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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公安局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工作机制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12-25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2019年03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深检发〔2019〕9号

施行日期2019年03月25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基层检察院、各公安分局,市检察院各部门、市公安局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研究,制定《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公安局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工作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公安局

2019年3月25日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公安局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工作机制

第一条 为有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高办案效率,提升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办案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二条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是指利用发送信息、拔打电话、互联网、无线电台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发送虚假信息,以非接触性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案件。


第三条 为提升办案质效,保证办案效果,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由专门的办案组织或者配备专门的办案力量专业化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


第四条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及级别管辖。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以及诈骗行为持续发生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财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五)其他可以并案处理的情形。


第六条 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坚持市区联动。检察机关应当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在市检察院统筹协调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按照级别管辖规定,科学配置办案力量,合力办好案件。

对于犯罪数额超过2000万元且涉案人数超过50人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原则上按照各犯罪嫌疑人对应的级别管辖分别由市区两级检察院审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上述原则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根据犯罪数额向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后,侦查期间,发现犯罪数额达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准的,应当向批准逮捕的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由区检察院审查后,报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上述犯罪数额应当以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和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为准。

对同一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由不同检察院分别办理的,应当注意全案统筹协调,一般应当坚持同时、同步、同标准,确保同案同判。


第七条 下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一)在定性或者法律适用方面争议较大的案件;

(二)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矛盾焦点突出的热点、敏感案件;

(三)上级机关督办、交办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提前介入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符合上述第一款情形之一,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一)案件管辖可能存在争议或分歧的;

(二)犯罪数额超过2000万元且涉案人数超过50人的;

(三)在境外抓获犯罪嫌疑人10人以上的;

(四)其他应当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情形。


第八条 需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至少在提请批准逮捕前15日向检察机关提出商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公安机关也可以在立案之前向检察机关商请提前介入。


第九条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一般为同级介入。区公安分局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犯罪数额超过2000万元且涉案人数超过50人的,应当报市公安局商请市检察院提前介入。市检察院根据案件管辖及受理标准通知区检察院提前介入。


第十条 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介入侦查的,应当送达《提请介入侦查意见书》。突发或者重特大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先口头提出,但事后应送达《提请介入侦查意见书》。检察机关接到公安机关提请介入侦查工作的要求后,认为需要派员提前介入的,应当向公安机关送达《介入侦查决定书》,并及时派员介入侦查。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将《提请介入侦查意见书》、《介入侦查决定书》报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备案。

检察机关决定不介入的,应当向公安机关送达《不介入侦查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工作,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公安机关对案发经过及侦查情况的介绍;

(二)查阅侦查卷宗;

(三)参与复验、复查等,经公安机关提请,可以派员参加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

(四)参加案件的讨论;

(五)其他必要的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方式。


第十二条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工作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对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及强制措施的适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案件的管辖、分并案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相关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下一步侦查取证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厘清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采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好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准备工作。

(七)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沟通,对案件处理统一认识。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在案件管辖、分并案处理、相关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等方面提出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分管领导共同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建立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联席会议机制及联系人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办案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沟通、统一理念、达成共识,形成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合力。


第十五条 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和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当严厉打击,对于一般参加者,尤其是参与诈骗时间短、作用地位小、犯罪数额小、自愿认罪认罚、有被蒙骗参与诈骗等情形的在校大学生、未成年人,在相关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相关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的情况下,处理时宜区别对待,在强制措施适用上,应尽量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全链条打击。以严厉打击诈骗犯罪为主线,对诈骗犯罪分子,应打尽打,对可用以证明诈骗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财产,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同时注重对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犯罪等附属链条的打击,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伪造身份证件,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信用卡、手机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通讯工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以及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提取、转移赃款等帮助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应当加强对赃款、赃物的追缴、返还等工作力度,加强被害人权益保护,争取最大限度为被害人挽回损失,努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思想。

对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因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引起利害关系人信访申诉的,立足侦查办案需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及时受理相应诉求,严格审核相应措施的必要性,保障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相关未尽事宜,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公安局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市检察院受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标准,按照市检察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分则案件受理意见(试行)》中有关诈骗犯罪受案标准执行,日后如有新的标准,按照新标准执行。

本机制自下发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试行,试行期间,有新的规定出台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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