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黄山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定办法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2-03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黄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24年12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黄政办〔2024〕18号
施行日期2025年02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定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六十七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
黄山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鼓励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开展社会科学研究和探索,加快构建“中国特色、黄山特点、徽州风格”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体系,更好地服务大黄山世界级休闲度假康养旅游目的地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黄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是指在社会科学基础理论、应用研究和普及等方面形成的优秀学术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以及公开发表的论文、应用性决策研究报告等成果。
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的成果,主要研究对象是社会科学方面的,虽借鉴运用了自然科学的内容、手段和方法,其成果可以列入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等级评定范围。
第三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等级评定工作,遵循科学、民主、公平、竞争的原则,坚持依法规范、客观公正,宁缺勿滥、质量第一。
第四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等级评定每2年一个周期。
第五条 参与等级评定的成果,必须是黄山市区域内的个人或集体创作的社会科学领域成果。市内作者同市外作者合作的成果,必须是市内作者主编或市内作者完成的篇幅占整部作品50%以上。评定周期内取得的(以第一版第一时间为准)以下研究成果,均可申报参评:
(一)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正式出版的优秀学术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文献、社科普及读物),公开发表的论文和研究报告(文艺创作、新闻报道、教材除外),《徽州社会科学》发表的论文和研究报告。
(二)在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安徽省社科联立项并通过鉴定结项的课题成果。
(三)应用对策性成果,包括未公开发表或出版并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的内部研究报告,已被实际部门采用并取得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具有鉴定验收报告或市(厅)级以上单位书面证明和佐证材料的,可以申报。
署名为单位的成果,原则上以署名单位名义申报。若变更申报人,须提供经署名单位和参与者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并由成果主要作者以集体名义申报。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参评:
(一)纳入国家、省级出版项目的再版成果;
(二)已经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的成果;
(三)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者署名人有争议的成果;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研究成果;
(五)副厅级以上党政机关单位和干部的专著、论文或为第一主编的合著。
第七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等级分设著作类、论文类一等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社会科学优秀成果。
每次评出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不超过20项。其中,一等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在总数的10%以内,二等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在总数的30%以内,其余为三等社会科学优秀成果。
第八条 对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并发放优秀成果证书,给予项目经费资助。资助经费由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作者领取,其中多人合作的,由第一作者领取并自行协商分配。著作类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资助标准为:一等成果15000元、二等成果10000元、三等成果6000元;论文类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资助标准为:一等成果8000元、二等成果5000元、三等成果3000元。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等级评定所需项目资助和评审经费由市财政拨付。
第九条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市社科联牵头组织实施评定工作,制定评定工作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执行。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社科联等有关单位,根据职能职责承担相应工作任务。
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学术造诣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有较高知名度、办事公道正派的专家和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著作类和论文类评审组。
第十条 评定程序分为:申报、受理单位初选、著作类和论文类评审组评议、评审委员会评审、集体研究审定拟获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名单、公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等7个环节。
第十一条 受理申报的单位是指:
(一)区县委宣传部(社科联)、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
(二)市直各部门、高等院校、大型企业、中央驻黄科研机构;
(三)市属社科类社会组织。
受理申报的单位,应推举有较高学术水平、公道正派的专家组成初选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选,出具初选意见并盖章,登记造册汇总后报送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时,作出成果认定意见,评审应有 2/3 以上委员参加,提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等次建议;其中,获一等成果的得票数应不少于实到委员人数的2/3,获二、三等成果的得票数应超过实到委员人数的1/2。
第十三条 拟获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等次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前,须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示7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拟获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等次名单有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市社科联提出。
第十四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等级证书存根存入作者档案,作为考核、晋级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十五条 凡发现有剽窃、侵夺他人学术和创作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由市社科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
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将依规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市社科联加强对评审工作全过程监督。坚持回避原则,申报参评者不得参与有关评审工作。参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黄山市社会科学奖评选奖励办法》(黄政办〔2015〕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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