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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合肥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做好驻肥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5-11-06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秘[2007]67号
【发布日期】 2007.06.26 【实施日期】 2007.06.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教育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合肥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做好驻肥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合政秘〔2007〕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县、区人武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做好驻皖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意见》(皖政[2007]2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驻肥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

  (一)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的就业就学是关系到国防建设和部队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驻肥部队是国防力量的组成部分,在推进合肥跨越式发展,建设现代化滨湖大城市,构建和谐合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做好驻肥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是关心支持军队和国防建设的积极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做好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县、区政府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就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就学工作由教育部门牵头,建立驻肥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要对管理权限内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随军家属的调动进行相应安排;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有就业愿望的随军家属,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教育部门要对部队干部子女就学工作进行安排。各级民政部门和合肥警备区系统各级政治机关要积极做好就业就学工作的军地协调。财政、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

  二、进一步落实随军家属就业政策,积极主动为随军家属提供就业服务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等,都有支持和接收部队随军家属就业的义务。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就业,不得收取任何接收费用。

  (五)对随调前为机关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军人家属,由部队师以上单位政治部门与市双拥办将符合随调条件的军人家属相关材料提供给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后按公务员调转任及事业单位调动有关规定,经用人单位考核后,在编制限额内办理相应调动或聘用手续,原则上对口安排。随军或随调前为企业正式职工的,劳动保障部门帮助推荐就业。

  (六)对配偶为团以上干部、荣立二等功以上、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在执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因战因公牺牲或致残(六级以上)、从事飞行或船艇等艰苦工作,以及家庭存在特殊困难的随军家属,由户籍所在地县、区政府予以重点照顾安排,确保就业。

  (七)努力保障随军家属就业的稳定性。实行全员合同制和聘用合同制的单位,应与随军家属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期内除法定和约定的解除条件外,不得解除合同。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不得安排随军家属下岗。因国有、集体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失业的随军家属,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八)劳动部门要通过公益性岗位或设立拥军岗位,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就业。要鼓励各类企业接收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招收随军家属人数占企业总人数达60%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九)鼓励随军家属自主创业。要结合全民创业行动,积极帮助有创业愿望和创业项目的随军家属进入当地创业园区,在信贷、场所、信息、技术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工商部门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审批手续,免收当年个体工商管理费;卫生部门免收首次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办理费。

  (十)积极引导随军家属转变就业观念。驻肥各部队要加强对随军家属的教育引导,帮助他们转变单纯依赖政策照顾、安排就业等传统择业观念,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就业观。

  (十一)驻肥各部队要认真做好随军家属就业情况摸底调查,及时与劳动保障、人事和民政等部门联系沟通。各级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每年要举办2次以上形式多样的随军家属专场招聘会,帮助随军家属实现就业。

  (十二)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和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失业、求职登记的随军家属发放就业服务卡,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建立专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十三)领取就业服务卡的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其实施免费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对职业技能考试合格者,发给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妥善做好未就业随军家属生活保障工作

  (十四)各县、区政府对已办理当地常住户口、3个月以上无工作且无其他固定收入的随军家属,参照市、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补助金。

  (十五)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等办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3]102号)执行。社会保险关系军地接续,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军区政治部、省军区后勤部《转发〈关于军人配偶随军就业期间社会保障关系军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后联字第45号)执行。

  (十六)未就业随军家属的档案,可由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人事代理机构免费代管。

  四、认真做好部队干部子女就学保障工作

  (十七)各县、区政府应就近安排3到4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保障部队干部子女接受良好教育。部队干部子女在非义务教育的高中、幼儿园接受教育,且家庭有困难的,学校适当减免有关费用。

  (十八)部队干部子女需转学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手续;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就近安排学校就读;属高中教育阶段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照顾,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部队干部子女符合借读条件需借读的,学校酌情减免借读费用。

  五、进一步加大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督察力度

  (十九)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按规定做好就业就学工作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

  (二十)要把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作为评选双拥模范城(县)和双拥先进单位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落实。

  (二十一)本意见所称随军家属子女是指驻肥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且已将户口迁至合肥市的现役军官(含文职干部)的配偶和子女。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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