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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合肥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处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5-11-13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合肥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合卫医[2007]141号
【发布日期】 2007.04.05 【实施日期】 2007.04.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卫生综合规定

合肥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处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卫医[2007]141号)

各县、区卫生局,相关医疗机构:

  卫生部日前下发了《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3号令),对进一步加强处方规范化管理,实行按药品通用名处方,开展处方点评工作,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也是2007年医院管理年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现就贯彻落实《处方管理办法》提出以下要求,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严格遵照执行。

  一、医疗机构成立处方评价委员会,委员会由药学、医务、质量控制部门和临床科室专家组成,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负责本机构的定期处方评价工作。

  二、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及《安徽省实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管理办法(试行)》(皖卫医[2004]57号)的规定,对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和使用情况作出评价。

  三、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的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包括处方评价标准、奖罚措施、公示办法等,把处方的规范与不规范纳入医师及其科室目标考核责任制的范围内,做到奖罚分明;医疗机构每月对处方进行一次检查和评价,将每月金额前100名处方评价情况和开具不合理用药“大处方”前10名医生名单在医疗机构内公示,连续两个月被公示的医生,应暂停处方权。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处方评价作为对医疗机构行风建设和医疗质量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每季度应对医疗机构开展处方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并于每季度的第二个月将上季度监督检查和评价结果报我局医政处。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瞒报不合理处方的单位要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市卫生局发证的医疗机构要将本单位处方评价委员会组成及《处方管理办法》的实施办法于二○○七年四月底前报我局医政处,我局将从今年下半年开始组织对各相关医疗机构贯彻实施《处方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六、各县、区卫生局及相关医疗机构请从卫生部网站下载《处方管理办法》附件(略)
  二○○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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