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合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07年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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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合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食安办[2007]9号
【发布日期】 2007.05.10 【实施日期】 2007.05.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信访
合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07年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合食安办〔2007〕9号)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县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宣传食品安全工作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意义,增强全社会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参与意识,积极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增强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扎实推进食品放心工程的实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决定自5月10日至6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大局,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坚持以人为本,开拓创新,以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创新食品安全宣传形式和内容。全面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提高食品安全工作人员的科学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维护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和促进我市和谐发展建设。
二、宣传月活动的主题
(一)食品安全宣传月主题:“构建诚信体系,保障食品安全”
(二)主要宣传用语:1、食品安全,人人有责; 2、规范食品市场秩序,确保人民饮食安全;3、全面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5、建立诚信体系,保障食品安全;6、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7、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8、食品安全,预防为主。
三、宣传活动的重点内容
(一)宣传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以及省、市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重点内容和整治目标。
(二)宣传我市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特别是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以来食品安全监管所取得的成果。
(三)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重点是国家食品安全生产标准、农药的合理使用和安全食品的选择等。
(四)宣传一批坚持诚信经营、确保食品安全好的典型企业,支持和保护名牌企业和名牌产品。
四、主要形式
(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的“五进”宣传活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合肥市食品安全宣传挂图,分发机关、学校、社区的企业。各级、各部门要将农村作为宣传工作的重点区域,采取宣传栏、宣传标语、广播、横幅和组织食品安全专业人员下乡村等形式,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传授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技术,教育农民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从源头上把住食品安全关。通过设置咨询台、召开新闻发布会、印发宣传材料、举办科普展览、食品安全知识课堂等形式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对老百姓关注的食品安全、科学消费等问题进行现场咨询解答,系统宣传食品放心工程知识、依法维权和食品安全科普知识,集中曝光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典型案例。动员大中型超市和食品经营企业,通过制作宣传专栏、标语或气球等形式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二)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资源,通过发布食品安全信息、专家网上咨询、食品安全网络调查等形式,与消费者进行互动。
(三)各县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要结合本地实际,挖掘宣传资源,走街串巷到厂、到村、到户宣传食品安全知识,使一些普遍的、常用的食品安全知识得到家喻户晓的程度。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根据《合肥市2007年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县区、本部门实际,紧紧围绕今年食品安全宣传主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抓好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的策划与组织实施,做到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群众参与,气氛热烈,宣传到位。
(二)搞好宣传,大造声势。在落实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内容的同时,坚持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相结合;要积极协调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把一些行之有效的宣传形式和方法制度化、经常化。
(三)贴近生活,注重效果。宣传月活动要突出主题,贴近生活,要根据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热点、难点问题,开展针对性强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寓教育于服务之中,把食品安全科普知识送进社区、农村、学校和企业。对遵纪守法企业和优质名牌产品要大力宣传,对失信违法企业和假冒伪劣产品要毫不留情地予以曝光。通过宣传活动,扎扎实实地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
各县区、各部门要注意收集宣传月活动的情况,总结经验。宣传月活动结束后,要写出专题总结报告,6月20日前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推荐食品安全宣传月新闻报道优秀作品。联系人:施伟国、徐建山,电话(传真):2879702,电子邮箱:spaq@fdahf.gov.cn。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日
【发布日期】 2007.05.10 【实施日期】 2007.05.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信访
合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07年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合食安办〔2007〕9号)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县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宣传食品安全工作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意义,增强全社会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参与意识,积极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增强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扎实推进食品放心工程的实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决定自5月10日至6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大局,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坚持以人为本,开拓创新,以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创新食品安全宣传形式和内容。全面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提高食品安全工作人员的科学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维护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和促进我市和谐发展建设。
二、宣传月活动的主题
(一)食品安全宣传月主题:“构建诚信体系,保障食品安全”
(二)主要宣传用语:1、食品安全,人人有责; 2、规范食品市场秩序,确保人民饮食安全;3、全面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5、建立诚信体系,保障食品安全;6、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7、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8、食品安全,预防为主。
三、宣传活动的重点内容
(一)宣传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以及省、市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重点内容和整治目标。
(二)宣传我市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特别是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以来食品安全监管所取得的成果。
(三)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重点是国家食品安全生产标准、农药的合理使用和安全食品的选择等。
(四)宣传一批坚持诚信经营、确保食品安全好的典型企业,支持和保护名牌企业和名牌产品。
四、主要形式
(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的“五进”宣传活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合肥市食品安全宣传挂图,分发机关、学校、社区的企业。各级、各部门要将农村作为宣传工作的重点区域,采取宣传栏、宣传标语、广播、横幅和组织食品安全专业人员下乡村等形式,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传授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技术,教育农民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从源头上把住食品安全关。通过设置咨询台、召开新闻发布会、印发宣传材料、举办科普展览、食品安全知识课堂等形式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对老百姓关注的食品安全、科学消费等问题进行现场咨询解答,系统宣传食品放心工程知识、依法维权和食品安全科普知识,集中曝光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典型案例。动员大中型超市和食品经营企业,通过制作宣传专栏、标语或气球等形式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二)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资源,通过发布食品安全信息、专家网上咨询、食品安全网络调查等形式,与消费者进行互动。
(三)各县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要结合本地实际,挖掘宣传资源,走街串巷到厂、到村、到户宣传食品安全知识,使一些普遍的、常用的食品安全知识得到家喻户晓的程度。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根据《合肥市2007年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县区、本部门实际,紧紧围绕今年食品安全宣传主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抓好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的策划与组织实施,做到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群众参与,气氛热烈,宣传到位。
(二)搞好宣传,大造声势。在落实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内容的同时,坚持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相结合;要积极协调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把一些行之有效的宣传形式和方法制度化、经常化。
(三)贴近生活,注重效果。宣传月活动要突出主题,贴近生活,要根据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热点、难点问题,开展针对性强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寓教育于服务之中,把食品安全科普知识送进社区、农村、学校和企业。对遵纪守法企业和优质名牌产品要大力宣传,对失信违法企业和假冒伪劣产品要毫不留情地予以曝光。通过宣传活动,扎扎实实地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
各县区、各部门要注意收集宣传月活动的情况,总结经验。宣传月活动结束后,要写出专题总结报告,6月20日前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推荐食品安全宣传月新闻报道优秀作品。联系人:施伟国、徐建山,电话(传真):2879702,电子邮箱:spaq@fdahf.gov.cn。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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