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可〔2024〕451号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4-12-25 阅读次数:
皖司许可〔2024〕451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变更负责人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变更。
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由周展变更为夏仕林;
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由丁凌变更为陆中平。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12月18日
抄送:合肥市、安庆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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