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5-11-10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合财库[2007]113号
【发布日期】 2007.05.15 【实施日期】 2007.05.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库[2007]113号)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账程序,现将《合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联系。
附件:《合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合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账程序,堵塞支出管理漏洞,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合肥市清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实施方案》(合政办[2006]66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07年元月1日起,市直所有收支全额纳入财政管理的单位日常公务支出报销及小额采购支出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取消现金结算。个别单位确需采取现金结算的,应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并严格在规定范围内执行。
第三条 公务卡由单位卡和个人卡组成。单位卡由市直实行财政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确定的公务卡经办银行申请办理,一个单位只能办理一张单位卡。单位卡不允许透支和提现。个人卡由各单位与选择的公务卡发卡银行联系办理个人卡,可以是借记卡或贷记卡,若个人已持有单位卡发卡银行的个人卡,可以不再重新办理个人卡。
第四条 所属非独立核算、实行报账制单位较多的主管部门,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为每个报账制的单位办理一张单位卡,用于日常报销和资金结算。
第五条 公务卡的结算范围为单位日常公务支出报销及小额采购支出。包括办公用品购置费、书报杂志订阅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劳务费、租赁费、小型设施维修费,以及公务用车的燃油费、保养修理费及小额物品采购等支出。
第六条 单位卡由本单位出纳人员持有、妥善保管和使用。单位卡密码由财务主管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员掌握,严格保密。出纳人员或财务主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在按规定办理完交接手续后,财务部门必须及时变更密码,涉及到持卡人变更的,应持单位证明到发卡行办理持卡人变更手续。单位卡如有遗失,应及时按发卡银行要求办理挂失或注销手续,如未及时办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个人卡由职工个人申领、持有、保管和使用,实行实名制管理,如发生透支产生的透支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一律由个人承担。
第七条 单位卡的资金来源仅限于单位从合肥市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转入的资金以及本单位个人卡或所属实行报账制单位的单位卡退回的资金。
第八条 根据各单位的人数、日常资金使用量等情况,市财政分别核定各单位单位卡的资金控制额度。单位卡资金低于控制额度时,可根据单位申请向单位卡续存资金。个别单位因资金使用量较大,需要增加限额的,可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室批准后,到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办理额度变更手续。
第九条 市直各单位可按月分预算内、预算外和往来资金分别填写需转入单位公务卡的资金申请。按规定应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及转账结算的资金,不得转入单位卡。项目支出资金需转入单位卡的,应在申报的用款计划中注明具体项目名称和需转入的金额,经市财政对口业务处室批准后方可办理,否则不得向单位卡划转资金。
第十条 单位人员因公务需要办理借款时,由借款人办妥借款手续,出纳人员通过财务POS将所需借款资金从单位卡划转到个人卡上,经借款人签字确认后的财务POS凭条,作为财务人员登记入账的依据,借款人报销时一并结算。因公务需要经常出差及办理公务活动的人员,可向单位卡经办银行申请办理个人贷记卡,以方便工作。
第十一条 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公务消费或采购等事项时,可由个人卡先垫资金,然后再履行报销手续。报销时由单位财务人员通过单位的财务POS将资金从单位卡直接转到个人卡上。也可直接用单位卡在消费或采购单位商务POS上划卡支付,消费或采购单位无法使用商务POS的,可到单位卡发卡行的营业网点办理转账支付。
第十二条 从单位个人卡或所属实行报账制单位的单位卡退回资金,由单位财务人员根据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手续,直接在本单位财务部门安装的财务POS上进行卡对卡划转。
第十三条 公务卡结算的审批程序。
(一)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单位原有报销审批程序和手续。
(二)职工使用个人卡所发生的各项公务性支出,应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账。因报销不及时而造成的损失,由职工个人承担。
(三)报销人填报报销审批单,凭发票等单据(必要时应增加购物小票或消费清单),按原财务报销程序审批。
(四)出纳人员凭核准的报销审批单及报销单据,通过财务POS将报销资金从单位卡划转到个人卡上。(五)报销人当场确认后,在财务POS打印的凭条上签字。
(六)财务人员凭经报销人签字确认的财务POS凭条、公务卡报销审批单及报销单据登记入账。
第十四条 单位财务部门在办理公务卡转账结算业务时,如出现已转账金额超过应转账金额时,可执行冲正交易,输入原转账交易代码及金额后,将原转账交易红字冲销。冲正交易只限于当日转账业务进行冲销,冲销后打印的财务POS凭条,必须由被冲销的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会计账务冲销的凭证。
第十五条 公务卡代理银行按旬向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提供各单位的单位卡交易明细情况和余额,支付中心据以审核单位卡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的用途,是否有大额资金沉淀现象,以此作为向该单位的单位卡划转资金的依据。
第十六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公务卡结算账目,逐笔记载公务卡转账支付业务,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财务部门应于每日业务终了,通过财务POS打印出当日交易明细清单,与"公务卡存款"收支明细账进行核对。已核对无误并经财务主管签字后的明细清单,作为补足单位公务卡存款的凭据。单位可自行通过财务POS打印每月对账单,也可与发卡行协商,由发卡行打印邮寄。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财务部门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制定本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合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发布日期】 2007.05.15 【实施日期】 2007.05.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库[2007]113号)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账程序,现将《合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联系。
