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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2007年度无公害露地蔬菜规模化生产基地建设奖补办法》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5-11-06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农[2007]114号
【发布日期】 2007.06.28 【实施日期】 2007.06.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绿色食品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2007年度无公害露地蔬菜规模化生产基地建设奖补办法》的通知
(合农〔2007〕114号)

各县(区)农委、财政局:
  现将《合肥市2007年度无公害露地蔬菜规模化生产基地建设奖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按时向市申报项目。
  附件:1、《合肥市2007年度无公害露地蔬菜规模化生产基地建设奖补办法》
  2、农业财政资金项目标准文本(略)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合肥市2007年度无公害露地蔬菜
规模化生产基地建设奖补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我市瓜果菜规模化生产水平,加快推进“一村一品”的优势区域化生产新格局,做大产业,富裕农民,方便市民,根据中央2007年1号文件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蔬菜基地建设的意见》精神要求,特制定2007年度无公害露地蔬菜规模化生产基地建设奖补办法。
  第二条 奖补范围。在全市蔬菜发展规划框架内的2007年新建的露地蔬菜规模化生产基地。
  (一)由种菜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乡镇政府组织农民建设的露地蔬菜生产基地。全市范围内选择4个乡镇,要求交通便利、水源充沛、地势平坦、环境洁净,并具有一定蔬菜生产基础和经验。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其它工商企业,依照无公害或绿色、有机食品生产要求,实行订单农业等形式建设的露地蔬菜生产基地不受上述范围限制。
  第三条 建设标准
  (一)基地必须有明确的标识、标明基地名称、建设起止时间、建设内容、种植标准、种植内容、技术负责人。同一露地蔬菜规模化生产基地应相对集中连片,片间距离不超过200米。基地蔬菜种植要达到100%,不留空白地。
  (二)积极推进“一村一品”进程,基地内要有主栽蔬菜品种,主导品种不超过3个。蔬菜品种不包括油菜、红薯等粮油作物及西瓜、西甜瓜、草莓等水果类。
  (三)按照蔬菜标准化生产要求,执行栽培技术规程,建立田间档案,做好生产记录,严禁使用“三高”或“三致”农药,限用农药严格安全间隔期。基地建设环境必须符合无公害标准要求,周边3000米以内不得有排放工业“三废”、城市生活垃圾等污染源,灌溉水源要远离污染源。
  第四条 奖补标准
  (一)种菜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乡镇政府组织农民新建的露地蔬菜生产基地,按规模分段奖补,集中连片100亩-200亩,每亩奖补80元;200亩-500亩,每亩奖补100元;500亩以上部分每亩奖补150元。原则上每个乡镇的奖补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其它工商企业租地自建的露地蔬菜生产基地,租期5年以上,按规模分段奖补,集中连片500亩-1000亩,每亩奖补300元;1000亩以上部分,每亩奖补400元。
  (三)根据合肥市政府与六安市政府签定的《合肥、六安两市融入省会经济圈共建蔬菜产销基地协议》,在六安市舒城县、金安区、裕安区新建不超过5000亩露地蔬菜,按实际新建露地蔬菜面积每亩奖补100元(具体验收办法按实施方案另定,由六安市农委、财政组织实施,合肥市农委、财政参与验收)。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露地蔬菜规模化生产基地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各建设基地均需按照《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要求编报项目书。
  种菜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乡镇政府组织农民建设的露地蔬菜生产基地,由所在乡镇政府作为项目申报主体统一编报项目书。
  农业龙头企业及其它工商企业建设的露地蔬菜生产基地,可由建设企业作为项目申报主体编报项目书。
  (二)各县区农委、财政局对露地蔬菜生产基地进行实地查看,审核项目书,初审同意盖章,于2007年8月底前联合行文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书(一式二份)及有关订单、租地合同(复印件)等分别报送至市农委、财政局。
  第六条 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市农委、财政局组织专家成立专业验收组,采用现场察看栽培情况、丈量面积、核实相关资料等方式,分别于2007年9月和2007年11月进行两次验收。2007年9月主要查看项目是否启动,包括平整土地、种植蔬菜,验收合格,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委、财政局安排拨付项目资金的40%;2007年11月再进行一次验收,主要查看蔬菜种植情况,验收合格,经公示无异议后拨付项目资金的60%,未通过验收的,限期整改,仍不能通过验收的,停止拨付剩余项目资金。2007年11月验收的单个项目亩数面积控制在2007年9月验收的面积以内。
  第七条 本奖补办法由市农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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