当年底完成自查和自评工作。在此基础上,由市局组成考评小组于次年一月份赴各县、区进行考核。具体方法和步骤为:
(一)听取各县、区上一年度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整体情况的汇报。
(二)按照考核内容,调阅本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相关资料,并做好记录。
(三)对本辖区内部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检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落实情况。
(四)结合市局平时对各县、区监察工作掌握的情况,和现场查阅相关资料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评打分。
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考核由县、区由对照考评标准进行自评,在自评的基础上向市局推荐优秀劳动保障监察员(各县、区只限1名),并填写《优秀劳动保障监察员推荐表》(表样附后)。市局在完成对各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目标考核后,对各单位推荐的优秀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综合评比,最后将综合考核评比结果报请市局批准。
六、考评结果与奖励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考评主要按得分多少评出上一年度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合格、优秀单位,其中:700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700分以上(含700分)为合格单位,900分以上(含900分)为优秀单位。在优秀单位的基础上评出前三名为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先进单位,同时评选出三名全市优秀劳动保障监察员。
对评出的先进单位和优秀劳动保障监察员,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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