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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我市驻外联络处的意见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5-11-05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办[2007]36号
【发布日期】 2007.07.03 【实施日期】 2007.07.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我市驻外联络处的意见
(合办〔2007〕36号)

  为加快合肥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努力实现我市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切实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突出重点招商区域,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设立驻外联络处提出如下意见:

  一、撤销按照《关于实行市领导招商引资重点联系区域分工责任制及在国内部分城市增设招商代表处和招商代表的通知》(合办[2006]23号)文件精神设立的原青岛、苏州、杭州、宁波四地招商代表处和驻广州招商代表。

  二、保留按照合办[2006]23号文件设立的厦门、东莞两地招商代表处,更名为联络处。

  三、新设驻昆山(苏州)、大连、威海、长沙、西安五地联络处。

  四、在市政府驻浙江办事处(杭州)增设联络处。由浙江办事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五、联络处一般由2人组成。联络处及联络处工作人员的考核管理、纪律建设等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招商局负责,联络处及联络处主任要与市招商局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具体参照市委组织部、市招商局《关于切实加强招商小组工作的意见》(合组[2005]141号)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招商局关于《合肥市加强招商小组纪律建设的意见》(合组[2005]142号)等文件执行。

  六、各联络处两年工作期间必须引进工业项目1亿元或1000万美元。增设联络处两年引进工业项目5000万元或500万美元。

  七、各联络处两年工作经费共计40万元(每年工作经费20万元)。每年先拨付10万元,其余10万元待当年目标任务经审核完成后拨付。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二00七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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