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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合肥市道路清障施救部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5-10-10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服[2008]152号
【发布日期】 2008.03.22 【实施日期】 2008.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合肥市道路清障施救部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价服[2008]152号)

合肥市安通道路清障施救服务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摩托车(含电摩)、助力车和电动车拖行费的报告》(安通物价[2008]011号)收悉。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安徽省道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8]3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摩托车(含电摩)、助力车和电动车拯救拖行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摩托车、燃油和电动车以及燃油和电动助力车(可人力驱动的)因故障抛锚或发生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车辆不能正常行驶而影响道路交通的,由拖车服务单位将车辆拖移至最近的停车场或修理厂,可按照本文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二、具体收费标准:

  (一)被拯救拖行的摩托车、燃油和电动车,其起步费为100元/辆;同一地点一次同车拯救拖行两辆或两辆以上的,或与货车、客车同一地点一次同车拯救拖行的,其起步费为60元/辆;不同地点同车一次拖行两辆以及两辆以上的,其起步费为70元/辆。

  (二)被拯救拖行的燃油和电动助力车(可人力驱动的),其起步费为50元/辆;一次同车实施拯救拖行两辆或两辆以上的,或与货车、客车一次同车实施拯救拖行的,其起步费为30元/辆;不同地点同车一次拖行两辆以及两辆以上的,其起步费为40元/辆。

  (三)被拯救拖行的摩托车、燃油和电动车以及燃油和电动助力车(可人力驱动的),在城市内(城市交通警察管辖范围)拖行的,按2.00元/公里收取拖行费。与货车、客车一次同车或一次两辆和两辆以上实施拯救拖行的,每车按1.00元/公里收取拖行费;一次同车不同地点实施拯救拖行两辆和两辆以上的,按2.00元/公里均摊到每车收取拖行费。

  被拯救拖行的摩托车、燃油和电动车以及燃油和电动助力车(可人力驱动的),无论城区内或公路上,在收取起步费和拖行费后,一律不得收取空驶费。

  (四)被拯救拖行的三轮摩托车、三轮燃油和电动车以及三轮燃油和电动助力车(可人力驱动的),按照安徽省物价局皖价服[2008]36号文件规定的客货车收费标准执行。

  (五)在城市道路上因交通事故被拯救拖行的各类摩托车、燃油和电动车以及燃油和电动助力车(可人力驱动的),可加收50%的起步费,非交通事故的拯救拖行,不得加收。

  (六)被拯救拖行的残疾人用于代步的、非经营性的各类摩托车、燃油和电动等助力车,原则上不收取各项费用,确因成本因素需要收费的,经与事主协商按照最高不突破上述标准的50%收取。

  (七)保管费、空驶费等相关规定,按照安徽省物价局皖价服[2008]36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本文制定的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从2008年5月1日执行。试行一年后,由市价格管理部门进行成本监审和成本认证后,重新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九)你公司应及时到市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开展经营服务时要做到亮证收费,并按照规定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督。

  (十)社会其他公路交通拯救清障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此复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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