附件:《合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合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账程序,堵塞支出管理漏洞,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合肥市清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实施方案》(合政办[2006]66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07年元月1日起,市直所有收支全额纳入财政管理的单位日常公务支出报销及小额采购支出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取消现金结算。个别单位确需采取现金结算的,应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并严格在规定范围内执行。
第三条 公务卡由单位卡和个人卡组成。单位卡由市直实行财政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确定的公务卡经办银行申请办理,一个单位只能办理一张单位卡。单位卡不允许透支和提现。个人卡由各单位与选择的公务卡发卡银行联系办理个人卡,可以是借记卡或贷记卡,若个人已持有单位卡发卡银行的个人卡,可以不再重新办理个人卡。
第四条 所属非独立核算、实行报账制单位较多的主管部门,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为每个报账制的单位办理一张单位卡,用于日常报销和资金结算。
第五条 公务卡的结算范围为单位日常公务支出报销及小额采购支出。包括办公用品购置费、书报杂志订阅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劳务费、租赁费、小型设施维修费,以及公务用车的燃油费、保养修理费及小额物品采购等支出。
第六条 单位卡由本单位出纳人员持有、妥善保管和使用。单位卡密码由财务主管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员掌握,严格保密。出纳人员或财务主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在按规定办理完交接手续后,财务部门必须及时变更密码,涉及到持卡人变更的,应持单位证明到发卡行办理持卡人变更手续。单位卡如有遗失,应及时按发卡银行要求办理挂失或注销手续,如未及时办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个人卡由职工个人申领、持有、保管和使用,实行实名制管理,如发生透支产生的透支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一律由个人承担。
第七条 单位卡的资金来源仅限于单位从合肥市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转入的资金以及本单位个人卡或所属实行报账制单位的单位卡退回的资金。
第八条 根据各单位的人数、日常资金使用量等情况,市财政分别核定各单位单位卡的资金控制额度。单位卡资金低于控制额度时,可根据单位申请向单位卡续存资金。个别单位因资金使用量较大,需要增加限额的,可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室批准后,到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办理额度变更手续。
第九条 市直各单位可按月分预算内、预算外和往来资金分别填写需转入单位公务卡的资金申请。按规定应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及转账结算的资金,不得转入单位卡。项目支出资金需转入单位卡的,应在申报的用款计划中注明具体项目名称和需转入的金额,经市财政对口业务处室批准后方可办理,否则不得向单位卡划转资金。
第十条 单位人员因公务需要办理借款时,由借款人办妥借款手续,出纳人员通过财务POS将所需借款资金从单位卡划转到个人卡上,经借款人签字确认后的财务POS凭条,作为财务人员登记入账的依据,借款人报销时一并结算。因公务需要经常出差及办理公务活动的人员,可向单位卡经办银行申请办理个人贷记卡,以方便工作。
第十一条 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公务消费或采购等事项时,可由个人卡先垫资金,然后再履行报销手续。报销时由单位财务人员通过单位的财务POS将资金从单位卡直接转到个人卡上。也可直接用单位卡在消费或采购单位商务POS上划卡支付,消费或采购单位无法使用商务POS的,可到单位卡发卡行的营业网点办理转账支付。
第十二条 从单位个人卡或所属实行报账制单位的单位卡退回资金,由单位财务人员根据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手续,直接在本单位财务部门安装的财务POS上进行卡对卡划转。
第十三条 公务卡结算的审批程序。
(一)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单位原有报销审批程序和手续。
(二)职工使用个人卡所发生的各项公务性支出,应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账。因报销不及时而造成的损失,由职工个人承担。
(三)报销人填报报销审批单,凭发票等单据(必要时应增加购物小票或消费清单),按原财务报销程序审批。
(四)出纳人员凭核准的报销审批单及报销单据,通过财务POS将报销资金从单位卡划转到个人卡上。(五)报销人当场确认后,在财务POS打印的凭条上签字。
(六)财务人员凭经报销人签字确认的财务POS凭条、公务卡报销审批单及报销单据登记入账。
第十四条 单位财务部门在办理公务卡转账结算业务时,如出现已转账金额超过应转账金额时,可执行冲正交易,输入原转账交易代码及金额后,将原转账交易红字冲销。冲正交易只限于当日转账业务进行冲销,冲销后打印的财务POS凭条,必须由被冲销的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会计账务冲销的凭证。
第十五条 公务卡代理银行按旬向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提供各单位的单位卡交易明细情况和余额,支付中心据以审核单位卡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的用途,是否有大额资金沉淀现象,以此作为向该单位的单位卡划转资金的依据。
第十六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公务卡结算账目,逐笔记载公务卡转账支付业务,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财务部门应于每日业务终了,通过财务POS打印出当日交易明细清单,与"公务卡存款"收支明细账进行核对。已核对无误并经财务主管签字后的明细清单,作为补足单位公务卡存款的凭据。单位可自行通过财务POS打印每月对账单,也可与发卡行协商,由发卡行打印邮寄。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财务部门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制定本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合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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