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合肥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旧机动车交易过户中介服务费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5-10-21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服[2007]475号
【发布日期】 2007.12.14 【实施日期】 2007.12.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旧机动车交易过户中介服务费的通知
(合价服[2007]475号)
各县、物物价局,本市各旧机动车交易单位: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省管经营性服务收费清理情况的通知》(皖价服[2007]208号)规定,现就我市旧机动车交易过户中介服务费等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调旧机动车交易过户中介服务费标准,由原按评估价的2.5%下调至1%。
二、凡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在工商部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旧机动车交易中介单位,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交易中介服务费标准,按照价格法规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三、各旧机动车交易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发布日期】 2007.12.14 【实施日期】 2007.12.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旧机动车交易过户中介服务费的通知
(合价服[2007]475号)
各县、物物价局,本市各旧机动车交易单位: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省管经营性服务收费清理情况的通知》(皖价服[2007]208号)规定,现就我市旧机动车交易过户中介服务费等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调旧机动车交易过户中介服务费标准,由原按评估价的2.5%下调至1%。
二、凡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在工商部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旧机动车交易中介单位,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交易中介服务费标准,按照价格法规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三、各旧机动车交易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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